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监管观念已在行业深入人心
保监会部门负责人系列访谈之一: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房永斌
公司治理监管是保险监管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最终目的是增强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近日,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房永斌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在全行业范围内,公司治理监管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基本达到了“形似”要求,正在向“神至”转变。
他表示,自从2006年保险业正式实施公司治理监管以来,保监会发改部和相关部门从股权结构、董事会建设、内部控制、监督激励机制4个关键环节入手,努力探索,积极创新,基本构建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公司治理监管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股权性质日益多元化,股权博弈日益复杂化,管好股权的要求和难度也越来越高。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公司治理风险事件处置和股权审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两类,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监管,以此来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为此,保监会在监管中重点采取了完善组织、强化职能和规范运作等3项措施,加强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促使保险公司建立专业、规范、负责任的董事会,从而形成科学决策和有效制衡的管理机制。
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要素。近年来,保监会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建立覆盖所有业务范围和管理流程的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推动精算、财务、投资、审计等关键岗位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和清晰的报告路线,强化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监督,着力提高保险公司的内控建设水平。房永斌透露,下一步,保监会发改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各保监局,逐步建立一套具有保险经营特色、体系完整、与偿付能力监管准则并行的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强化落实,全面提升保险公司内控监管的规范化水平。
据介绍,在健全监督激励机制中,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完善内部审计体制和薪酬管理体制。在内审方面,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鼓励和推动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或垂直化管理,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对象所在地保监局,加强对审计活动本身和审计结果的监管,增强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在薪酬激励方面,目前保监会正研究制定相应制度规范,推动保险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房永斌表示,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的基本规则和成功实践,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理念、方式、措施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初步构建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监管框架。目前,公司治理监管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作流程,其中包括公司治理报告制度、公司会议观察员制度、董事会秘书定期谈话、公司治理指标量化评价、针对公司董事和主要股东的窗口指导和公司治理风险专项处置等一系列监管措施,使公司治理成为一种常规化的监管手段。
他还透露,下一步,保监会将针对公司治理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开展工作。一是抓紧制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控股行为管理;二是制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强化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监督;三是制定《保险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指引》,推动保险公司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及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四是深入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五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宣传培训和督导落实。
据介绍,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集团的监管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和难点。根据保监会党委的统一部署,一年来,保监会发改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围绕防范保险集团公司风险、推进保险主业稳健发展这一目标,从确立监管制度规范、进行风险排查和夯实监管基础工作等方面,切实加强了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一方面,针对当前保险集团的突出问题,以风险防范为导向,研究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系统规范了保险集团公司的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资本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对集团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组织管理、战略规划、财务会计、运营管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并表管理、信息披露等10个方面进行系统性的风险排查,明确了下一步的监管重点,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目前,保监会正在规范集团公司信息报送,逐步建立集团监管数据库,同时重点研究保险集团监管指标体系、风险隔离机制、资本管理等专题,逐步建立集团监管动态机制。此外,还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理顺保险集团监管体制。
房永斌表示,加强对保险机构法人事务的管理是保监会发改部的重要职能,是推进保险公司改革、完善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下一步,发改部将着力完善市场准入的各部门联合审核机制,规范开业验收程序,在审核中重点把握股东资质、股权比例、治理结构、高管能力和业务模式,提高市场准入质量。在维护社会资本投资保险业的积极性、充分考虑现有市场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化、区域化的思路,积极、稳妥、有序地实施开展市场准入工作。同时,还将稳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促进保险业与商业银行在股权层面的深层次合作,提高金融配置效率,提升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上半年偿付能力监管成效明显
