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年香港火烛保险有限公司 发行的1000美元股票
1881年中华火烛保险有限公司 发行的500美元股票
大英永明长命人寿保险公司 章程(大清光绪二十四年)
华安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届帐略
联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通知及入场证
上海华成经保火险有限公司 光绪叁拾叁年伍股股票
上海联保保险公司股息摺
保险物语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最常用、最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它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组建公司,按股份数目有限责任实施管理,既能够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又可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从而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可能会有人以为中国股份制是改革开放年代的新生事物,其实早从晚清时期开始,中华大地上的中外保险公司就已经普遍采用了这种先进的筹资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
纵观整个晚清时期及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企业制度,呈现多元性:一般中小工商企业多为独资、合伙或无限责任公司,而金融业、尤其是新兴保险业往往通过募集股本而建立。这一时期全国先后创办的保险公司有数百家之多,当我们翻开这些保险公司的历史文献,惊奇地发现,这数百家保险公司竟然大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通过向民间发行股票“招商集股”,“合众力以成”——具有明显的股份公司特征:具备法人地位;成立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按股分红;实行有限责任制……这在当时是最具经营活力的企业制度形式。梳理200年中国保险业的历史足迹,你会发现:股份制哺育了保险公司,股份制对保险公司的扩张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股份制,就没有中国保险业。
中国股份制“物种起源”:从外商引入到华商附股求利
世界上最早一批股份制公司,诞生于十六世纪中后期的英格兰、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远航贸易强国,这种通过公众结社聚资获得的巨额资本加速了海外殖民扩张,对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实有推波助澜之功效。经过200多年的演变,到十九世纪初已经相当成熟,成为资本主义的典型经济形态。这种改变资本原始积累血腥过程的纠资集股,符合现代文明理念,完全突破了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与生俱来的发展局限,筹资数额十分可观,股权分散但经营权集中,是最适应机器大工业的新资本组织形式,大大提升了各种经济资源使用效率和企业的社会功能,构成了西方工业文明的基石。
对于中国而言,股份制是西方舶来品,必然有一个被国人旁观、逐渐熟悉到接受的过程。
东印度公司是最早来华的洋商,是英王特许垄断东方贸易的半官方机构,以经销鸦片而臭名昭著。1715年,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设立商馆,从此拉开了近代中国与外商建立比较稳定贸易关系的大幕。至于最早把股份制引入中国究竟始于何时何家,目前各种说法不尽相同,这里存而不论,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中国股份制是从华商附股外商保险业开始起步的。有200年的中国保险史就有200年的中国股份制历史,这已为越来越多的史料所证实。
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鸦片部经理达卫森在广州发起成立了谏当保安行(Canto Insurance Co.又称广州保险社)。这是在中华大地上出现的第一家现代保险机构,中国保险历史由此开端。该保安行的股份,归该行广州经理人及驻加尔各答和孟买的通讯员所有。由英商达卫森·颠地(宝顺)洋行与比尔·麦尼克·渣甸(怡和)洋行轮值经营,无论哪家洋行经营,均采用股份制(注1)。并规定每五(三)年结算一次,同时改组换届。创立伊始,就有华人买办以附股的形式接触到保险领域。
到1835年,英商宝顺洋行在澳门成立於仁洋面保安行,学界一般公认,这是外商在华创办的第一家规范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而它一开始就是由“广东省城商人联合西商纠合本银”共同开设,即相当程度上是依赖华商附股才开办起来的。
上述两家外商保险公司,从一开始在资金筹集上就同华商发生了联系,均吸引了华商股东。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并不是外商在华经营的主业,它只是外商出于分散运营风险需要,为外商在华经营的主业(贸易业)服务的辅助性业务。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一般都不大,能够吸收的华商资本也都很有限,因而没有在中国商界中产生广泛影响。
其后,在广州、香港成立的其他保险公司,均步其后尘,采用股份公司制。
这些外商保险公司要在中国推展业务,必须实现资本和管理层面上的本土化。以此为开端,华人董事、买办和职员,凭借其特殊的身份和经历积极参与到新兴保险业务经营中去,熟悉外商的运作方式,亲眼目睹外商获得暴利,逐步接受了投资逐利求富的经营理念,像郑观应、唐廷枢、徐润等著名华人买办,更是著书立说,奔走呼吁,身体力行,推动西方保险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为近代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创立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
