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11月开始,中国台湾对《保险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新《保险法》对台湾保险业的监管机构———“财政部保险司”赋予了更大的行政权力,对保险业的监管,尤其是偿付能力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引入风险资本制度。目前,中国台湾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除了最低资本额外,只规定了寿险公司的边际偿付能力应达到实收资本额的45%。这一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边际偿付能力并不能完全反映寿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自2003年7月9日起,台湾将实行类似于美国的风险资本制度,根据关系人风险、非关系人风险、保险风险、利率风险及其他风险对寿险公司的资本分别确定风险系数,计算出风险资本额,要求寿险公司的自有资本至少须达到风险资本额的200%。
降低准备金评估利率。自2003年起,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最高评估利率由以前的4%降低为2.5%。相应的,各寿险公司保单的预定利率也将下调1.5%左右,并且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等储蓄性险种的保费将因此上升。降低准备金评估利率的目的是减少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鼓励寿险公司通过降低费用率而不是提高预定利率来赢得市场。
提高海外投资限额。寿险公司总资产中可用于海外投资的比例限额从20%提高到35%,投资范围包括外汇存款、有价证券、设立或投资保险公司和其他特别批准的渠道。据统计,目前台湾寿险公司资产的平均存续时间约为3至6年,负债的平均存续时间约为14至17年,因此,资产和负债对利率的敏感度不同,市场利率下降时容易产生财务问题。而台湾目前缺乏较长期的固定利率工具(如长期公债),因此提高海外投资限额可以使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更加匹配。但是,海外投资面临着汇差损失等更大的风险,将是寿险投资监管的重点。
保单分红自由化。台湾分红保单的红利包括利差分红和死差分红。由于目前寿险公司分红保单的整体预定利率约为6%,远低于2%的两年定期存款利率,因此利差分红为负;由于寿险公司确定预定死亡率采用的是1989年的生命表,高于目前的实际死亡率,因此死差分红为正。按以前的保单分红计算公式,利差和死差的损益不能相互抵补,损失由寿险公司自行承担,收益则必须按规定向客户分红,因此寿险公司即使亏损也可能要支付红利。新的保单分红计算公式允许利差和死差的损益相互抵补,实质上减轻了寿险公司的财务负担,促使寿险产品开发合理化。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自新《保险法》颁布后,台湾先后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寿险公司应公开的说明文件或重大信息的内容、日期及方式。如:寿险公司应据实编制记载有财务及业务事项的说明文件,以提供公开查询;寿险公司遇到有关消费大众权益的重大信息发生时,应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机关报告,并主动公开说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可以增强寿险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有助于消费者更谨慎地选择寿险公司。
建立委任精算师制度。要求寿险公司必须聘请经“财政部保险司”考核批准的精算师为委任精算师。委任精算师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为监管者、投资者、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等不同利益群体服务。委任精算师的工作主要是确定寿险公司的产品价格和准备金数量,提交精算报告并披露精算评估的假设条件和计算方法。委任精算师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