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保险法》将于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日本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是,新法的实施对消费者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而日本的保险公司则从保险经营的角度,关心《保险法》修改后,是否对保险经营有什么负面影响。
任何一个市场都有供方和需方,如果供需双方的强弱失衡,市场就不会繁荣。一方太强,则另一方必弱。虽然市场具有自我调节功能,但是这种调节是建立在竞争淘汰的机制上,而这种机制带有一定的杀伤力,必然会有一定市场参与者退出市场以换来市场的平衡。如果政府在市场调节功能之外,以法律或政策为诱导的方式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干预,有时则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保险市场也是如此,自保险业诞生的那天起,保险业者就是强势,而消费者则长期处于弱势。因为,保险经营的高深莫测,保险合同的复杂难懂,足以让消费者坠入云雾之中。一方是专家成群的百年老铺,另一方是不特定的连保险术语都不知详的消费人群,这种力量不对称的市场却也将保险业延绵了好几百年。其中官方对保险业经营进行各种指导和规范功不可没。
正是基于这种需求,这次日本政府借《保险法》(实际上是“保险合同法”)修改之际,采取加大向消费者倾斜的方略,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大了法律制约的力度。在上期,我们介绍了日本《保险法》新设的“投保人可以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保护消费者的层面上,可以说是全力以赴了。
日本《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还有很多值得欣赏的部分,在此,继上期再择一国内读者关心的部分进行剖析。
受益人先行死亡 保险金归谁领受?
在寿险合同中,长期保险合同占多数,有10年期,20年期,甚至有30年期的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期限长,在合同有效期间,难免会有许多意外的事情发生。例如,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为例,如果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了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事情后,其保险金受益权该如何处理?换言之,当上述事情发生后,保险金受益权究竟应当是受益人的继承人,还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金到底应当归属给谁?
日本的这次《保险法》修改,采取了更为人性化的做法。
第一,《保险法》修改之前的法律规定
日本《商法》第676条规定,“1.指定非被保险人的第三者为保险金受益人的,当该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死亡时,投保人可以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2.根据前项的规定投保人在行使重新指定保险金受益人的权利之前也死亡的情况下,则由应当取得保险金的人的继承人为取得保险金的人”。
上述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当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之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的收益权将回归给投保人,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第二层是,当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死亡时,投保人在重新指定之前也死亡的情况下(这种事例在保险实务中屡见不鲜),则由应当取得保险金的人的继承人为取得保险金的人。第二层意思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规定该由什么样的人成为保险金受益人。
由于这条法律规定得比较含糊,在日本保险实务中出现了不少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在重新指定之前也死亡,争执受益人地位的案件,最后只有诉诸法庭,听凭法院裁判。可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级法院的判决也出现了不统一,有的案件判决最终并没有完全体现出身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投保人的真实意愿。
为了避免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造成上述纠纷难以用法律的准绳予以解决的尴尬,日本《保险法》在修改过程中,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二,新《保险法》的规定
日本《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金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死亡时,其所有的继承人均成为保险金受益人”。
这条规定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也体现了两层意思。第一,旧规定中有关“投保人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的规定从新法中消失了。其原因是,新法在第43条第一款中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可以变更保险金收益人”。既然法律已经赋予投保人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那么,法律没有必要再规定“重新指定权”。因此,新《保险法》采取将上述规定删除的方式。
第二,如果原受益人有两人以上的法定继承人,法律规定受益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并成为保险金受益人。可见,不论原受益人有多少法定继承人,受益人的全体继承人都可以成为新的受益人,平均地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这次修改的本意是,既然投保人已经将保险金收益权指定给自己认为最值得给予的人,那么,当该人因早逝而无法享受该项权益时,由该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最符合投保人的投保心愿。从人本位角度出发,做了这次大的修改。
中日法规定相左 保险金归属不同
日本《保险法》有关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去向的规定和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不同。中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由此可见,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我国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或者指定继承人获得。
既然两国《保险法》的规定不同,即便是同类案件,依照两国的《保险法》规定来判断,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换言之保险金的归属对象也不同。
事案:父为投保人,母(无父母)为被保险人,孩子为受益人,孩子婚后有子。父母后离婚。母与孩子同一事件中死亡。
以上述事案为例,如果根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无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来继承保险金受益权,那么,该事案的保险金受益权只能由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由于,该被保险人母亲已经离婚,父母均亡,受益人的孩子也与母亲同时身亡,并根据法律推定孩子先于母亲亡故。那么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已经不复存在,按照中国继承法规定,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因此,保险金应当由母亲的兄弟姐妹等来共同继承。
而如果按照日本《保险法》的规定,则应当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那么,在上述事案中,受益人为孩子,该孩子身故后,应当由其子女来继承。
同样一个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差异,其结果也迥然不同。至于上述的两个结果中,到底哪一个结果更能让我们的消费者钟情,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更符合投保人在花钱投保时的意愿,让读者与笔者一起思考如何?
链接:日本保险业法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