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保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代理人信用行为风险控制,完善保险代理人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治理销售误导,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于近日发布《江西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具有不良信用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明确告知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不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混淆保险产品与金融理财产品概念,将“存单变保单”;夸大保险产品功能;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的收益做出不恰当的预测或承诺,给客户或所代理单位造成损失;在投保书中代替或诱导他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等。
《办法》规定,省行协在证据齐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根据保险代理人不良信用行为性质与情节的恶劣程度,进行分类处理。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较坏,性质特别恶劣的,列入A类名单,禁止其永久性进入辖内保险行业。列入A类名单的不良信用行为代理人,省行协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各保险机构不得聘用。省行协对保险代理人员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在辖内保险机构实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