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稽核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农养函[2009]10号
各市农保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保经办机构业务,堵塞各种漏洞,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农保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根据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结合现行管理制度特点,我们起草了《山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稽核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经请示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稽核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山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稽核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确保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养老保险的稽核部门是在农保经办机构的领导下,依据本办法及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和行使稽核审计决定。
第三条 农村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体制,省级农村养老保险稽核部门负责对全省稽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经验交流和重点稽查及稽核人员的培训;市、县两级稽核部门负责对辖区农保经办机构的稽核。
第四条 各级稽核人员按章依法独立行使稽核监督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刁难,不得打击报复,对阻挠、拒绝和破坏稽核工作的有关人员,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业务、财务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核工作,接受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或配备专职稽核人员。
第七条 稽核人员经上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稽核证。稽核证由省级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调离工作时交回。
第八条 各级稽核人员,必须由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熟悉业务,并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且政治思想觉悟高,能独立工作的同志担任。各级经办机构稽核人员必须具备中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各级稽核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第三章 稽核工作的内容、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农村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主要是通过对经办机构的业务、财务、会计等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稽核监督、防止和揭露违法行为,维护集体财产安全,帮助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
一、业务稽核
1、投保登记程序的执行情况。核实参保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能证明参保人员参保资格的有关证件与代办人员填写的《参保人员花名表》、《登记证》是否一致。
2、缴费程序的执行情况。核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明细表》、《缴费记录卡》的数据是否一致;核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是否与当地劳动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缴费标准一致;核实补缴人员缴费年限计算是否以缴费当年的标准为参照。
3、保险关系转移程序执行情况。核对《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单》、《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是否齐备,《缴费证》和《缴费记录卡》是否更改或注销。
4、退出保险管理执行情况。核查退保原因及有关证明材料,检查是否按退保要求执行。
5、养老金领取程序执行情况。查阅《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领取证》、《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领取汇总表》等资料,检查领取人员的领取待遇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6、领取资格验证执行情况。抽查领取人员领取证及个人帐户,核实其是否参保;核查其是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核查其生存状况。
二、财务稽核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财会制度,会计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基金和经费账户分设,帐务处理的会计方法,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性。
3、是否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是否设立独立的会计、出纳及负责人岗位。
4、是否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财务处理是否分离,财务印鉴、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是否分离,会计处理与业务经办是否分离。
5、基金运营程序和渠道是否符合规定,财务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6、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帐,会计记录是否准确。
7、账务记载、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时有下列权力:
一、有权稽核所属经办机构业务、财务、会计、出纳等部门执行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的情况,有权对上述内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稽核。
二、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就稽核审计内容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可以调阅、复制有关文件、契约、帐表凭证等资料。
三、有权责令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限期处理和纠正发生的问题,并对其按规定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经请示同意后,有权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有权对失职和不称职人员提出处分或撤换意见。
五、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核实问题和到有关单位调查核实问题。
六、稽核中的重大问题,与行政领导有分歧时,可越级反映。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的主要责任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稽核员职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三、认真对辖区经办机构进行稽核,完成不同时期的稽核工作任务。
四、及时写出稽核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帮助解决问题。重大工作失误要负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章 稽核工作的程序、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各级稽核部门开展稽核工作时,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执行。稽核程序的主要内容是:
一、准备阶段。包括从确定稽核任务,到具体实施稽核之前的整个准备过程。一般要进行确定稽核任务、编制稽核计划、成立稽核小组、确定稽核方式、拟定和审定稽核方案、下达稽核命令和通知等项工作。
二、实施阶段。指根据稽核方案,围绕稽核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评价而开展的工作。包括进驻被稽核单位、听取汇报、调用资料、审查稽核事项、调查取证、记录事实等内容。
三、终结阶段。指从编写稽核报告到处理稽核问题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包括分析整理稽核资料、编写稽核报告、征求被查单位意见、审定稽核报告、做出稽核结论和决定、进行复查、后继稽核和建立稽核档案等工作。
第十四条 要根据不同的稽核内容和要求采取不同方式:
一、报送稽核。根据稽核内容,对被稽核单位和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报表等资料进行稽核监督。
二、现场稽核。根据确定的稽核项目和方案,派稽核组到被稽核单位去进行稽核。
三、委托稽核。上级稽核部门将需要稽核的有关事项,委托下级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稽核。
四、其它稽核。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其它方式进行的稽核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稽核组织和稽核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一、选择稽核种类
农村养老保险稽核的种类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划分:
(一)按照稽核的主体分为:内部稽核和外部稽核。
(二)按照稽核的业务范围分为: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全面稽核是对经办机构的全部业务活动和全面工作进行稽核。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财务收支、业务管理等方面。专项稽核是按照某一稽核项目对经办机构的部分业务活动和部分工作进行稽核。
(三)按照稽核时间分为:序时稽核和不定期稽核。
(四)按照稽核内容发生时间分为:事前稽核、事中稽核、事后稽核。
(五)按照稽核的内容和目的分为:法纪法规稽核、业务活动稽核、财务管理稽核。
二、选择恰当的稽核技术方法
(一)稽核书面资料的方法。在技术上一般采用审阅法、核对法、比较分析法;在审查资料的顺序上一般采取顺查法、逆查法和抽查法。
(二)稽核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方法,可采用盘点法和鉴定法。
(三)稽核调查方法。可采用观察法、查询法、函证法。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每稽核完一个单位应认真编写稽核报告(包括书面报告和报表),准确作出稽核结论和处罚决定,对经验要组织推广,对需要进一步查清和纠正的问题,要限期查清纠正,对有分歧的问题,应继续查证落实。各级稽核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和上级经办机构稽核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稽核工作情况。
第五章 稽核工作的处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队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稽核处罚
1、收缴非法所得;
2、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3、罚款。
二、稽核处理
1、调整帐务;
2、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3、通报批评;
4、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撤销相应职务或降级处理;
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
6、构成案件或犯罪的移交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六章 稽核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管理部门必须制定稽核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对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从事稽核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坚持原则、刚正不阿,发现重大经济问题并挽回经济损失突出的稽核人员应给予记功、晋级等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稽核人员应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提请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要建立稽核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稽核资料。稽核工作的计划、总结、工作底稿等保管期为10年;稽核命令、报告、报表和处罚决定保管期为1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省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