1843年上海开埠,迅速凭借其控江踞海、背倚人杰地灵长江三角洲的地理环境,凸显出贸易集散地的优越条件,吸引洋行纷纷北上,中国经济中心逐渐由广州北移至上海。1857年,英商“谏当保安行”自广州来上海开设分公司;1862年,美商旗昌洋行在上海创办扬子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有中国资本的参加”;1878年扩充后,附股的中国商人愈来愈多。其他外国保险公司群起仿效,接踵而至。据《上海金融志》统计,到清末,上海设立过的外资保险机构计有14个国家161家公司(资本来自14个国家,以英国为主,德、美、法、日、瑞士、荷兰等国紧随其后),其中,委托洋行代理的有133家,在上海设分公司(含中国总分公司和远东分公司)的有21家,在上海设总公司的有扬子、保家、宝裕、新宝裕、中国永年人寿、华洋人寿等6家。
由于笔者接触的史料有限,无法弄清这些外商保险公司在华的准确经营业务情况和股份资本金数目。从已有的资料中,可以肯定的只有一点,即外国人创办的保险公司中有中国人加入股份,华商附股外商保险业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并藉以搭起了股份公司制度深入中国经济社会的桥梁。
从1805年到1875年,华商贤达名流顺应潮流附股外商保险的企业经营实践活动,对催生中国新式保险公司,产生了极大的刺激和借鉴作用,于民族保险业实有开拓奠基之功,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新兴企业制度的形成做出了贡献。而洋务运动促成企业主流形式从官办到官督商办,再到商办民营的转变,又为股份制保险公司蓬勃发展营造了适宜的社会环境。
股价大幅升水的效应:保险股票演绎资本传奇
外商保险公司抢滩上海,既引入了现代商业保险的经营服务理念和运作方式,保障了航运贸易发展,又给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利润。由于开办保险公司既不需要置地建厂、准备机器设备原料等生产要素,又不必雇用大量劳动力,只要有足够的保险掮客和办公场所便可营业。何况保险业具有较强的融投资功能,吸收来的资金既可作为保险公司资本,实际还可用作其他经营。另外,保险费收取在前,理赔支付在后,实际动用资本以支付赔款的场合并不多遇。因此,早期的保险公司盈利普遍较高。19世纪70年代时的外商保险公司,年红利可达40%至50%(注2)。保险股票以其较为丰厚的利润回报和稳定的商业信誉,逐渐受到华商的青睐。由于华商入股的踊跃,经常出现股票不敷分配和大幅度升水的现象。
谏当保安行分红很多,年得利润,只提10%做准备金,其余90%都分给股东。1867年,由于东方贸易获得超常规发展,上海怡和洋行经理约翰逊决定对华人买办唐景星(廷枢)进行奖励,奖授他一份“谏当保安行”股份。1868年12月,约翰逊建议欧洲籍的股东将股份让给上海有势力的华人,因为招徕华股对洋行拓展业务新局面最有利。甚至到1870年,“谏当保安行”觉得光用主动让股还不足以令华商动心,便在宣布发行新股100股增资扩股时,使出重利诱惑的新花招:特别规定留存三分之二而不是三分之一的利润,分配给贡献卓著的股东。这一更改果然吸引了7名居住上海的“中国闻人”的投资。
另一家由英资怡和洋行1866年设立的“香港火烛保险公司”,注册资金为2万美元,利润不仅高,而且稳,每年获利为股本的50%,股票升水曾高达400%。
“保家水火保险公司”(保家行),是1863年由祥泰、履泰、太平、沙逊、汇隆等5家英资洋行在上海合资组建的,主要经营长江货运保险。1865年,保家行连续在报纸上刊登启事,招华商入股,“华人如搭股合作者,不论股份多寡”,都可认购。这家在开办时仅有12.5万两白银股本的公司,经过短短几年,急剧膨胀至60万两。它的股东不仅可得到约定的10%的年股息,还可以获得60%至80%的年余利分红,以至于华商附股十分踊跃,门庭若市,使得保家行老板后来竟提出对华商附股的条件限制:只有那些能为公司拉来更多保险业务的人,才允许申请入股。结果致使许多“受保家行入股办法限制的欲买股份而不得的中国买办商人”,在愤愤不平之余,于1871年发起创办华商保安公司以抵制保家行的经营(新创的这家中外合资性质的保险公司同样利润丰厚,据《申报》1874年3月3日刊登的华商保安保险公司告白:“本公司自去年英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统盘核算颇有盈余,除支存各项外,每百两送回23两”)。保家行在1875年公司股份分红时,“每股份得六十两,又分给照顾生意人之花红按每百两(经手业务的保费数)给银六两云”(注3),由于经营良好,保家行的股票在市场上由每股200两上涨到1000两,《捷报》光绪九年三月初二(1883年4月18日)报道:“一张票面200两的保家行股票,在市场上甚至出价1000两还买不到。”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获取的利润是何等惊人。
“官利必付”:股票实行债券化是无奈的选择
一般来说,招股集资的企业与股东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分享的关系,西方股份制通行的分配规则是,股票收益应视企业的利润效益如何而定,不能事先规定股息率。事先约定利率的现象,一般只存在于债券的发行中,而早期的中国股票“官利必付”,普遍带有债券的性质。
所谓官利,就是股本利息。早期的中外保险公司在招商章程中,都有分配多少股息的具体规定,且绝大部分是无论企业效益如何都必须坚持“官利一分”,确保向股东分红,甚至借钱也要分。股东在缴纳股金获得股票的同时,会拿到一种息折,据此定期向公司领取息金。持股股东不问企业盈亏,依固定利率定期向公司领取息金,使得股票投资具有明显的债券性。
华安合群保寿公司是中国早期最具影响力、最成功的华商股份制寿险公司,1912年7月1日创办于上海。在公司初创阶段,定“股息常年6厘”,到了1921年的8月,鉴于公司业务欣欣向荣,董事会将股息改为“常年8厘”。这之后,8厘股息维持了10余年。1936年10月4日的股东常会议决,因经营状况不佳,“1935年度股息改按常年6厘发给”。从8厘股息回降到6厘股息,说明公司盈利状况的下滑。1937年12月,在讨论1936年度股息分派问题时,有人提出“因战争时局动荡,公司营业困难,是否先发一半”的动议。当时资本总额50万元,照常年股息6厘计,全额股息为3万元,一半仅为1.5万元。作为当时中国最著名的一家华资保险公司,竟为区区1.5万元犯愁,可以设想其资金的周转已到了十分困难的地步。但讨论的结果,为了给公众“良好印象”起见,才十分勉强地通过照常年6厘股息全部发放的决定(注4)。即使盈利状况很不好也照旧派息,反映了公司管理层指导思想上重分配、轻积累的倾向。
