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保险市场的经营环境因日本经济泡沫的破灭而逐渐恶化,特别是相继发生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东京金融大爆炸、2001年“9·11”事件之后至今,日本出现了多家保险公司破产退出的实例(含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日本保险监管机关和日本保险界在总结不足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应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举措,这对增强公众对日本保险业的信心、维护日本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
日本的保险公司退出案例可供参考
日本是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具有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和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迄今为止,日本已经出现多家保险公司退出的前例(其中寿险公司的退出数量超过财险公司的退出数量),具有非常宝贵的参考价值。日本在历史上深受中华文化影响,拥有与我国相似的东方文化背景和思维,通过分析、研究和介绍日本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研究将由此得到重要启示。
日本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植根于以《破产法》、《商法》、《民事再生法》和《公司更生法》为核心的企业倒产法律体系之中,其中,解体清算型的倒产程序是破产清算和特别清算;重整清算型的倒产程序是民事再生、公司更生和公司重整,而民事再生和公司更生的主要区别是民事再生程序原则上对企业的经营者不进行变更,而在公司更生程序中,要对企业的经营者进行变更。
在日本,公司发生倒产情形时,如何适用法律,是选择公司更生法还是选择公司重整制度,是适用破产法还是适用特别清算,抑或是适用民事再生法,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公司规模、债权人人数、担保债权人的态度等事项。
从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债权人人数巨大)和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一方面,日本截至目前的寿险公司退出主要采取监管机关依据《日本保险业法》,通过行政命令方式进行处置的行政措施和依据日本《公司更生法》及《关于金融机构等的更生程序特例法》等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处置的司法措施。
其中,行政措施的主要内容是:日本监管机关首先对出现破产危机的保险公司发出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命令,然后命令由保险管理人对其业务和财产进行接管并处理;而司法措施的主要内容则是难以继续经营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法院申请更生程序的开始(当监管机关认为保险公司发生了可能对投保人等的保护不利的事态下,也可以由监管机关提出申请),法院在受理该申请后,经审核对应当开始相关程序的保险公司决定该程序是否开始并决定更生管理人。
另一方面,截至目前的日本财产险公司退出的案例还很有限,其中,第一火灾海上保险公司的退出采取了行政措施,而大成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的退出则采取了司法措施。
针对在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中如何保护投保人一方的合法权益,日本的保险行业于1996年建立了“保险投保人保护基金”制度,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如果没有愿意救助该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出现,就无法发挥该制度应有作用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保险界于1998年根据日本《保险业法》建立了“投保人保护机构”制度,根据该制度,在日本金融厅的批准下,日本保险界于1998年12月,由同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分别设立了“寿险投保人保护机构”和“财险投保人保护机构”。
这两家机构设立的主旨是为了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一方的权益,当保险公司出现破产情形时,投保人保护机构将就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转让提供资金支持,对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支付义务的履行提供资产支持,对处于公司更生程序中的保险公司更生管理人制定的更生计划行使决议权并进行决议,在公司更生程序中还将作为投保人的代理人办理全部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