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China,缩写为:II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原则进行规范和运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以保险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工作主线,开展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促进信息沟通和对外合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展览会等活动,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学术理论性月刊《保险研究(中、英文)》、建立和维护网站,宣导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写保险图书及其他文献资料;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三)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的培训,受政府委托承担科研成果鉴定;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奖励在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学术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研究介绍境外保险经验,组织和推动中国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参与本会管理,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以及地方保险学会,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四)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个人会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一名本会理事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咨询、宣传及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会收回会员证并予公告;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并予公告,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聘任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和聘用工作人员;
(五)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会长授权履行职责,向会长负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管理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会长授权,主持召开地方保险学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和职能部门工作例会。
第三十一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增补、变更、罢免,须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二)会长的变更和罢免,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变更及罢免,须由原推荐单位或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秘书长的变更及罢免,须由会长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及罢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部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每年度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专业化、职业化,按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体现本会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全体会员协作的精神,图案由论文稿纸和圆形组成,中心为中国保险学会英文缩写“IIC”,稿纸图案一角突破圆形,象征着学术理论的前瞻性、创造性和指导性。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18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