“官利必付”、“不得不分红”,将股票债券化,看上去这与资本市场的初衷背道而驰,如此竭泽而渔,岂不是让公司失去生存根基?但这显然是顺应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观念的选择。究其缘由,其一,是中国信用文化根基尚浅,只能以分红取信于投资者。资本市场归根到底是信用市场与信心市场,当时的中国是一个小农经济刚刚开始解体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落后国家,国贫民穷,民间并不存在一个十分庞大的富有阶层,不可能有太多的资金投向新式产业。人们的观念还比较落后,窖藏财富风气盛行,并不认为购买股票是保持和增殖财富的有效途径。分享企业成长收益是信用体制发展到一定阶段,投资者与企业主办者取得互信,并且有法律法规等体制保障确认股东权利之后的结果。当制度不健全时,企业不承诺分红,无人愿意贸然投资。其二,是对普通股东被剥夺权利予以适当补偿。从理论上说,股东持有股票是其拥有股份所有权的凭证,股东以此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股票作为有价证券可以自由买卖让渡,一切以股权为转移,但不可退股。股东从关心自身收益的角度出发,必然会借助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之间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对公司的经营实施监督,公司理应将会计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表公开,以便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倘有盈绌,集众公议,照股均派,各无异言”。但由于制度不完善,许多公司并没有保障股东的这些权利:招股不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章程备案并登报公示即可;普通股东的权利还只停留在获取“收益”方面,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察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根本无从谈起,这就孕育着巨大的投资风险。由于普通股东管理权缺失,需要一重补偿,加之这样的保险企业,经营不善血本无归的概率较高,投资者有权利要求得到双重补偿。
“官利必付”,这种富有民族特色的商业习惯,对中国公司制度建设产生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民众投资股票后,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感兴趣,只考虑股息愈大愈有利,他们所关心的只是眼下如何收受股息,毫不关心企业的未来发展如何,使利润成为借贷利息以上的余额,让企业背负上沉重的成本负担,大大延缓了金融资本积累的进程。这也是当时保险公司一般规模不大的深层原因。
聘华商巨擘出任董事,藉广告宣传拓展市场
1890年后,沪上外商寿险公司兴起,因其以中国的商人和官员作为投保的主要对象,所以在公司展业的宣传广告中即以有声望的华商巨擘(以买办所占比例最多)出任董事作为号召。光绪十七年(1891年),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中国北方分公司,在《申报》上大做广告,公布华人董事的名单:华董席正甫、叶澄衷、黄佐卿、唐杰臣、朱子文等,华人经理徐维惠。光绪二十四年(1897年),永年人寿保险公司创办时即聘请华商担任董事,而且在刊登的广告中也特别注明“总董华商李云书、宋仲蘧”,“首董朱葆山”,以争取中国人对该公司的信任。此外还有,美商公平人寿保险公司聘叶明斋任华董事,大美国永安保人寿公司聘请朱葆三为总董;宣统元年(1909年),新加坡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设中国总分公司,请虞洽卿、施省之为华董等。
外商保险公司聘用华董的根本原因,在于吸收华商的投资和拓展华人保险市场。饶有资财并愿意投资是华人能出任外商公司董事的前提条件,而在中国商界素孚众望、有号召力,与官府关系密切,是成为华董的身份背景。这一时期,洋行聘用华董成为一时风尚,不仅一些资金匮乏的小洋行需要华商资金上的挹注,就是怡和、旗昌、同孚、琼记等大洋行也几乎都采用过与华商合股经营的方式。据中国科学院社会研究所研究员汪敬虞对华商附股问题的研究成果,在大多数外商企业中,华商附股所占比例要达到公司资本总额的40%以上,高者甚至达到80%。而保险公司的华股比例更高,无论是外商的招募、对华商公司的改组,还是通过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这些保险公司中的华股比例都是很高的。据称永年人寿保险公司华股占到97%,洋股仅占3%;华洋人寿保险公司名为中外合资,实则均属华股,而其大权实操于洋商之手。
不可否认,高比例附股给华商带来了可观的利润回报,这种诱惑实难抵挡,但华商附股并非完全为了“傍大款”,实是在获取厚利之外,更想找个可靠的肩膀和怀抱,以对抗职业歧视和家庭暴力——在“士农工商”中排名最低的商人,得不到公共权力及法律的有效保护,是导致其托庇于西方公司怀抱的主要原因。
所以,从华商附股的实践动机来看,真正吸引中国民间资本的,是外资公司在大清国享有领事裁判权,至少能够平等地面对官府——外资公司中的华商资本,能够有效摆脱国内腐败官僚的盘剥控制,在政府强权所不能及的地方(比如租界)和领域(比如外资保险业),才能获得安全、公正、信用、廉洁等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作为华商买办的郑观应就曾指出,华商之所以“久以资附洋贾”,一是因为“华商创始,不得其人,官亦不为提倡”;二是因为“归官创办,不能昭大信而服商人”。华商未必是真的与外商情投意合,但至少在外商的怀抱中,可以躲避作为华商惯常所遭遇的“家庭暴力”。
【注释】
注1:《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英 格林堡著 康成译商务印书馆 1961年 157页)
注2: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121页
注3: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料》第一辑上册第615页(摘《申报》1876年4月28日“保家保险行聚议纪略”)
注4:《华安公司董事会议录》,1936年5月20日,上海档案馆藏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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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商业性社会保障——以华安合群保寿公司为中心的考察》(杜恂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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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册》(1948年)
《招商局画史》(胡政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民族保险初显端倪:招商局办保险蹒跚学步
到19世纪 六七十年代,随着保险思想的传播,国人的朴素保险意识被激发出来,自办保险,挽回外溢利权的呼声愈来愈高,预示着民族保险机构喷薄欲出。而洋务运动创办的一批股份制民族企业,其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客观上需要兴办民族保险业予以支撑,更是催生了股份制民族保险公司呱呱坠地。