保监会部门负责人系列访谈之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王新棣
近日,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王新棣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上半年,保监会财务监管工作以“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稳增长”的工作方针为指导,以偿付能力监管、分类监管和新会计准则实施为重点,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稳步推进,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保监会和各保监局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效率逐步提高,使风险识别和防范更加及时、有效。
王新棣介绍说,自去年三季度以来,保监会加强了与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使各地保监局能够更加及时了解有关信息,确定辖区内的监管重点,提高了各地保监局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今年4月,各地保监局首次报送了偿付能力监管季度报告,使保监会及时全面地掌握了各地区和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
与此同时,按照2010年11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保监局都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机制,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分管局领导和牵头处室。有的保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主任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委员会,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对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具体形式和方法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她介绍说,今年上半年,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加强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研究,一方面,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课题研究报告,分析了我国保险业资本补充和约束所面临的形势,提出了未来一定时期内完善保险行业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的政策建议;另一方面,总结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跟踪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全面考察了欧盟偿付能力Ⅱ,并结合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实践,形成了研究报告。
此外,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还着手研究开发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将监管流程和要求固化在系统中,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效率。目前,该系统开发进展顺利,系统结构、需求等主要工作已经完成。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保监会稳步推进分类监管工作,以发挥差异化监管作用。今年5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统一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方法、标准和程序,与法人机构分类监管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分类监管的完整制度体系。同时,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每季度研究保险公司分类结果,对C类和D类公司采取及时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了各类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和化解。
与此同时,保监会通过制定配套制度、明确关键技术标准、组织培训、实地调研等方式指导保险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目前各公司已经顺利实施《2号解释》。从执行情况看,新准则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了保险行业的结构调整,增强了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王新棣表示,今年上半年,保监会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确保了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断好转。从分类监管情况来看,行业总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行业偿付能力水平保持稳定,绝大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保持充足,没有出现新的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部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状况正在好转。此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为偿付能力的改善创造了条件,有效缓解了公司的资本压力。
王新棣表示,目前,国际金融环境依然动荡,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保险市场风险防范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保险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下一步,保监会财务监管工作将重点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实现科学监管。首先,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以风险为基础,研究修订最低资本要求标准。结合新的投资渠道和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完善资产认可标准。研究宏观审慎监管下的行业压力测试方法和逆周期监管问题,防范保险市场系统性风险。其次,改进分类监管制度,总结分析分类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制度。第三,健全财会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保险公司财会基础工作指引》,规范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关键环节的工作要求,促使公司夯实管理基础,提高防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提高监管力度,实现依法监管。首先,加强监管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采取更严格、更有效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预计不足的公司,要求公司提前采取改善措施。其次,加强现场检查,建立偿付能力报告现场检查制度,加强对偿付能力报告的检查力度。加强财务报告检查,对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对存在的违规问题予以处罚。
