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公司业务的迅速扩张,近两年来面临的偿付能力压力也越来越大。据有关统计,截至去年年底,有6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另外有7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逼近监管红线。
近年来,保监会一直致力于完善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不断推出新的偿付能力编报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价标准不断得到细化。2006年,保监会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2007年第三季度起,要求保险公司按季度报告偿付能力情况;2007年8月,成立了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负责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制定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等等。
此外,在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比如:
近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公司征求意见,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对资本保证金的监管。《征求意见稿》主要就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的条件、存放形式、存放的时间和金额、监管措施等做出规定。笔者看来,这些规定一方面完善了对资本保证金的管理,另一方面对有效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保险资金投资方面,保监会也在逐步放宽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今年4月7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以完善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近两年还出台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等规范性文件,以促进保险资金合理配置,增强其偿付能力。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已经成为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研究重点。发达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过20多年的研究和实践,目前世界保险业发达的主要国家都已在各自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适合本国经济特点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和分析方法。
如今在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也已逐步成为保险监管的重点,具体的看,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
其一,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资本金是保险公司的开业资金,也是备用的准备金。资本金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在开业之初能够正常运行,防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使企业信用得以保证。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另外,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有缴存资本保证金的规定,以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其二,保险资金投资的收益率。由于保险资金投资成为了保险业重要的利润来源,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业的整体业绩。鉴于此,宽广的投资渠道、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是现代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偿付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保证。而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了严格的监管,存在投资技术水平较低、收益率较低等问题。
其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承保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效果和财务稳定性。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将承保能力控制在与偿付能力相适应的范围并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和费用率,就可以减轻偿付能力负担。而我国保险公司大多以业务发展为主导,一味追逐高保费、高市场份额占有率,对管理不够重视,以至于管理手段落后,效率较低,这严重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稳定性,降低了偿付能力。
其四,再保险的运用。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对危险损失的再次分散,可以分散分出人承保业务积累的风险,提高分出人的承保能力,保证承保风险与其偿付能力相匹配。由于经营理念、保险市场的不成熟,我国再保险运行机制不完善,运用也不充分,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从保险公司自身角度说,如何适应监管要求并提升整体的盈利能力,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关键,也是保险业长远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