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由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北大赛瑟(CCISSR)论坛2012(第九届)”在京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是“深化改革,稳中求进——保险与社会保障的视角”。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会上表示,各国保险业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上的不同做法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相比起欧盟、美国等适用于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将带有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的特有经验,一旦建成并在国际上分享,将会有助于提升中国保险行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
陈文辉强调了偿付能力监管在保险监管中的核心地位。他表示,偿付能力监管对于保险公司发展方式的转变起到关键作用,“是一个牵牛鼻子的作用”。它让保险公司建立一种资本的概念。“有多少资本才能做多少业务,资本的多少决定应该做哪些业务。这给了保险公司一个硬性约束,有利于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陈文辉指出,从1998年成立以来,保监会就一直在推动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2007年我国保险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的完成,对我国保险业稳步渡过国际金融危机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的大踏步前进,及国内保险业市场的迅速发展,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当前保险业的发展。
陈文辉表示,推动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首先要坚持三支柱制度框架。第一支柱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定量要求,对保险公司进行外部监管;第二支柱通过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自身风险和资本充足性评估等的定性要求,实现对保险公司的内部资本约束;第三支柱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实现市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大支柱框架与国际监管的大趋势相一致。
其次,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既要坚持与国际接轨,又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我国预期在3-5年完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这个时间表比一些国家1-2年的预期要长一些,这是因为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并不是对国际经验的简单照抄,而是需要结合中国的大量实际情况。“不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之间并没有好坏之分,适应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且能有效防范风险就是好的制度”。
再次,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要坚持制度建设与行业风险管理相结合。不是为制度建设而制度建设,而是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让整个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陈文辉表示,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要和提高国际影响力相结合。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有较为统一的制度不同,目前国际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并没有统一的规则,这也给我国保险业一个机会。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我们希望通过对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形成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把发展中国家的保险监管经验在国际分享,推动我国及整个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孙沛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孙祁祥,泰康人寿董事长陈东升,台湾产险公会理事长戴英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论坛上分别作了主题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