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无过错 保险公司11万全赔
11万存款不翼而飞,更无法理解的是,这笔钱是被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用伪造身份证买了该公司的保险,之后被该工作人员冒领了。近日,该案有了新的进展,盘龙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
伪造客户身份证 业务员冒领11万
2003年12月,梁云的母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10万元的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2008年11月,保险期快要结束,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通知书中载明,截至红利实际派发日红利本利共111517元。在保险公司代理人赵军的陪同下,梁云的母亲将这笔钱转到梁云的个人账户上(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正义支行)。
几天过后,已不是中国人寿业务员的赵军,告知中国人寿业务员龚某,称有客户要购买保险,请龚某向保险公司领取两份投保单。赵军将两份投保单填好后,连同梁云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及代扣款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交给龚某向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投保,两份保单保费分别为5万元和6万元。之后,赵军用伪造的梁云的身份证撤销了两份保险合同。四天后,赵军在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办理了领款手续,共领款109980元。
2009年3月21日,梁云发现自己11万余元的存款不翼而飞,于是报了案,盘龙分局董家湾派出所对赵军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在之后对赵军进行网上追逃。事发后,梁云多次找到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但工作人员称,赵军已于2008年5月离职,关于该案的细节问题还待调查。于是,梁云委托张宏雷律师将中国人寿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正义支行告上法庭。
“银行保险漏洞风险十分明显”
盘龙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事实已查清,赵军利用其曾在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工作的便利,在充分了解保险业务流程和掌握梁云全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利用梁云的身份证复印件虚假投保,后伪造梁云身份证撤销投保并领取了保金。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昆明正义支行是根据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签订的《代理中国人寿资金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办理梁云账户资金业务,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法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昆明正义支行没有过错。法院认为,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在未确认梁云的真实投保意愿,且在赵军已不是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仅以赵军提供的两份保单、梁云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以及代扣款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就确认两份涉及保费11万元的保险合同生效,致使赵军用伪造的梁云身份证领走了这11万元,因此,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具有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向梁云支付11万元,以及这笔钱的相应利息,并向梁云支付律师费3000元。
代理本案的张宏雷律师说:“虽然法院判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正义支行没有过错,但银行保险和划款手续的漏洞和风险是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