三是加强监管联动,实现有效监管。保监会将继续通过加强调查研究、培训指导和信息共享等方式指导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不断增强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联动性。保监局应当加强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按时报送偿付能力监管季度报告,不断总结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经验和问题,探索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新方式、新方法。
同时,贯彻落实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的分类监管机制。保监会机关将加强信息共享,研究制定《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内部指引》,明确分类监管工作流程、保监局和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职责、分类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评分规则等,进一步理顺分类监管工作机制。保监局要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对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总结分析执行中的经验教训,提出完善分类监管机制的建议。
产险行业发展方式发生较大转变
保监会部门负责人系列访谈之三: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李劲夫
近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李劲夫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全国财产险市场呈现出业务较快增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经营效益持续改善、系统风险可控、行业创新水平提高、整体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进一步增强的良好局面。
李劲夫介绍说,自从保监会70号文下发以后,产险业发生了明显的好转,但行业长期积累下来的粗放经营的方式一时难以彻底改变。为此,今年以来,保监会进一步采取多项措施,促进产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这些措施包括:重点监管偿付能力不足、粗放经营、效益不好的公司;将总公司和各地分公司的费用率、赔付率、费率这“三率”作为监管重点关注指标,跟踪监测,通报提示;监督各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年度考核办法和全年财务预算计划,要求公司要做到“先算账,再做业务”;对偿付能力不足或成立3年经营还亏损的公司,停批限批分支机构,刚性限制业务规模,限批保证型产品,限批电销渠道等;建立列席公司董事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同时向董事会及时通报公司有关监管情况,发挥董事会自我管束作用。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措施,今年上半年产险行业发展方式发生了较大转变。一方面,保险公司经营理念从过去追求规模向主要追求经营效益转变,主动控制业务发展规模,主动控制分支机构铺设,主动控制预测无效益的保险业务,主动调高年度利润考核指标的权重。另一方面,实现了行业经营上的“两降两升”,即费用率、赔付率下降,经营效益、保费充足率上升。此外,产险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继续平稳回落,保民生、促贸易增长的家财险、信用险、工程险、保证险等均有较大增长,电话营销等渠道创新效果明显。
据介绍,上半年,产险业的风险防范重点突出了4个方面。一是把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作为重中之重;二是继续严控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审批,逐月跟踪监测原有存量到期给付及退保情况,防范个别存量较大公司现金流不足风险。三是有效地防范了境外行业风险的跨境传递。四是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的内控监管,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均把公司的承保、理赔、资金及有价单证管理、IT建设列入主要监管内容,加强监管约束。
今年以来,保监会和各保监局继续上下联动,突出监管重点,不断促进产险市场规范。在把公司经营数据不真实作为监管查处主要内容的同时,加强了对总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并加强了理赔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市场进一步规范,减少了“跑冒滴漏”,虚假批退和虚假应收保费的违法违规现象有明显好转,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自觉性有所增强,虚假赔案明显下降,理赔难问题有所改善,农业保险赔款到户率明显提高。
此外,上半年保监会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实现了今年农业保险对保费补贴总额、补贴品种、补贴区域的三增加;继续引导推进责任险、出口信用险的发展,信用险业务保费同比增长184%;指导13个省(市区)试行交强险拖拉机和摩托车差别费率,交强险运行平稳。
李劲夫表示,根据上半年产险行业运行情况和当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半年,保监会将继续严格按照依法、科学、有效监管原则,进一步加大和细化监管措施。
一是把防范产险业的风险作为监管首要任务,牢牢抓住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为重点,继续落实好一司一策的监管措施,增强有效性。同时,认真研究解决公司资本金不足风险的防范问题,进一步加强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的跟踪监测,并继续抓好分类监管。此外,继续做好境外金融风险传递的防范工作,并制定月度行业风险分析制度,坚持每月对产险业风险进行一次系统性分析排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化解。
二是切实加大查处力度,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上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进行严厉处罚的同时,加快出台《财产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办法》,增强制度约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重点抓好对总公司和各级高管的监管,切实探索下级公司违法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的办法,增强总公司和各级高管守法经营意识。通过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和加大费率改革,用制度迫使公司加强内控及规范经营。对交强险和农业保险开展专项规范检查,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监管规定》,完善交强险相关制度,扩大交强险地区差别费率试点范围,严禁公司拒保交强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三是继续推进产险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在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原来有效措施的同时,加快推进地区差别费率改革力度,逐步形成真正的市场费率形成机制。同时,把分支机构的批设和新产品的核准,与公司的偿付能力、资本金状况、经营效益等挂起钩来,并不断完善和创新产品管理制度,支持公司创新有利、有效的产品和渠道。此外,加大对不利于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探索内部评价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主要指标,引导推动行业共同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是继续做好相关协调,推动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更好地让保险服务于“三农”和西部地区建设;继续推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更好地支持服务出口贸易;继续推进环保、医疗责任、公众责任、小额贷款等险种的开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建设。同时,指导好上半年出现各种大灾的理赔工作,发挥好保险灾后补偿功能,并积极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
