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调解的时候,当事人最担心保险公司能否认可结果。保险公司参与进来以后,当事人有了心理基础,调解成功的概率大大提高了。这也是‘四方联动’越来越顺畅的重要原因之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高新区)司法局基层处处长方晓雯说。
所谓“四方联动”,是指由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与虎丘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合作,共同建立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四方诉前调解处理机制。据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张爱华介绍,早在2008年,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就开始在苏州市相城区尝试建立这种机制,目前已经在苏州市全面铺开。
从“三调结合”到四方共建
虎丘区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总量居高不下。“每年发生大小交通事故超过3万件,其中1/3进入事故处理程序。在交警处理的上万起事故中,又有3%会进入诉讼程序,这给交警和法官的调处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虎丘区人民法院法官高梨琴介绍说。
虎丘区交巡警大队教导员马苏清认为,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寻求有效和便捷的解决方式。双方损失不大的事故如果无法由行政调解得到解决,就只能到法院诉讼,但有些案件的诉讼成本与损害赔偿金额相当,甚至比损害赔偿金额还高,得不偿失。
据虎丘区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队长李文华介绍,该中队只有6名民警,面对月均1000多起需要处理的交通事故,明显“警力不足,压力巨大”。
为了更好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争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2009年9月,虎丘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交巡警大队3家联合,在交巡警大队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正式构建了“交警行政调解、诉前人民调解、法院诉讼调解”的“三调结合”模式。2010年3月,上述3家单位又与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协商,共同出台《关于协调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机制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正式启动了“四方联动”机制。
《工作意见》明确规定了合作四方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的职责。其中,苏州保险行业协会协调相关保险公司与法院、司法局、交巡警大队的联系,督促相关保险公司按时参加法院、司法局、交巡警大队组织的“三调”工作,并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方晓雯表示,“四方联动”发挥“三调结合”作用和保险公司快速理赔资源优势,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在这种联动机制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在“三调”的立体式服务下得到解决,而且都共同适用由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认可的赔偿计算标准,不会出现“不同调解,待遇不同”的尴尬局面。
艰难推进
董波认为,尽管环责险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良好开端,但由于制度不完善,法律缺失,企业意识不强,以及社会公众不理解,认识不到位,环责险在我国的推进比较艰难,“目前我国环责险还处于萌发期,刚刚开始”。
瑞士再保险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陆勤介绍,两年前,瑞士再与人保财险云南分公司在昆明合作,针对滇池附近的几百家企业,进行环责险的再保安排。但到目前为此,市场发展与预期有距离。
“有一个挺有意思的情况,责任追究的时候,很多排污企业付的是行政处罚,或者是直接损失,很少把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失补偿算进来。”陆勤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社会现实下,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愿花钱买保险,而保险公司担心逆选择及展业费用高,销售不积极。
的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少,但现实中重大污染之后该如何赔偿却无法可依。但值得注意的是,5月25日,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提出了框架性指导意见。接下来,对每个污染项目确定污染损害鉴定标准,成了业内人士的共同期待。
此外,保单与实际需求差异大也是环责险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例如,目前市场上的保单,只保突发性污染,不保渐进性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土壤污染除外;保单限额偏低等。
在陆勤看来,对于环责险来说,企业风险管控能力与保单责任限额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保险公司一定要把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与保单限额的关系建立起来。保险公司如果提供高限额保障的话,必须建立在企业有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上。当然,保险行业也要支持投保企业进一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董波透露,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完善环责险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加强有关制度建设;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各地试点工作。董波认为,尽管已经有数百家企业投保环责险,但与中国存在环境污染的企业比较,数量非常少。
据悉,保监会还将继续鼓励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针对环责险创新开发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积极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险产品,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希望国内保险公司积极向国际同行学习,积极向国际上具有较强实力的再保险公司学习,也希望国际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技术和支持,以便更好地发展环责险。”董波表示。
国际专家支招
针对中国发展环责险,多位外国专家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慕尼黑再保险风险责任及保险负责人Christian Lahnstein认为,要强化污染者付费原则,并扩大污染者概念。“主要污染者虽然是高危机器和设备的运营商,但生产加工的上游、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下游,以及为有争议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银行,甚至规划和监管部门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发展环责险,除了严格承保和严格风险评估等技术层面要求外,慕尼黑再保险高级顾问 Ina Ebert认为,中国不仅需要侵权法还需要专门法,类似于美国的《石油污染法》等。
Ina Ebert还提出,要让大企业购买环责险,强制保险也许是一种解决方案。“这样保险覆盖面更广,使得潜在的侵权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否则很容易出现大企业不买小企业买的状况”。
瑞士再保险亚洲意外险核保执行董事彭凯彤则认为,在中国发展环责险最关键的:一是建立合适的法律法规机制;二是企业提高风险管控水平、防止污染事故发生,“至于是否强制并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