中国人自创股份制企业的尝试肇端于上海轮船招商局——1872年,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委派上海商人朱其昂、朱其诏以招商入股方式,采用西方股份制的公司制度,筹建上海轮船招商局。随着该局的创立和第一期股本的认定和筹集,标志着中国第一家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国人自己发行的第一张股票的诞生。
轮船招商局的最初招商不太成功,筹办将近一年,资本尚不足20万两,股本仍以官款为主,资金短绌,并且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朱其昂兄弟引咎辞职,招商局只好对外延揽人才。1873年6月,应李鸿章之邀,怡和洋行买办唐廷枢加入了轮船招商局,出任总办。
从寄人篱下委曲求全,到抛弃高职厚薪,自立门户,为国家民族效力,唐廷枢扬眉吐气,决心不负所托。唐廷枢接手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利用个人的影响力招商扩资。他大胆引进股份制,向全世界的华商招募资金,折合股份,每100股推选一名董事,再从董事会中推选总裁(称为商总)。企业的运营权由商总执行,董事则参与管理(这大概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场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组)。唐廷枢自己入股10万两,并把挂在洋行旗下但实际隶属唐自己所有的轮船归入招商局一起经营,此举是向业界表明他本人对招商局的信心。招商局的募股活动在社会上掀起了波澜。
唐邀请另一位著名买办、广东中山同乡徐润入局,为这次变革增添了底气。徐润前后两期认股48万两,成为招商局的会办。凭借唐、徐的威望,民间商人们踊跃入股。唐、徐接手招商局不久,就立即实现将资本扩充至100万两的目标,彰显出超凡的经营天才,招商局的“招商”二字这才实至名归,成为中国第一家有实力与外国洋行抗衡、具有明显股份制特征的商办企业。
当时垄断中国航运事业的太古、怡和、旗昌等洋行不能忍受华资公司分享市场,利益旁落,必欲将其置之死地而后快。
由于航运事故频繁,风险较高,需要通过参保谋得保障,但当时中国没有本土保险,别无选择,扬帆起锚的招商局轮船只能向洋行经营的保险公司请求承保。洋行自然不会错过这样一个可钳制招商局的机会,共谋提出近乎敲诈的高额保费。当时每艘船的价格大约10万两白银,一次航程多则两月,少则一月,而英国的两家保险行只愿提供各1.5万两的保额支持,保期仅15天,保险费率高达10%。有鉴于洋行用高额保费及苛刻条款进行排挤和打压,李鸿章毅然批示:欲求富国自强,“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奏请批准之后,嘱托唐廷枢、徐润等人募股筹办保险招商局。
1875年10月4日,招商局先在《益报》,10月7日起又连续半月在《申报》刊出“保险招商局公启”,向社会各界宣传募股缘由、管理体制、经营方针、保险额度等。公启云:“窃维保险之设,起自泰西。不论船货房屋等项,均可按价立限具保,早有成规。在物主所出不及一分之费,即能化险为互夷。中国于保险一事向未专办。现在轮船招商局之船货,均归洋行保险,其获利既速且多。是以公同集股,由唐景星(唐廷枢)、徐雨之(徐润)二君总理其事,设立保险招商局,仿照各保险行章程办理,不特商局轮船货物可以酌量保险,即洋商船投局请保者,均可照章承保,以广招徕。”“本局今议酌中办法,集股一千五百份,每股规银一百两,共成保险本银十五万两。”“议自光绪元年十二月初一日(1875年12月28日)起至二年十二月底止,试办一年。每号轮船只保船本一万两,货本三万两为度。如投报(保)之数,逾此定额,余向洋商保险代为转保(即为再保险),庶有划一限制。至各局账目总归上海保险招商局,周年汇算结总,倘有盈绌,集众公议,照股均派,各无异言。”拿现在的话说,这15万两规银就是保险招商局的名义资本金,是其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保险招商局在“收到股本之日,填给股票收执,以昭信守”,周年汇算结总账目,按股分红。
公启刊出后,华商认股踊跃。由于很快“招股逾额”,遂将原定总股额15万两扩充为20万两。保险招商局1875年12月28日正式宣告成立,开创了中国人自办船舶保险的先河,实现了从外商保险公司的被动客户到中国保险企业积极主人的身份转换。保险招商局成功地在洋商独霸的保险市场上,为其后的民族保险业发展打开了一片天地,唐廷枢、徐润堪称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的先行者。
由于保险招商局自有资本有限,承保能力还较小,因此业务仍不得不仰赖于外商保险公司的分保。保险招商局开办半年后的1876年6月,唐景星、徐雨之、陈茇南、李积善等人为了扩大资本金,承保保险招商局的溢额,发起成立仁和水险公司。在《申报》刊登“仁和保险公司公启”,公开向社会各界招股集资20万两,分作2000股,每股100两。后因投股者踊跃,又增股5万两,共为25万两。最大股东除唐廷枢和徐润(一人投资即达15万两)外,还有麦加利银行买办韦文圃、柯化威洋行买办郑秀山、汇丰银行买办唐翘卿、著名茶商姚筠溪等(注5)。仁和水险公司自创立以来“生意平顺,获利较丰”,因而第二年又添新股24万两,股本总额增至50万两。“其逐年余利,则定章除按年给息一分五厘外,余俱存为公积,……利益渐多,故复公同商议,除照本给息之外,另派余利一分五厘”。
仁和保险公司只经营水险业务,承保范围仅为船舶险和货运险,溢额部分仍需向外分保,陆地上的码头、栈房以及存货等还要向外商投保,仍需支付大量的保费,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受外商牵制。
一不做,二不休。1878年3月,唐廷枢等人又招股20万两创设了济和船栈保险局(后扩办为济和水火保险公司),专门承保轮船招商局的码头栈房及货物的火险业务,承担仁和水险的溢额。
襁褓里的保险招商局以及仁和、济和,均得到了轮船招商局的鼎力扶助——借用轮船招商局已形成的经营规模、客户关系等无形资产,顺风驶舟,水火保险业务扩展迅速,很快就遍及全国各主要口岸,还计划在条件成熟时,配合招商局对外贸易的发展,在海外设立保险机构,经营涉外保险业务。1881年3月颁布分红账略,其所属仁和保险公司已付给股东股息25.3万余两,由于获利丰厚,本届另加付余利一分五厘。3月12日的《申报》评论:“盖自中国开创以来,其利益之显可见者,胥当以是为嚆矢已”。盈利有保障,发展前景好,入股筹资使这些保险公司资本充实,运作自如,成为轮船招商局旗下最被人们看好的盈利大户。同样,有了所属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轮船招商局大大增强了生存能力,在航运市场竞争中逐渐站稳了脚跟,经营效益卓著。1881年,轮船招商局100万两资本全部招满;1882年,招商局面额百两的股票市值已超过250两,并在这一年长期维持高价位,成为上海证券市场上的“龙头股”。时人称:“中国初不知公司之名,自轮船招商局获利以来,风气大开。”招商局对股东不菲的收益回报,不断激发华商的投资热情,不仅使自身股票市价日涨,而且促动了华商对其他洋务民用企业股票的认购兴趣,使1882年成为19世纪上海股市最“火爆”的一年。
