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利用曾当保险代理人时掌握的客户资料,以当事人的名义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两次一共骗了28万元。记者昨日从成都青羊区法院了解到,杨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成都市首起以骗取贷款罪判刑的案件。
杨某曾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手上有大量客户资料。去年3月11日,杨某假冒客户凌丽(化名)的名义,雇用他人(在逃)以凌丽的名义,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双方签订了23万元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当天,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将23万元转到杨某以凌丽的名义开户的某银行卡上,直到案发时,杨某耗用了所有赃款。
8月12日,杨某假冒曾代理的客户刘秀(化名)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5万元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8月20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将5万元贷款,转到了杨某以刘秀名义开户的某银行卡账户上。今年2月3日,杨某企图用同样方法再次作案,被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识破,杨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介绍,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中的新增罪名,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降低了打击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信用行为的门槛,可以更好地保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该罪名的适用也很少见,之前此类案件是以合同诈骗罪罪名追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