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
船舶保险在上海最早出现于清朝同治年间。轮船招商局正式成立之前购进一艘轮船“伊敦”号,向外国轮船保险公司投保。后来招商局自办船舶保险公司。但直至上海解放,保险业主要由外国保险商所垄断。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区公司在上海成立。翌年2月13日设立上海营业部,后经扩充改组,于11月8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1964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成立,航行国外的船向保险公司投保,最初投保全险(TIME CLAUSES-HULLS)及战争罢工险,1966年改投全损险(TOTAL LOSS ONLY)及战争罢工险。1969~1971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远洋船停止办理保险业务,改为船公司自保。1972年恢复船舶保险,投保全损险附加四分之四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搁浅、触礁、共同海损分摊四项和战争险。中波轮船股份公司船舶除分别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波兰华尔泰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以外,还向西英保赔协会投保保赔保险,把船舶保险内容扩大到碰陆上设施,油污和人身伤亡等船东责任。1984年1月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成立,开创中国船东保险自己船舶责任险的新纪元。1985年起船舶保险险别改为一切险也叫综合险(ALL RISKS COVER)和战争险。到1992年,上海有近20家经营远洋运输业的公司共300余艘远洋船参加船舶保险。
1.船舶财产保险
船舶财产保险通称船舶保险,上海船舶保险最早出现于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十月。轮船招商局成立之前,从英国购买一艘船“伊敦”轮,船价50397两(白银,下同),载重507吨,向外国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各洋商保险行为了压垮襁褓中的中国航运业,以“伊敦”轮悬挂中国龙旗和双鱼局旗为借口,拒绝给该船保险。招商局被迫用巨资向英国怡和洋行与保安行投保。这两家保险行虽勉强同意,但各只允许保1.2万两。承保条件极为苛刻。后来,该局轮船大多数在保安行投保,承保条件也很苛刻,规定每船限6万两,保险费按月计算。一艘价值10万两的船每年须纳保险费1万余两。以后,招商局决定自建保险机构。光绪二年(1876年)六月,该局创办的仁和保险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两年后又办了济和船栈保险局。自办船舶保险业,使船公司在船舶发生海事时的经济损失得以补偿,使运输船队得以维持和发展。20世纪初至30年代,上海保险业有很大发展,但主要由外国保险商所操纵。日军侵华战争前夕,上海有166家保险公司,其中华商仅48家,且都比较小。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保险业得以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增至275家。解放前夕,上海通货膨胀,保险业陷入严重危机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政务院(后改为国务院)颁布《船舶强制保险条例》,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从此,中国船舶保险业开始新的一页。交通部所属江海船全部参加保险。1957年10月,交通部海河运输总局远洋处致函中国船舶保险专家魏文达,提出船舶投保金额计算和险别选择等问题。11月27日魏复信指出:船舶保险的目的是保障企业财政的稳定和生产过程的继续不断性。保险价值量以能够从收到保险赔偿的金额能在市场上补充同样吨位、年龄船舶为基础。196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外业务管理局致函给交通部远洋局,提出“关于承保我国自造货船的初步意见”及“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及退费规定”,商讨远洋运输船投保船价、保险险别及保险费等。是年开始承保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悬挂中国国旗的远洋船。1961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成立,所有远洋运输船都参加保险。1964年4月,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成立后,从5月10日起,即将出航日本的“燎原”轮开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价值:船壳、机器等共32万英镑,增值保险8万英镑。保险险别为全险及战争罢工险。保险期限为1年。航行范围为中国温州以北沿海及到朝鲜、日本各港口之海域。免赔额为250英镑。保险费率全险为1.6%,增值险为0.5%,战争罢工险为0.1%。是年“胜利”、“先锋”、“团结”等船也投保了同样的险。1965年3月29日,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通知,鉴于远洋船队航行区域不断扩大,投保船舶航行区域自即日起,一律扩大为世界各地。5月15日,又通知船舶投保时间一律续保至每年12月31日24时。是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发《远洋船舶的海损申报处理规定》,指导船舶做好发生海损事故后应做的各项工作,确保发生海损事故能获得赔偿。是年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有3艘船投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投保船舶6艘,实际支付保险费33545.25英镑,折合人民币231227.4元。全年发生事故8起,符合赔偿条件的3起,收回赔偿金11867.5元,占支付保费的5.13%,加上未了事故案,预计总共可收回赔偿金2万元。全年船舶维修费不足10万元,加上保险赔偿费也不超过12万元,低于投保全险的保险费。船舶保险的目的如前所述,不是为了遭遇一般海损、机损时能够得以补偿,而是在船舶发生重大灭失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因而1966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部分远洋船改投全损险,以节省保险费。另一部分船由船公司自保,提存保险费,一旦发生事故时用以补偿,购造船舶。翌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船舶全部改投保全损险和战争罢工险,保险费比上一年降低一半以上。这一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规章》(初稿),共12章35条。1967年,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总结全年船舶保险工作,建议远洋船全部自保,对国外只保战争罢工险。后因国外保险公司不接受,分保不出去,只有两艘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战争罢工险,其余船舶投保全损险和战争罢工险,保险费率平均为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