1886年,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董事会议,经协商决定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股本为100万两,新推8名董事负责。资本金超过规银100万两,承办招商局自身船只水运及火险保险业务(公司地址在今上海江西中路212号)。仁济和保险公司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历史上第一家颇具规模的保险公司。
而保险招商局和仁和、济和保险公司的股东收益均很丰厚,仁和保险公司自光绪元年(1875年)十二月至光绪六年(1880年)年底止,共发放股息25.3万余两,“不但收中国之利,且以夺西人之真利”。1882年,仁和保险公司面值100两的股票价格上升到220两,济和船栈保险局每股实收50两的股票市价已达72两(注6)。
与此同时,附股洋行的华商纷纷把赚来的资金转化为民族资本,掀起独立创办民族企业的热潮。如曾经投资于中国玻璃公司等五家外资企业的唐茂枝(唐廷植,即唐廷枢的长兄),1882年创办了上海火烛保险公司(注7)。
1895年,随着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但华人的私人投资获得了合法地位,而且得到政府的积极支持,清政府逐渐接受了资产阶级改良派关于“商战”的鼓吹,开始考虑颁布商律,甚至对于投入巨资兴办新式企业的人不问出身都给予奖励。
“芝麻开门”:股票的发行与交易渠道
股份制是面向公众筹资,实现社会分散资本集中使用的不二法门。那么,在当时极其困难的交通、信息和金融条件下,这些股份制保险公司是通过什么途径招商集股筹集资金,又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股票转手买卖的呢?
根据现有资料,我们发现,在股票的发行方面,至少有三种方式在发挥作用:一种是通过人际关系游说。利用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进行招募或推销,这种方式在股份制早期,即企业的收益前景不明朗时尤其显得重要。清末至中华民国年间,一些豪门望族联姻结成利益集团,合股创办股份制企业就成为一种时尚,目前看到的股票实物大都出自于豪富家族,权贵门第。笔者收藏的7本“上海联保保险公司”股息摺中,股东有陈其灼、陈其炜、陈其浩等,其他所见也大多是姓陈的,而且姓名无一雷同,据说来自同一家族,系英商祥茂洋行买办陈炳谦的后代,可见其家族投资之兴旺。第二种是委托分布于城乡商埠的钱庄票号、银行(还有后来出现的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等营业网点作为发行的代理机构。当时一般招股流程是,保险公司的筹备处委托这些金融机构招募股本,先给预付款者出具收股执照或股款收据,待保险公司成立后换发正式股票。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新创的保险公司还普遍采用股银分期缴纳制,即“先科银一半”,于是经常出现股票发行后数年股款交足后才换发正式股票的情况,甚至有些公司没有完成募股计划,压根就未印制正式股票,只有少量股款收据。第三种方式是登报公开招募。报刊是当时最具传播力的广告媒体,刊发报刊广告必然成为保险公司广告营销的主阵地。曾有金融史研究者对近代中国出版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报纸《申报》,在1872至1911年长达40年间刊登过的保险广告做过抽样统计研究(注8),有了令人惊喜的研究成果,据此可知,在保险广告中相当部分是招股启事和开业广告。正如当时上海竹枝词所形容的那样:“纷纷登报为招徕,何业何方择日开。只要价廉兼物美,一经上市便增财。”(注9)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方式并非各自独立进行,而常常是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的。
股票一经产生,转手交易也随之出现。据史料记载,1861年以前,上海等地就已有证券买卖交易活动,但仅局限在外商之间,买卖并不兴隆。之后,随着上海殖民经济的初步“繁荣”,外商证券交易在上海非常活跃起来。
由于轮船招商局等几家官督商办的企业股票首先上市和进行交易,起到示范效应,直接导致80年代发售股票募集资金创办企业的股票买卖高潮。《申报》上刊登的文章对这种现象也评论说,“现在沪上风气大开,每一新公司起,千百人争购之,以得股为幸。”其中,保险业利润优厚,投资者有厚利可图,股票在市场上公认其前景看好。
华商的股票交易,起初既没有固定的场所,又没有相应的交易规则,证券转让、买卖一般在亲朋好友、熟人圈子里“以亲带友、以友及友”进行。成交的价格一般视外商证券行情和证券本身的市场供求而定。后来,随着证券发行量的扩大,持有证券的人增多,手中持有证券的品种和数量也越来越多,股票买卖变成了经常的需要。于是,1882年9月,“为各项公司通路径而固藩篱”(注10)的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应运而生。该公司内部业务分工分明,还订有章程,为股票交易提供便利。这家金融机构的设立首开中国有组织的证券市场的先河,称得上是中国证券交易所的雏形。在1882年10月27日至1883年4月12日期间,其以“平准公司各股份市价”的名义在《申报》上刊登股票行情,对引领正常交易、培育股市起到了主导作用。
让人颇感兴趣的是,与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劳合社自发形成于伦敦泰晤士河畔塔街的劳埃德咖啡店有异曲同工之妙,中国最早的民间股票市场竟然出现于茶馆。由于没有专门的股票交易所,为了买卖股票,最早的股票经纪人只好到当时大家经常聚会的场所——茶馆来进行股票交易(1910年前后,股票交易买卖活动一般固定在上海福州路的惠芳茶楼),这种在茶馆聚会喝茶的行为谓之为茶会。每天早上,这些人来到这些著名的茶馆,举办茶会,大家在一起喝喝茶、聊聊天,当然还有交流信息、洽谈生意,有直接将证券拿到茶会,依据比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将证券换手,不过更多的股票交易是口头成交,在之后才依规把股票过户,将约定的交易落实。这种茶会代行证券交易的方式延续了很长的时间,一直到1914年秋天,上海股票交易公会成立,证券交易才开始逐渐走向正规。
“天上不会掉馅饼”:疯狂的股市遭遇寒潮