转方式 调结构”已成为寿险业共识
保监会部门负责人系列访谈之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梁涛
近日,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梁涛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上半年,寿险行业在资本市场走势低迷、投资难度加大、收益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实现了效益的稳步提高。
据了解,今年以来,保监会人身险部以"防风险、调结构、严监管、促创新"作为工作重点,组织行业开展风险排查,推进以银保业务为重点的结构调整,加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力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完善产品监管审查流程和动态监测制度,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行业创新。在行业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寿险市场呈现出业务快速发展、结构持续优化、经营效益稳步提高的发展态势。
同时,寿险业风险得到较好防范和控制,主要表现在:偿付能力充足,行业整体偿付能力状况充足且保持稳定;退保风险得到较好控制,退保率处于近年来最低水平;流动性风险较低,行业现金流充足。
据梁涛介绍,今年上半年,通过统一保险公司意外险经营标准,开展意外险业务现场检查,使得长期困扰意外险市场的价格混乱、单证管理不规范、数据不真实等问题得到缓解,意外险市场秩序逐步由无序向规范转变。通过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合作,使银保渠道的代理关系、手续费支付、财务核算、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监管规定,得到了较好地贯彻执行。银保销售行为规范程度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梁涛表示,目前,"转方式,调结构"已成为寿险行业的共识。主要公司都将结构调整提升到转变经营方式的高度,更加注重以价值和效益为核心的内涵式增长。从市场结构变化看,呈现市场集中度下降、渠道多元发展的态势;从新领域拓展看,呈现稳步推进态势。保险业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经验得到社会的关注和认可,上海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积极推进中,小额保险试点覆盖面稳步扩大。从业务发展趋势看,呈现增速回落、结构趋好的态势。各公司普遍从二季度开始加大结构调整力度。1月至6月寿险业务月度累计增速逐月回落,银保业务增幅回落趋势更明显。预计三季度将延续增幅放缓的趋势,总体保持平稳发展,业务结构指标进一步向好。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梁涛表示,防范风险是监管目标实现的基础和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也是寿险公司实施战略的保证。因此,一方面要通过严格监管从外部推动;另一方面要强化公司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双管齐下,提高寿险行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首先,坚定不移地推进行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保监会将下发实施《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寿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其次,继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督促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尽快落实偿付能力改善计划;坚持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有效手段,及时发现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提早介入,努力将风险化解在最初阶段。第三,继续强化内控监管,通过加强收付费管理,降低在新业务中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督促寿险公司做好财务、业务等重点内控环节的自我评估工作,对于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大对管理层和上级公司的责任追究力度。
梁涛表示,针对上半年结构调整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应当不断完善深化结构调整的配套措施。首先,应当把握好结构调整的节奏和力度。结构调整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基础不牢,比较脆弱。当前特别需要防止前期结构调整成效较好的公司因速度或份额下降出现反复,坚持结构调整的力度不放松。其次,重点深化银保结构调整。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合作,主动加强与银行业的协调沟通,通过制定相关监管措施,推动银保结构调整,促进银保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第三,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做好误导、银保渠道专项检查,并开展销售误导专项检查、重点关注个险产品说明会、电话销售和银保期交业务销售中的误导行为。同时,开展银保业务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协议管理、资格管理、手续费管理等问题。
他还表示,保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基础建设。一是完善分类监管机制。借鉴其他行业的成熟经验,建立保险监管专员网络化交流机制,实现对公司的立体化监管和上下联动的非现场监管功能。二是推动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稳步扩大小额保险试点。继续推进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推动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险委托管理业务,探索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的结合,推动小额保险发展模式创新。三是继续推动传统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拟放开传统险预定利率,赋予公司在产品定价上更大的自主权,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发展壮大传统人身保险业务。四是积极推动变额年金产品试点,进一步丰富寿险产品类型,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五是研究制定《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要求,强化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责任,促进产品规范发展。
