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世界范围内巨灾频发,巨灾风险已经对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较严重的影响。据《Sigma》报告统计,2010年全球自然及人为灾害造成约30.4万人死亡,并导致近218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远超2009年的640亿美元。其中主要损失来自所发生的304起巨灾,这是自1970年以来《Sigma》报告统计发生自然灾害数量最多的一年,自然灾害的数量首次超过了人为灾害。
巨灾风险具有灾害发生波及范围广、损失额度高、风险发生偶然性大等特点,用经济手段管理巨灾风险是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课题。巨灾基于风险所产生巨额损失的特点决定了巨灾风险分担方式和融资机制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核心。
巨灾风险可能带来的高额损失以及其广泛的波及范围,决定了其损失需要多方共同承担。在我国建立市场、社会、政府等多方面的巨灾风险分担方式,并逐步扩大市场手段的巨灾风险分担方式是我国巨灾风险分担的主要发展方向。但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却并不理想,我国的巨灾赔付大部分仍然采用政府救助、社会捐助等手段,采用市场化巨灾保险不足总体巨灾赔付的3%,与国际上接近50%的水平具有较大差距。
市场化巨灾风险分担手段中,巨灾保险是最主要的手段,并通过其他经济手段将风险分散。巨灾保险发展之初,再保险是巨灾风险分散最主要的方式。但再保险仍将风险保留在保险体系内,且再保险也没有实力承担巨大的巨灾损失,因此后来理论及实务界将证券化手段引入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借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分担巨灾损失。
巨灾保险应当按照损失额、灾害分布以及参保率等标准采用逐次分层的融资机制。通过对巨灾再保险理论的研究,笔者认为巨灾再保险应当作为巨灾保险融资的第一层次。再保险是分散巨灾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而且再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经营者,具有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在巨灾原保险的基础上更大范围内对巨灾风险性质及大小进行再次核定。此外,再保险可以满足地区性保险公司的特定需求,并为地区性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指导,有利于地区性保险公司的发展。但巨灾再保险也有其不足:首先,再保险公司在巨灾发生时可能存在信用风险,而且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也存在着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问题。其次,巨灾再保险交易成本偏高,而且其非标准化的特点使得其难以在市场上流通交易。最后,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巨灾再保险体系难以完全分散庞大的巨灾风险,融资规模的不足使得巨灾再保险不能满足分散巨灾风险的要求。
巨灾风险债券化将资本市场引入到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巨灾证券应当成为巨灾风险融资的第二层次。巨灾证券是一种有效的巨灾风险的规避工具,表现为:巨灾期货和巨灾期权仍然是非常好的再保险替代品;在合理的保障层次与危险转移额以及透明的损失触发条件下,巨灾证券能够起到较好的巨灾损失补偿作用。而且,近20年来金融市场的发展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导致交易成本降低,资本市场不断向新的领域扩张,特别是现代金融理论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为巨灾证券提供了具体形式和实施方案。但基差风险、信用风险和保险人对巨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了解等因素,也制约了巨灾产品的发展。
政府在巨灾风险融资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当融资的“最后再保险人”。笔者认为,之所以将政府定义为“最后再保险人”,主要是因为在巨灾保险中政府能够降低原保险销售和灾难救济的无效性,并且帮助保险人建立免税的基金为巨灾损失融资,从而提高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的市场容量。巨灾风险的融资需要保险人、再保险人、资本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合作,并且在政府发挥作用前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能力。
为增强政府“最后再保险人”的实际作用,笔者建议建立具有实体性质的,由政府筹集运作、专门用于巨灾救助的“巨灾基金”,并建立多融资方式、广渠道来源的巨灾基金制度。巨灾基金首先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对巨灾风险进行有效救助。此外,巨灾基金应当采用财政拨款、税收支持及社会捐助等多种融资方式。巨灾基金的来源也应当拓展到社会企业、非政府组织(NGO)以及国际机构组织等主体。
重视政府基金作用的同时,也应合理发挥政府的职能,逐步提高市场化手段在巨灾风险融资中的地位。从各国经验可以看出,在技术水平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市场化手段的巨灾分担与融资机制较之政府主导的模式已经逐步显示出其优势。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不同的受灾对象,采用不同的分担方式与融资对象,是完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巨灾风险融资机制的重要课题。
我国是世界少数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尽快完善巨灾风险融资及分担机制刻不容缓。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巨灾风险管理和融资机制,但仍不完善。笔者认为制约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和融资机制的主要因素有:首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较低,无法准确衡量较为复杂的巨灾风险。其次,再保险市场不健全,使得巨灾风险的衡量和分散十分困难。再次,巨灾证券化发展较慢使我国难以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势分散巨灾风险。最后,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与融资中作用的扭曲,也是制约我国巨灾风险融资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完善我国巨灾风险融资与分担机制,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为:第一,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完善以再保险、证券化和政府基金为不同层次的巨灾风险融资机制;第二,根据灾害等级、风险程度和资本市场水平,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风险分担和融资机制;第三,逐步提高市场化手段在巨灾风险融资中的地位,完善巨灾基金和政府职能在巨灾融资机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