审视历史,你会发现,故事情节惊人的相似,正像歌词里表达的那样,今天的股市经常重复昨天的故事。百年股市潮起潮落,“涛声依旧”“让人欢喜让人忧”。股票行情的扑朔迷离让人难测,使人抓狂,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蕴涵着一夜暴富的传奇,也潜藏着一贫如洗出局的悲剧。中国人第一次集体股疯,就酿成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灾难,给涉股未深的中国投资者(或许只能算是投机者)上了残酷的一课:如果全民非理性炒股,如果政府管理不善,股热就会演变成股灾,引发社会动荡。“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1883年金融风潮不期而至了。
股票初入中国股市就获得异乎寻常的热捧。当众多官督商办企业在上海筹集股份时,“千百人争购之,以得股为幸”。于是,股票买卖兴旺,股市畸形繁荣,股票供不应求。市场上,轮船招商局和开平矿务局(亦由唐廷枢担任总办)两支原值100两的龙头股一股难求,迅速从最初的100两飙升到150两、200两,最高时达到260两的高位。1882年,全年凡购买股票者都赚到了钱,整个大清帝国疯狂了,掀起了投资股票的热潮。
股市有涨跌本属正常,但当时华人买股大多是非理性的,以借贷钱庄的钱炒卖股票,期待股价上涨后转手渔利,完全是投机行为。钱庄也不辨风险,接收的抵押品也多为股票或房地产契据。让人措手不及的是,虚幻经济泡沫带来的苦果很快就显现,一场灾难开始了。
1883年初,首先是上海金嘉记丝栈因亏损56万元巨款倒闭,放款给丝栈的钱庄有40家,于是立刻紧缩贷款,催还贷款。此时正值结账期的年关,本来市面银根就紧,商户们借贷无门而周转不灵又倒闭20家,亏欠150万两,连带着钱庄停业了44家,市面一片萧条,购买力萎缩,所有商品和股票价格暴跌。到9月份,开平股票和招商局股票带头跌到29两和34两。本来上海市场流通有大约1000万两银,其中洋行有300万两,危机发生后,为求自保,各洋行、钱庄、存款户都想收回钱款,就使得市场上流通的白银一下子被抽走数百万两,银根紧缩,造成百业萧条,上海乃至全国的商业、房地产和出口贸易都遭受严重打击。连平时素有信誉的保险公司股票的价格也低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低价出售也无人承接。介入股票投机和承做股票质押的钱庄受累倒闭,破产者不计其数。一度空前兴盛的股票市场低落至极点,直至10年之后,一般商人仍“视集股为畏途”,连“公司”二字也“为人所厌闻”。
正是由于这次股市风潮,让轮船招商局会办徐润,这个当时中国最成功的商人(最大的茶叶出口商、最大的房地产商)陷入赤字困境:风云一时的他由于扩张太快,资金链断裂,大量房地产变成烂尾工程,而私自挪用招商局16万余两巨款以调头寸的事情,又被明争暗斗结下深怨、觊觎已久的盛宣怀告发,在用巨额家产清偿欠款后,徐润被清廷革职,黯然离去,总办唐廷枢也受牵连被排挤出轮船招商局。
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在曲折中前进的。虽然上海先后爆发了1883年金融风潮、1910年上海橡胶股票投机风潮及1921年的上海滥设交易所从事股票投机风潮,给予蓬勃发展的证券市场以沉痛的打击,让股民心中留下抹不去的伤痛,铭刻下难以忘却的教训,但遭受三次冲击,只不过是中国股份制经历的痛苦蜕变,成长中的烦恼而已,不足以改变其在中国浩荡发展之趋势。
【注释】
注:5:《唐廷枢研究》汪敬虞著,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3年版,第131页
注6:《申报》1881年3月12日,1882年6月11日
注7:《字林西报》1882年11月14日
注8:“晚清保险广告研究——以1872-1911年《申报》保险广告为考察中心”(陆春晖)
注9:《上海洋场竹枝词》(顾炳权著,上海书店出版,1996年)
注10:《申报》1882年9月27日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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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规暨章程大全》(1865年—1953年/周华孚 颜鹏飞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2年3月第1版)
《中国近代商业革命》(郝延平/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汪敬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旧中国交易所股票金融市场资料汇编》(上下册/精装1995年版)
《近代中国的商业性社会保障——以华安合群保寿公司为中心的考察》(杜恂诚)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上下册/潘序伦著/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发行/民国36年修订本1947)
《近代上海保险市场研究》(赵兰亮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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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刘鸿儒主编/九州出版社线装书局/ 2001年1月1版1印)
《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档案史料丛编/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2年12月1日)
《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年—1949年/上海档案史料丛编/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10月)
《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张忠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册》(1948年)
《招商局画史》(胡政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股市之殇,拷问早期股市监管机制的“失位”
早期的中国还没有对股票发行交易进行专门监管并拥有相应权力的部门。“失位”形成“失范”,“失范”导致“失控”。总结股市风潮成败得失的教训,给人们留下最深刻的启示,那就是:资本有盲目逐利的天性,离开强有力的规范约束,必将重复出现“资本败局”,贻害社会。政府不能袖手旁观,不能“失位”,政府必须“归位尽责”,才能在痛定思痛后进行冷静思考,才能“亡羊补牢”。