深入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
保监会部门负责人系列访谈之五: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主任孟龙
近日,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主任孟龙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只有持续的、职业化的、强有力的、目标明确的科学有效监管,才能督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持续、健康、规范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至关重要。
据介绍,今年以来,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35家保监局对58个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进行了检查,延伸检查保险中介机构145个。经查明,被检查对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中介业务违法违规等问题,集中表现为通过虚挂保险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假减少保费收入等方式非法套取资金,并利用非法套取资金进行暗箱操作,有的甚至私刻国家机关印章,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总体看,本次检查的主要是地市以下基层保险机构,虽然每家的保费收入规模都不大,但其违法违规的行为,危害十分严重。一是严重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二是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大幅提升、营业收入减少,严重侵蚀了经营利润,造成了保险公司虚假亏损;三是助长了不正之风,败坏了行业风气,滋生了腐败,损害了整个行业诚信形象;四是造成被保险人正当利益受损,保险业经营数据严重失真,违反了业务真实合法的监管要求。
对此,有关保监局依法采取了严厉处罚措施。经初步统计,35个保监局共处罚保险公司52家,其中警告1家、罚款50家次计1157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3家次,吊销经营业务许可证2家;共处理保险公司各级各类管理人员130人、从业人员3人,其中责令撤换8人、警告107人、撤销任职资格13人、罚款95人计244.2万元,行业禁入3人。
同时,共处罚保险中介机构62家,其中专业中介机构17家、兼业代理机构45家,罚款合计156万元,责令停业接受新业务1家,吊销经营许可证29家,不予换发许可证3家,通报批评1家次,下发监管函8家次。处理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员13人,其中警告11人次、罚款合计13.4万元、撤销任职资格1人,行业禁入1人、监管谈话6人次,通报批评1人次。
此外,共向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移交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3起,其中保险公司7起、保险中介机构6起。向税务机关移交保险公司5家次、保险中介机构5家次;向公安机关移交保险公司4家次、保险中介机构1家次;向司法机关移交移送保险公司3家次。
孟龙表示,此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的范围和边际,保监会从一开始就做了明确界定,核心内容是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业务、财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透明性。此次检查结果表明,全行业都应当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保持清醒认识。相信此次检查对各保险公司也一定会有所震动,会更加重视,并且会采取更加得力的整改和纠正措施。
他表示,下半年,保监会将以此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寻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检查成果,持之以恒地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工作推向深入。在保监局查处结果的基础上,分析汇总每家保险总公司的基层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向保险总公司董事会、主要股东以及经营管理层通报基层机构中介业务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罚情况,向问题严重的相关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明确整改要求、责成加强管理。保险总公司限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走过场的,将进一步研究采取严厉的后续监管措施。
化解资产配置风险 稳步改善投资收益
保监会部门负责人系列访谈之六: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孙建勇
今年上半年,世界经济复苏迟缓乏力,国内经济运行总体向好,但由于金融市场呈现震荡下跌态势,保险资产配难度加大。近日,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孙建勇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上半年保险资产管理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初步实现了预期目标,下半年市场形势十分严峻,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必须主动应对,积极调整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化解资产配置风险,稳步改善投资收益,确保全年平稳健康增长。
据介绍,面对上半年的复杂形势和不利局面,保监会坚持审慎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市场变化,有效防范风险,将“防风险、稳收益、保底线”作为近期工作的重要目标,努力推动全行业稳定投资收益。及时提示风险,多次召开保险机构座谈会及务虚会,要求保持头脑清醒,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风险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加强投资能力建设,评估保险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直投能力和基础设施投资能力,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投资和风控能力。加强监管建设,有效防范风险。制定资产认可标准,研究投资资产评估方法,探索建立资本约束风险的机制。加快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目前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逐步采用新的监管手段,提高风险监管效能。在市场不利形势下,保险机构积极应对,灵活调整,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从投资收益看,上半年,全行业累计实现投资收益755.18亿元,投资收益率1.93%,年化3.86%,基本满足了资产负债配置需要。从资产结构看,截至6月末,保险机构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82.32%,比年初增加1.94个百分点;投资基金、股票(权)等权益类资产占比15.06%,比年初减少1.62个百分点,资产配置较为稳健合理,投资风险基本可控。总的看,上半年初步实现了稳健运行、稳定收益和风险可控的目标,保险投资收益能够支持保险业务和市场的发展。
孙建勇表示,综合判断上半年情况和下半年走势,今年将是保险资产管理最为困难的一年,各类风险因素增加,新的矛盾和问题突显,压力和挑战很大。金融市场较为低迷,资金配置压力较大,风险因素不断增多,投资能力依然不足,
