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购买一份保险,两天后便决定退保,然而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都迟迟拿不到全额退保金。多次到银行和保险公司询问,却发现自己早已决定退保的保险不仅被更改了保险类型,而且断断续续拿到的部分“退保金”竟然都是“因亏损提前支取”的,从没见过关于这份保险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上面却签着自己的名字……
投保反悔 退款很艰难
2008年2月5日,昆明市民杨先生在招商银行兴科路支行办理业务时,经招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孟某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的推荐,购买了一份金额为1000万的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为稳健收益型账户。2月7日,也就是杨先生把钱打到指定账户的第二天,由于他对自己所购买的保险进行细节确认的时候,3人在交谈的过程中产生了分歧和不愉快,杨先生认为无法继续合作,就告知孟某和陈某决定在保险条例允许的10天内退保,当时两人表示要请示银行和保险公司主管领导才能给予答复。在2月9日到2月14日期间,杨先生多次询问此事,但得到的结果均是已经告知了招商银行和泰康保险公司相关的主管领导,可以为杨先生办理退保且现正在处理当中。2008年2月26日,杨先生接到了通知去领取退款,然而只拿到了500万元现金,杨先生当时就剩余500万元本金的退还问题询问了孟某和陈某,两人表示杨先生投保时没有签过正式保单,而且投保金额太大必须分次才能退清,但最多3个月内就可以全部退还。
随后杨先生多次就余款退还的问题追问招商银行兴科路支行和泰康保险公司,直到2008年8月20日他才被通知去领取第二笔退款,本以为终于可以收回全额退款的杨先生这一次只拿到了381余万元的退款。此时杨先生惊讶的发现,自己半年前要求退保的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类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稳健收益型改成了平衡配置型。同时他了解到,他在2月26日拿到的500万“退款”并非是退保金,而是作为“提前支取”拿到的,而第二次退款的381万竟然是“因亏损提前支取”的。杨先生后来拿到的几份不曾见过的文件,投资账户变更申请书、委托授权书上面却签着自己的名字。对此,杨先生产生了疑问,早在2月7日也就是购买保险的第三天就明确表示要求退保,根据相关的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万一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便可无条件要求退保,当时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均表示同意退保。可为什么自己时隔近半年还无法收回购买保险的本金全额?又为何拿到的“退款”是自己很早之前就要求退保保险的“提前支取”?更改保险的类型、委托授权书为何自己都完全不知情?早该被退保的保险为何会出现“亏损”?
怀着这种种疑问,杨先生再次找到了招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孟某,孟某的回答是待查问以后再给杨先生回复,然而自那之后杨先生就再也打不通孟某的手机及办公室电话了,当时给杨先生推荐保险的泰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也称自己已经不在泰康保险公司工作了。直到2009年3月22日,久久未得到回复的杨先生再次来到招商银行兴科路支行,终于找到了孟某本人,她表示是银行领导很忙没有时间处理杨先生的事,杨先生剩余的退款还没有得到批准。杨先生找到兴科路支行的曾行长,然而曾行长却表示银行领导对此并不知情,还要待调查以后才能给予答复。随后此事一拖再拖,招商银行和泰康保险公司也有过几次接触,但都没有一个实质性的处理结果,杨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拖再拖 客户拟诉讼
杨先生的委托人黄彩萍女士表示,杨先生只在最初的,也就是2008年2月5日的投保单上签过字,但2月7日就决定退保了,随后所有的文件上,甚至转委托提前支取现金时,提取现金开具的发票上,留下的客户住址、电话,都是招商银行工作人员孟某的。直到现在,杨先生都没有再见到关于此次购买保险的任何材料,甚至是原始保单都没看见。而且,投资账户类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稳健收益型改成了平衡配置型,违背了杨先生的意愿。因此,这份投资连结保险本身就不是一份生效的合同,泰康保险公司和招商银行应该尽快把剩余的近120万本金退还给杨先生。另外,在历时一年多的时间里,杨先生的本金一直都没有得到全额退还,招商银行违法占用了杨先生的资金,希望招商银行和泰康保险能给个明确的说法。
黄女士说,2008年2月7日杨先生就向孟某和陈某明确表示了自己要退保的事实,但两人却在2008年2月12日开出了一张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发票上显示的投保人是杨先生,但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仍然是孟某个人的,还编造了一份客户签字为陈某的保单送达书,而且落款日期是2008年2月13日,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欺诈行为,因为早在2月7日,杨先生就决定退保,并多次前往兴科路支行要求退保退险。招商银行对资料审查不严谨,保单、回函等多份文件的签名、资料均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这是造成杨先生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黄女士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招商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尽快退还杨先生的剩余本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定金的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银行于2008年8月20日退还给杨先生的381余万元的资金被银行无故占用,应该按同期贷款利息支付100151.54元(年利率7.83%X7个月)给杨先生。同时,杨先生所投的投资连结保险稳健收益型,收益应该支付173028.9元(2008年2月5日的买入价每股1.1428元直到2009年5月27日的总收益)。同时以上两项总额为273179.9元的赔偿作双倍返还。理由是招商银行和泰康保险公司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出现了违规和违法的行为导致了杨先生的资金被非法占用,最后金额应该为546359.8元。但直到现在,杨先生的剩余本金都还没有得到退还,银行和保险公司也未同意他所提出的赔偿要求。
记者日前前往招商银行和泰康保险公司,招商银行办公室主任称,此事并不完全像杨先生所说的那样,其中还有很多细节,具体情况需银行主管领导才能详细介绍,但银行需为客户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密,因此不能接受记者采访。泰康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愿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