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重大自然灾害频发,仅2010年就相继发生了雪灾、地震和泥石流等多次自然灾害。巨灾的频发不仅造成了社会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给受灾群众带来了无法衡量的精神损失。面对这样的风险,对损失的融资和对风险的有效控制都很重要。保险作为分散巨灾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中不仅起着风险转移和风险融资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重要的减灾功能。这其中,美国巨灾保险机制中IBHS(Insurance Institute for Business &Home safety,即企业和家园安全协会)较好地结合了保险的多项性质,其运作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加强巨灾保险的事前防灾减灾功能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IBHS是一个由财产责任保险人发起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该协会联合当地企业、金融机构、建筑业和其他社区领袖号召企业和家庭采取防灾减灾措施。在采取了一定防灾减灾措施后,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和家庭建筑物将获得该协会颁发的“抵御灾害证书”,同时这些企业和家庭在抵押贷款和保险承保中都将享受到一定优惠。
IBHS是对巨灾保险制度很好的补充。单就巨灾保险本身而言,在面对自然灾害风险时更着重于事后的补偿作用,事前的防灾减灾作用通常难以很好地发挥出来,从保险人层面考虑主要是由于保险费不足,从被保险人层面来考虑则主要是由于“事后道德风险”,即投保后心理上的放松和行动上的疏忽。而IBHS通过调动巨灾保险机制内的各个利害方,在巨灾保险机制内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防灾减灾激励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开发商和建筑业合作。面对自然灾害时,建筑物的受灾程度严重与否与建筑体的建筑规范标准与否有很大关系,政府一般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建筑规范的实施。IBHS则绕过了政府直接与建筑业及开发商合作,给那些符合建筑规范或者高质量的建筑物打上标签或者颁发合格证。这样一方面能够给予建筑业和开发商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筑物的销售,充分调动了开发商和建筑业的防灾减灾积极性。
第二,与社区合作。IBHS通过与社区领袖人物和单位合作,充分发挥了社区中带头人的示范作用。当社区中比较有影响力的人物带头采取防灾减灾措施后,社区中的其他居民会不自觉地去学习或者模仿这些领袖人物的做法,从而吸引人们去自觉地采取防灾减灾措施;同时IBHS通过社区媒介来加强社区居民的风险意识,向社区居民发放防灾减灾手册。
第三,与保险人合作。保险人作为风险经营者,在今天已经不再局限于仅提供事后的补偿,而是扩大到事前的防灾减灾环节中。IBHS是由保险人自身发起成立的,能够代替保险人去敦促和协助被保险人进行防灾减灾。例如,它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来研究地震、飓风、洪水等自然灾害,还针对地震、飓风等特定自然灾害的信息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手册,以指导人们去了解这些风险,并且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这些风险的侵害。
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多个领域和部门。过去人们对于巨灾保险机制的关注点多落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关心的是巨灾保险的实施方案和事后的补偿力度,而较少关注巨灾保险的事前防灾减灾功能。事实上,防灾减灾措施对于巨灾保险机制内的各个参与者——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房产开发商和政府都有很大的益处。尤其是对于一些低频高损的风险,事前的防范措施显得更为重要。IBHS的一个成功之处就是在巨灾保险机制内建立起了一套有效的防灾减灾激励体系,能够调动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建筑业各个利害方的防灾减灾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了巨灾保险机制的防灾减灾功能。这一经验告诉我们,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时,不仅要充分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也要关注巨灾保险的防灾减灾功能,尤其是要设计实施有效的防灾减灾激励制度。一套好的防灾减灾激励机制,既能够减少被保险人的“事后道德风险”,让被保险人充分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并做好防灾减灾措施,也能够充分调动保险方的参与积极性,保证巨灾保险机制的稳定运转,使巨灾保险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