他表示,下半年,保险资产管理面对复杂的宏观环境及不断加大的配置压力,必须主动应对,积极调整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化解资产配置风险,稳步改善投资收益,确保全年平稳健康增长。针对当前不利形势,要加快整合现行政策,使之更具适应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稳步开放投资渠道,化解当前投资工具不足、收益不高的风险,逐步培养符合保险资金特性和资产配置需要的新的增长点。
他还表示,针对“后危机时期”的复杂环境,要健全风险监管机制,加强窗口指导,及时发出预警,强化公司的风控责任;制定新的投资市场、产品的能力标准,督促保险机构加强投资团队建设,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加快推进资产托管,提高投资规范化和透明度,完善资产认可标准,发挥资本约束风险作用,抑制公司投资冲动,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针对监管力量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等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加快完成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第二期开发,逐步实施动态监管,开展重点公司、重点业务和重点事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统计分析研究 服务保险监管
保监会部门负责人系列访谈之七:保监会统计信息部主任吴晓军
近日,保监会统计信息部主任吴晓军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统计制度的约束和引导,提高了保险公司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对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数据归集和管理流程发挥了促进作用。监管部门对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和检查,更是推动了保险公司对数据管理的自觉性。从今年情况来看,保险公司的数据管理工作,以及在加强信息系统的适应性方面都有了新的提高。
吴晓军表示,随着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深入发展,信息系统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主要支撑,对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已成为公司细分市场和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与此同时,数据和信息系统在加强科学、有效监管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数据的及时掌握和有效管理,使得不断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具有了实质性的基础。
据介绍,当前,保监会在数据采集和管理上已初步覆盖了地市级以上保险机构的业务财务数据,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保险产品、营销员的基本资料等。今年以来,保监会统计信息部继续扩大保险监管统计的覆盖范围,将34家保险公司境外机构纳入常规监管统计范围;建立了保险公司县级机构统计制度,将试点设立监管分局省份的5437个县级机构纳入日常统计范围。同时,研究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并正在协助资金运用部开发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推进对资金运用数据的覆盖。此外,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修订现有保险统计制度,做好过渡期的数据采集。
吴晓军表示,信息披露能够加强市场约束,是对保险监管工作的补充,而且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帮助市场参与者作出正确的评估和选择。保监会一直积极推动信息披露工作,在陆续出台一系列单项信息披露办法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颁布实施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将公布财务会计、风险管理、产品经营、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本利益及符合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据介绍,经过几年的建设,保监会已经建成三个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平台,基本覆盖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主要领域,初步扭转了监管信息化滞后的局面。今年以来,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在继续开发新系统的同时,加大了对已建成信息系统的整合力度,推动系统的应用。一是继续展开对各专业系统数据的挖掘,充实了偿付能力、分类监管、宏观经济数据等信息。二是推进信息系统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的应用。目前,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已成为保监会对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采集、评价的重要平台。三是开展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和信访投诉管理等信息系统的研制工作。
吴晓军表示,下半年,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将按照吴定富主席的有关要求,在巩固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着力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做好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分析质量。首先要做好统计分析研究工作,保证分析研究工作常态化,并不断提高专业化程度。在做好市场运行情况分析的基础上,突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围绕保监会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析工作,特别要通过市场的变化来反映监管的效能。其次,加大统计分析成果的交流分享,并继续组织保监会系统的统计分析力量,对系统性问题进行集中分析研究。
二是做好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他表示,下半年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将深入做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披露的内容、体例和形式,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流程,并做好监测和检查工作,保证制度得以全面落实。
三是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系统的应用推广。继续推进监管信息系统的整合,不断改善应用环境,进一步充实完善信息综合利用平台,提高数据共享水平。推动行政审批流程化管理,依据分类监管要求,在信息系统中实现对行政审批的自动控制。同时,完成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一期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工作;完成信访投诉管理、偿付能力监管、外资再保险关联交易监测等项目并投入使用;与中介部一起,在各保监局的配合下,完成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非现场监管、分类监管等中介子系统的全国推广使用。此外,完成实施2号解释后统计信息系统的改造,确保数据采集不中断,并适时启动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改造。
