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上海省际公路客运班车交通事故的赔付的最低标准提高到55万、省际包车每座位最低赔付标准提高到42万。由于这个实施方案的基础是一个由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指定的保险共保体,只有人保上海分公司、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三家公司分享到其中的利益,引起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强烈不满。
中华联合财险等公司认为,“共保体”现象违反《保险法》,干预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侵犯了它们应得的利益。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排他性”不合理,凡是有资质有能力的保险公司都应该参与其中。
官方文件:
必须向“共保体”投保
记者获得了一份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下发的 《加强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工作的通知》(沪运管省【2008】820号)文件。通知中指出,“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工作实施4年来,行业内广大经营单位能够按时、按车、足额地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地‘共保体’(由人保上海分公司、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组成)投保,但是,少数经营单位出于一时经济利益的考虑,选择一些规模小、理赔能力较差地保险公司,参保时不按核定的车辆座位数和最低赔付标准进行投保,以至部分企业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后,出现保险公司赔付不到位,企业加重负担的现象。”
通知指出,“各单位必须按时、按车、足额向‘共保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向‘共保体’以外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承运人责任,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签,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向其他保险公司签订了2009年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合同的,须及时向市运管处报告,并听取处理意见。”
中华联合财险:
“共保体”有三大不利影响
据了解,早在2005年,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就通过邀标、招标形式,由人民保险上海分公司、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组成团队,共同承担此项业务。而2009年的保险共同体是否实行了招标等过程,目前没有详细的信息。昨天,记者致电上海城市交通管理运输处副处长杨晓明,他表示正在开会暂时不便回应。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共保体”现象对保险业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上海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规定将上述三家保险公司以外的众多保险公司排除在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市场之外,同时文件也涉及对一些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予以否定的内容,认为存在不按规定承保、赔付不到位的现象,这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市场信誉。”
其次,“上海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行为不但违反了 《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这是典型的以行政手段干预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最后,“根据统计,今年以来,‘共保体’现象已经造成公司直接经营损失约几十万元,对公司正常车险业务的展开带来极大冲击。”
专家:
原则上不应有排他性
针对保险公司的异议,记者采访了南开大学保险法教授朱铭来,他说,“搞共保体实际上就是让风险相对分散,加强市场管理,对保险公司有一定好处,但是原则上不应该有排他性,只要有资质有能力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参与其中。共保体应实行开放式的管理,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上述三家保险公司,这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那些个别能力不到位的中小公司,监管部门可以加强监管力度。”
朱教授指出,“国家 《反垄断法》对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比较‘弱’,因为这两个行业经营特殊,所以保险业并不能完全按 《反垄断法》加以制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保险行业垄断行为本身不应该有,应该用《反垄断法》加以约束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