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驾照所规定的准驾车型,违反交通规则将人当场撞死后逃逸。其同乡为了得到保险理赔,先后承认自己就是肇事司机。由此,李兆磊和杨绍芳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今天,李兆磊和杨绍芳分别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和7个月。
2008年11月28日清晨,山东省巨野县青年李兆磊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有安全隐患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沿闵行区元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松路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女士相撞,致张当场死亡。事发后,李兆磊驾车逃逸。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女士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损伤死亡。经认定,李兆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为了肇事车辆能得到保险理赔,同乡杨绍芳在明知李兆磊驾驶肇事机动车的情况下,先后至公安机关称自己就是肇事司机。
今年1月12日,李兆磊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0日,李兆磊、杨绍芳的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并已履行部分赔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兆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绍芳明知被告人李兆磊犯罪而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另外,根据李、杨的犯罪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