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四川保险协会就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类案件与法院协调
针对四川省部分市州法院既不分项也不分责地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情况,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递交正式公函,引起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后,3月17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又组织部分产险公司会员单位与省高院和成都中院召开《条例》第23条相关问题座谈会。
会议主要就《条例》第23条的准确理解、该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相关规定的关系、现行判决结果的影响以及解决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产险公司会员单位代表从该条的立法目的、国际通行做法、分项分责的法律依据、交强险经营状况、维护社会稳定等角度阐明了《条例》是《道交法》的细化和延伸,与《道交法》一脉相承,按《道交法》第76条判决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及交强险赔款既分项又分责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协会法律顾问从保险实务的角度,以经办案件为切入点阐述了既不分项也不分责判决数百倍放大保险人责任对保险行业的负面影响以及对社会公众产生的不良示范效应。同时,鉴于既不分项也不分责的情况有在全省其他市州蔓延的趋势,与会代表和律师请求省高院对此问题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坚持既分项有分责的判决交强险案件。
讨论中,四川保监局法制处岳志军副处长对现行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出台的背景进行了详细介绍。他提出,“一会三部”会同规定并非拘泥于联合发文的形式,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是经“一会三部”共同商定的,2008年《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也明确指出“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所以,现行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是依法确定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去年全省交强险经营情况来看,无论与以往年份比较还是与其他省份比较,形势均不容乐观。如果保险公司再继续承担大量未纳入精算的费用,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交强险费率上浮将渐行渐近。
四川省、成都市法院相关庭室负责人表示,此问题在法律规定上是明确的,但在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分项限额的文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容易导致法官认为不是“一会三部”共同商定的结果。分项限额的具体金额是否合理,能否满足现实需求。不分项不分责的判决结果更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严格分项分责的做法不便于操作,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分责分项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涉及面上的问题,应当在法院内部引起重视。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廖仲骧秘书长认为,当前的问题是如何在现有的制度规定下,解决好《条例》第23条的适用。如果不按《条例》的规定和条款约定执行等于没有标准。在实务中,没有标准将产生混乱,陷入恶性循环,导致社会不和谐。因此,不论标准本身是否合理,有标准总比没有标准好,而且有标准就应当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