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保监局一直将构建保险纠纷调处体系作为监管工作的着力点,通过加大对各类保险案件的调处力度,有效化解矛盾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取得了良好成效。据介绍,当前,以司法协作为基础,由天津保监局联合天津市多部门所构建的保险纠纷大调解体系已初步形成。
司法介入、部门联动,构建“四位一体”纠纷调处体系
为及时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天津保监局与天津市高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四家成员单位组成调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对天津市交通事故调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自所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难点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政策,妥善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
据了解,截至2011年底,天津市18个行政区县,已有15各区县建立了调处中心。2011年各中心累计受理案件2900余件,调解成功2400余件,调解成功率高于80%,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司法主导、金管联合,构建部门级协调工作体系
2011年,天津保监局与天津市高院、天津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联合签署了《关于构建防范金融经营风险司法协调机制 推动我市金融创新的实施意见》,在天津市率先建立起司法机构主导、政府部门参与、金融监管机关协调联动、共同防范金融经营风险的司法协调机制。
天津保监局在该机制框架下,主要承担依法查处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风险和重大突发事件进行预警监测、与其他成员单位协调处理涉及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等职责,并与其他成员单位相互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业务研讨制度、培训交流制度和紧急事件协调制度,对规范金融行为,降低金融经营风险,有效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加强指导,重点突出,完善行业内部调处工作体系
为更好地发挥行业调处作用,大力推动保险行业内部调处机制建立、完善,天津保监局加强对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积极探索有效处理保险纠纷调处模式,取得一定成效。
在天津保监局的推动下,经天津仲裁委批准,天津仲裁委保险纠纷仲裁工作站在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由业内资深业务人员、法律人员、高校专家等共同组成仲裁员队伍。该工作站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案件规程》、《天津仲裁委员会商会、行业协会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充分发挥仲裁程序规范严谨、成本低廉、周期短、受案范围广等优势调解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此外,在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方面,天津保监局推动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天津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协会工作人员和部分保险公司人员兼任,在友好仲裁框架下,为保险消费者调解保险合同纠纷,在有效化解矛盾,改善和提升行业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