社会经济的遽变,必然引起法制的随之而变。新兴的买办资产阶级迫切要求通过经济立法确认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强烈呼吁通过立法解决股市监管立法滞后,监管力度不够的痼疾,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最初的对股市放任自流到开始规范管理,经过一段比较长的时期,到戊戌变法期间(1898年),清廷开始“修律改约”,筹划治理金融监管滞后,也开始对保险事业的作用有所察查,着手纳入管理:耿道冲“奏请设保险公司”,清廷批转总理各国衙门办理。清政府面对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被迫张起“经商变法修律”大旗,救亡图存,进行经济法制变革,由此开启了中国近代经济金融立法的大幕。清政府多次派遣大员专程去外国考察和搜集法律章程,还不惜重金聘请外国法律专家。
1903年4月,商部成立,派载振、任廷芳等“修订商律”,陆续制订并颁布了一系列商事法规。1904年颁布的《钦定大清商律》(包括商人通则9条和公司律131条)。其中,《公司律》第30条规定:“无论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各项公司均应一体遵守商部定例办理。”这样使得商办企业同官办、官商合办企业处于同等的地位,同享“一体保护之利益”,确定了近代股份制经济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公司律》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4种,确立了不同性质公司享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对股份有限公司从创办申报、股东权益、董事职责到各项罚例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为股份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带有保险业内容的法律,它的颁布结束了中国保险业无法可依的局面。
1907年清廷将工部并入商部,进而成立农工商部。并起草《保险业章程草案》(共七章105条)上报清廷,可惜未获批准实施。1909年、1911年在日本等国法律专家的协助下,又先后拟定《海船法草案》和《大清商律草案》,其中《商行为》第七章为损害保险营业(共49条),第八章为生命保险营业(共10条)。在中国保险史上,这是最早的几部保险法规(草案)之一。这些保险法草案,内容比较周全,虽未颁行实施,但对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并对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时期的保险法规的制定起了借鉴和依据作用。
1912年,北洋政府为加强对股份公司的管理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在新成立的工商部里设商务司,负责管理公司的核准注册。与此同时,还颁布了有关股份公司运行的法规。这样就渐渐把资本市场纳入法制轨道,挹注经济发展源源活水,为后来中华民国所谓的“黄金十年”奠定了基础。(1931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公司法》。1937年,国民政府成立经济部,设商务司主管公司、交易所的注册及监督、会计师的登记及监督。1946年,又对公司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制定了新的《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种类及登记、认评的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为统一对《公司法》条文的理解,立法院还对一些条文作了详细解释,编有《公司法集解》)。
中华民国初年,除了有法可依,股市监管也逐渐趋于规范,逐渐形成了系统的股票发行制度和管理措施,具体表现在:
其一,形成入市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中国股票的发行监管制度先后出现过3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制度都对应于一定的股市发展状况。最早的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如“奏准”、“奏办”的保险招商局和仁和、济和保险公司股票,光绪叁拾叁年上海华成经保火险有限公司伍股等股票)。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如“商部核准”的光绪三十一年的“中国合众水火保险公司股票”)。注册制则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体制(中华民国时期发行的保险公司股票大多属于注册登记形式)。从最初因没有朝廷制度先例,只能“悉照英例办理”,到推动“审批制”转向“核准制”,再由“核准制”到“经工商部注册给照”,向“注册制”转变,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一时期申办股份制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手续来规范,设立之前均要向政府有关机构禀报设立的原因、条件、方针、集资方式等种种事项,在得到政府允准后,还要将汇集上述内容的章程文件呈报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才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
晚清时期的申办审批机构为度支部、农工商部,采用官商合办、官督商办形式,到中华民国初期股份公司性质多数转为商办,股份公司数目不断增多,批准机构范围扩大,先后有经济部、财政部、实业部、农商部、工商部等,其中有单个审核的,也有两个部联合审批的。中华民国时期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绝大多数为记名式股票,极少数为二合公司和无记名式股票,一旦倒闭责任有限,即使破产进行清理偿付风险较大。
其二,出台股份制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
最早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局规中有如下记载:“本局刊立股份票、取息手折,股各收一纸,编列号数,填写姓名、籍贯,并详注股份册,以杜洋人借名。其股票息折,由商总商董会同画押,盖用本局关防,以昭凭信。如有将股让出,必须先尽本局,如本局无人承受,方许卖与外人,一经售定,即行到局注册。但不准让与洋人。设遇股票息折遗失,一面到总局挂号,一面刊入日报,庶使大众咸知。俟一月后准其觅保出结,核对补发。” 轮船招商局的这些规定,实际上为此后成立的保险股份制企业树立了“范本”,除“股各收一纸”即认购一股付给一张股票,以及遗失股票需补发的规定看来因烦琐或过分严厉而被修改取消外,其他的内容包括禁止将股票卖给洋人的规定基本上都沿用了下来。