四是加快信息安全制度建设,提高信息安全管理能力。下半年,保监会将研究推出《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从制度上推动行业信息安全工作规范发展。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将组织好保险业“十二五”规划重大课题“保险业信息化发展与安全战略”的研究工作,为行业信息安全工作的持续深入发展做好规划。同时,引进国家专门机构,组织对保险公司的信息安全测评,督促公司加强安全技术手段的建设。此外,还将积极部署信息安全的相关措施和技术手段,防止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
打“三假”常态化监管机制基本形成
保监会部门负责人系列访谈之八:保监会稽查局局长裴光
近日,保监会稽查局局长裴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以来,保监会稽查局认真贯彻落实年初全国保险监管会议精神和保监会党委的“管法人、管高管、管合规、管风险”的指示精神,“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出重拳、动真格”,稽查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保监会稽查局深入开展案件查处工作,保险案件风险防控力度逐步加大。首先,创新保险监管手段,建立和完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在保监会出台《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后,组织保险公司对历史案件进行清理,指导公司建立内部案件问责办法。其次,加大案件问责力度,根据问责制度确定的原则和方式,启动了相关案件的问责事项。第三,“三假”案件常态化监管机制已经形成,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逐步向纵深推进。
与此同时,保监会稽查局在加大对法人公司的检查力度、防范和化解法人风险的同时,还扎实推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工作,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裴光介绍说,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是监管部门服务社会、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树立良好监管形象的重要窗口。长期以来,保监会稽查局以举报投诉处理为重要抓手,扎实推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工作。今年上半年,在全面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和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举报投诉件的督办工作。经协调,共有60件合同纠纷类投诉改变了原处理意见,被保险人的诉求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此外,保监会稽查局还会同办公厅总结经验、立足当前形势,拟定了《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规范了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裴光表示,今年上半年,保监会稽查局认真履行稽查委办公室职责,现场检查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逐步加强。一是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综合服务职能,拟订《关于2010年现场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二是跟踪督办,实地调研、协调处理现场检查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经过稽查委全体委员的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稽查委负责统筹规划,保监会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保监局按照稽查委总体部署落实辖内检查任务的稽查工作大框架,监管合力明显提高,监管效能大幅提升。三是加大了对现场检查的分析和披露力度。
他还表示,下半年保监会稽查局将主要从五个方面开展稽查工作。一是加强案件治理工作,防范案件风险。首先,加强问责监管,适时开展问责制度执行力检查,重点检查案件发生后是否问责了,问责是否到位了,问责措施是否执行到位了,防止被问责人员“带病上岗”;其次,加强案件调查工作。发生重大案件要通过案件调查的方式及早介入,查实案件情况、分析案发原因、查找制度漏洞,做好责任认定和后续处理工作。第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联动机制。发生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监管机关要及时开展案件调查。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严厉打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还将加强与境内外监管机构合作,共同研究建立打击保险领域犯罪的工作机制,并适时召开保险案件形势通报会,警示风险,交流经验。
二是深化综合性检查工作,治理法人机构存在的风险。在完成相关综合性检查和后续处理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风险尚未充分暴露的产、寿公司开展检查。选择成立时间较长、管理比较规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稽查式调研,逐步积累业务经验、锻炼干部队伍。同时,解剖麻雀、深入分析,为加强法人机构监管提出政策建议。裴光表示,综合性检查类似于对公司进行“体检”,通过检查综合判断公司的现实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和走向。综合性检查应当实现从解剖麻雀到总结规律的转变,不能为“查”而“查”。
三是深入分析、解决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对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认真分析、总结规律,查找监管制度、公司内控存在的漏洞,为保监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跟踪督办工作,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举报投诉转办件的处理工作,形成上下一致的举报投诉处理联动机制。
四是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对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保监会将出台《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引》和《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提出明确、具体的反洗钱要求。保监会稽查局将继续严格审查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的来源,机构设立、重组改制时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和任职资格管理中反洗钱方面的履职要求等,并开展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加强重点监督和个别指导。此外,还将组织开展反洗钱检查,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五是推进稽查体制建设,提高稽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好稽查委对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作用,修订完善现场检查统计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稽查体制延伸问题。同时,健全稽查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创新稽查方式,逐步实现科学、依法、有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