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责任保险的实践,笔者建议,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当首先在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火灾责任、医疗责任、环境责任等关系到国计民生、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就业保障、生存环境等方面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完善与上述类型责任保险配套的归责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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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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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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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设立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法律制度的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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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保险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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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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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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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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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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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完善我国类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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