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协会召开机动车险承保工作会议,对交强险业务开办以来,承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全行业统一的事项进行了座谈讨论。会议在以下方面达成共识:
1、关于两吨以下货车的承保。企业所有的车辆按企业实际使用性质承保;个人车辆(包括单位名字后面带括号个人名字,实际为个人所有的车辆),应当按照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对农用小货车投保商业车险按非营业车辆承保时,应当在保单上注明“从事营业运输时出险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关于实行车改的车辆和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字车辆的承保。车改之后实际所有权已属个人,应当按照家庭自用车辆承保。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字的车辆投保交强险时,按照家庭自用车辆承保;投保商业车险时可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按照企业自用车承保。
3、自2008年2月1日以后承保的交强险,“牵引车”按照货车费率承保,各公司不得再使用特种车费率。
4、关于更新出租车的保单处理程序。根据与交管局沟通的情况,暂不执行更新出租车的原保单往新车上进行批改。新车在车管所落户时投保交强险获得新保单,原保单跟着旧车走。当旧车获得新牌照以后,对原保单的车牌号、使用性质、车型进行批改。本市范围内转让车辆的,对被保险人进行批改,但不能退保。只有符合车辆转让出本市、车辆报废两项条件时,才能凭相关证明或外省市交强险保单办理退保手续,请各公司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关于车损险保额确定。新车投保车损险的保额按照购车发票的车辆购置价确定,旧车按照各公司承保系统中相对应的车型参照价格确定,也可以参照车险信息库中的车辆购置价格与保户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