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1年6月1日,客户马女士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5万元,年交保费1400元。2002年马女士单位分房,喜迁新居,2002年 6月将续交保费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其间,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多次打电话,按照客户所留的住址查找,因为客户搬迁,未能 与客户取得联系,保单于2002年7月31日失效。2002年9月, 客户在整理其个人资料时,发现了保单,依照保单上面所记载的公司电话查询,得知保单失效,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公司承担失 效期间的相关责任。
二、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为: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变更应该 通知订立合同的另外一方。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享有条款约定的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与之相对应的按期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条款中明 确约定地址变更事项: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 将按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投保人的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时,如果投保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没有义务查证也无法查证。但是,保险合同 的履行与变更、解除等法律行为都可能与在一定期限内通知投保 人有关,如果投保人没有或者没有及时得到通知,将会影响到上述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投保人的住址或者通讯地址是否正确就直 接关系到保险人能否准确发送通知。保险条款中都约定投保人有 义务将地址变更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人受到投保人书面通知之前,保险人将按照保单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 有关通知。
三、结论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解除等法律行为都可能与在一定期限内通知投保人有关,如果投保人没有或者没有及时得到通知, 将会影响到上述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所以投保人的住址或者通讯 地址是否正确就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能否准确发送通知。
此案中客户地址变更后未能及时将新的住址、电话告知保险公司,直接造成保单失效,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不承担保单 失效的相关责任。
在实践中,各家保险公司为使客户资源价值最大化,应积极主动维护、变更客户住所以及通讯地址,通过提供各类服务保持 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使客户感受到保险服务的人性化和差异化。 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不承担保单失效的相关责任,但是如何让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服务产生信任感和愉悦感是各家保险公 司占领市场和赢得客户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