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2月,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到宋女士家上门推销一款意外险产品,称宋女士只需缴纳300元保费,就能获得6万元身故保险金和18万元意外伤残金保障,另付80.80元,还可增加意外伤害医疗险。面对如此“实惠”,宋女士怦然心动,当时就确认了投保意向,为自己和先生购买了两份保险,并当场办理手续,缴纳保费1061.6元。
但几天后,当保险公司业务员送来保险发票和保单,宋女士却发现两个问题:其一,代理人擅自提高了保费;其二,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金都变成了6万元,这和当初约定的18万元意外伤残金差别太大。于是,宋女士没有签保单,立即向代理人所在保险公司的部门主管反映,但未能妥善解决问题。宋女士提出退保,却被告知只能退还保费的60%,宋女士十分不满,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毫无依据,遂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了投诉。在后者出面调解下,宋女士最终退保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解读:
上述案例中,宋女士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此外,《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鉴于上述规定,为宋女士办理投保手续的保险公司代理人擅自变更保额,提高保费,明显违背投保人意愿,违反有关法规的规定,故该保险合同是属于无效。若代理人所在保险公司部门主管无法妥善解决问题,宋女士当然可以向上级监管机构投诉,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缴纳的全部保费。本案也警示相关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须注重加强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管,督促其合法合规展业。而投保人在遇到类似情况后,也要勇于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