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制度的变迁,原有保险业结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优化保险业结构迫在眉睫。
与保险业有关的结构性问题大概可以分为微观结构、产业结构和宏观结构三种。其中微观结构涉及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包括产品结构、渠道结构、资金运用结构、成本结构等方面;产业结构涉及一系列和保险业运行有关的结构性问题,而其中又以保险业的市场结构最为突出;宏观结构涉及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以及社会保障领域的相互影响,判断保险业与这些行业之间是替代还是互补关系,是这类问题关注的焦点。本文重点关注保险业市场结构的影响因素。
保险行业从最初独家垄断经营的市场结构逐渐引入竞争因素,转变为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再到近年来新形成了“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的结构。这种市场结构的突出特点在于,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和较低的竞争程度。这种现象,是在多方面共同影响得以形成的,一言以蔽之,影响保险业市场结构的关键因素可以划分为产业因素、经济因素和制度因素三部分。
首先,保险业的行业属性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可竞争市场,垄断和竞争两者之间力量对比是影响保险市场结构的因素之一。就垄断性来讲,尽管保险业并不满足所有的自然垄断产业应该具备的基本特征,甚至有些方面还与之抵牾,但是保险业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沉淀成本等特点符合自然垄断产业的要求;就竞争性来讲,由于保险业技术条件的变化使自然垄断特性趋于弱化,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引入竞争成为可能以及金融创新对保险资本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的克服,使得中国保险市场中竞争的成分正在提高。
中国当前的保险市场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结构,实际上在保险寡头之间是垄断竞争的结构,而寡头公司一方和中小公司一方之间则是一种领导者与跟随者的关系,中小公司无法撼动寡头公司的市场地位,如果将寡头保险公司的市场势力认为是其所具有的核心竞争力,寡头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采取有利于自身的竞争战略,则在考虑到路径依赖效应的作用下,起初较高的集中度不利于保险市场集中度下降。另一方面,寡头保险公司由于无法完全掌握所有的不确定因素,而且由此造成防止新竞争对手进入的价格策略会失效,因此寡头的市场份额会下降,造成产业集中度下降。中国的保险业改革不同于大多数国外保险市场自由竞争而引起的垄断,采取的是在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中不断引入竞争要素的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保险市场中垄断和竞争的成分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在改革的初级阶段,寡头公司的市场势力效应更加强势,而在改革的高级阶段,竞争效应则会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最早只有一家保险公司,是完全垄断的,现阶段虽然引入了竞争因素,但总体来看,当前保险市场自然垄断效应远远超过竞争效应,也就是说垄断的力量要大于竞争。
其次,保险业结构调整需要通过适应经济环境来实现。中国保险业市场结构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很大一个原因就是保险业的发展落后于经济环境的发展。按照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持续结构优化调整,不但让保险业自身拥有了快速反应机制,而且这一调整过程中资源的配置机制通过强有力契合,会进一步引发自我强化的效应。这样,在保险业演化过程中,先前所积累的共同知识架构与基础能力就可以推动保险业持续前进而形成内生的增长动力与机制,最终实现保险业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
一般采用经济结构(重工业、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产值的比重)来反映经济环境,重工业和大中企业大多为资本密集型企业,因此对保险的需求比较强烈,这种需求可以使保险获得充分的发展并在发展中不断自我完善,因此这两项指标对于降低保险市场集中度具有积极作用。国有企业的比重反映经济结构的同时,还可以衡量不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随着“国退民进”的不断展开,经济结构的升级与转型会带动保险市场结构的调整,该指标越低,就越能促进保险集中度的下降。
就其他经济变量而言,较高的银行贷款余额和股票交易量说明经济环境更加宽松,这应该是有利于保险市场发展的,从而造成保险市场集中度下降。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会造成保险市场规模扩大,结合现阶段中国保险业的经营特点,寡头公司并不会完全放任中小公司的自由发展与竞争,因此保险市场集中度并不会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而降低。某地区的财政支出越多,一方面表明该地区地方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程度越高,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中国保险市场人保、太保和平安等几家公司地位的确立并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政府干预越多,计划经济色彩越鲜明,越不利于保险市场集中度的下降。而如果政府干预居高不下是和经济发展相对应的,则此时较高的财政支出则可以降低集中度。
最后,从中国保险业的实践看,还有一些不能忽视的制度约束问题,具体来说,产生这些制度约束的根源在于中国传统资源配置格局的影响。我国现代保险业从改革开放起步,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保险业自身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得益于保险业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措施,例如:1995年,《保险法》出台;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2001年,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2003年,费率市场化;2005年,作为保险业最后安全网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正式实施;2008年,两税合并;2009年,业务结构调整,这又可以归结为制度变迁问题,这些制度问题可以从很多方面对保险业结构产生影响,如果保险业发展和制度相匹配,就会对保险业的发展和结构优化产生积极的拉动作用;反之,则会阻碍保险业发展并影响结构调整。
基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首先,鉴于中国保险业结构在演变过程中体现的路径依赖问题,应该加强保险业结构改革的力度,可以考虑通过借助保险行业外在的改革力量强制降低现有集中度和竞争度;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推进“国退民进”的改革思路,突出市场化进程对保险市场完善的优势。其次,积极建设区域保险市场,引导保险消费更趋理性化,进一步创造市场空间,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实现经济增长、经济结构和经济环境对保险业结构调整的良性互动。最后,抓住保险业制度变迁的时机,充分利用相关制度在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机遇,在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大胆改革,将被动的接受制度改变转变为积极主动的适应制度转变,并在实践中进行制度创新,以此来实现保险业市场结构的完善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