酒后无证驾驶撞伤人,由此引发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月28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受伤者赔偿保险金5000元。
2009年6月10日,何某骑自行车至松江街民族大酒店前时,被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何某受伤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4300元。交警部门认定梁某系无证、酒后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得知肇事车辆事发前已由梁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梁某系无证、酒后驾驶,属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对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伤害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之后,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除了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外,保险公司都应首先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以加害人的无证驾驶、醉酒等行为而免责。肇事摩托车已由梁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在承保期内,受害人何某亦无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他不需承担任何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义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