在政府的干预下,许多保险公司尝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搭建起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司其职的治理框架,并逐步加强了股东大会的职权,定期举行股东大会。在特定条件下,赋予股东以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临时提案权,扩大股东的知情权和决议权。比如华安合群保寿公司章程中除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通行规则外,还有作为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如创办规则第五条规定:“凡执有本公司股票者,每一股得一议决权,其在本公司投保寿险,其数在银千两以上者,亦得一议决权,多则类推。”投保数额大的客户得与股东一样享有议决权,这是很特殊的。它对招徕大股东很有诱惑力。第十条的规定也是类似的:“股东执有全体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或投保人其名数在100以上而所执保险单之价值在银10万两以上者,均得随时陈明理由函请特开临时大会。”(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公司创办人就懂得需要兼顾股东和投保人两方面的利益,使这两种可能冲突的利益达到平衡,并通过公司章程来表达这一理念,是难能可贵的。还有,政府强制出台股份制公司业务信息定期披露制度。按常规,股份制保险公司每年都要公布一份详细的“帐略”和“说略”。“帐略”是围绕着盈亏计算与分配的会计报告之一;“说略”是系统反映一年来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及其结果的会计报告,具有全面总结的作用。比较官办企业,股份制公司由于没有官方的掣肘,企业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色彩更浓。
当然,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以稳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作为预期基础的,在没有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有极大的虚假性。早期的中外保险公司为了赢得客户,往往把资本总额定得相当高,但常常实收半数,这实收半数也可移作其他投资。所以,一些保险公司存在短视投机行为。市场因素、竞争因素、政策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等都会对保险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尤其战争使保险公司经营更加困难,如果公司破产倒闭,股票当然就变成一张废纸。
总结历史表明:一国或一地区保险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呈现正相关关系。作为信用经济产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其健康成长离不开外在的政府监管、行业约束和媒体监督,更离不开内部的企业自律,离不开倚重企业文化实施的公司治理。
由“混沌初开”到慢慢成熟:民族保险业股份制公司的内部运作
请容许笔者对照光绪贰拾伍年(1899年)“香港宜安洋面兼火烛保险有限公司股票”和民国十八年(1929年)“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拾股股票”图片,并全文照录票面上的文字条款内容,以此为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股票的形制、内容及公司章程,对晚清到中华民国时期出现的民族保险业股份制公司的内部运作和特点,进行一些粗浅的归纳与探讨。
“香港宜安洋面兼火烛保险有限公司”光绪贰拾伍年(1899年)发行的股票(图1),票面很简洁朴素,标题名称由右往左横书,其余文字竖排,文字四周用线条圈围。除文字和标题外,没有更多的图案装饰。票面上的文字信息:“兹立股票照得本公司之设专保护来往中外国各港口各埠船只货物水险,兼保香港及各埠屋宇货仓家私货物火险而起,悉照英例办理,集资本银壹百万员,分作壹万股,每股本银壹百员,先科银伍拾员,其余伍拾员,由按股自存,俟有应行再科,集议徼足。一切数目概由香港总写字楼周年汇结,盈绌均分。倘有欲将股份让出,必先投知本公司,如本公司无人承受,方得转给。股票让与别人,理合发交此票收执,以昭信守。”“余德盛翁按照本公司章程附入肆股,每股本银伍拾员,共贰百员”。编号“第叁千陆百柒拾至叁千陆百柒拾叁号”;“总理人方善亭、唐云超、郭翼如、李天板、古粹山,司理人陈树铭、梁云达”。“光绪贰拾伍年肆月初贰日 宜安保险有限公司发”。
从所附录的以上文字中,我们可以获取这样几个基本信息:晚清的股票首先开宗明义陈述公司缘起、性质及用途;其次表明因没有朝廷制度先例,只能“悉照英例办理”;而且受中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经营习惯的制约,考虑“股份风气还未全开”,先科银一半,即采用“股银分期缴纳制”。股份转让必须申报,优先考虑内部股东。在股数金额上钤章确认,还有在存根与股票骑缝处钤章,均表示郑重其事。
“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民国十八年(1929年)发行的拾股股票(图2),靛青色花饰围成繁缛考究的边框,显得富丽堂皇。票面正中上方圆圈内有“仁济和”标记,两角圆圈内有“拾”字股数,上方贴销中华民国版图旗贰分印花税票两枚,并盖有该公司钢印;票面上载明公司名称、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日期、股东姓名、董事会长及董事签名印章等内容:“公司资本总额国币壹百贰拾万元,分作肆万捌千股,每股国币贰拾伍元整,本股票股数为拾股,金额国币贰佰伍拾圆”。加盖正方形大红印章,左端边缘有骑缝印鉴,最下端有“上海中华书局承印”小字。股票的编号为“和字第壹百柒拾号”;公司董事为许修直、李次山、唐应华、欧阳荣之,董事会长李涛。持票股东是曾任北京中央医院院长的“施赞元”。右边附带有35张息票——从第四十四届至第七十八届(中华民国十九年至五十三年)的领取息金证,背印公司名号和拾股标识,并留有钤盖股东印鉴的空栏。其中民国十九年和二十年的两张息票已剪下兑付。查阅有关史料,此为中华民国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经工商部注册给照(重新核准注册)后换发的股票。
票背有“摘录本公司章程”内容:“第一条,本公司定名曰仁济和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本公司以经营各种水火保险业务为营业。第三条,本公司资本总额国币壹百贰拾万元,分为肆万捌千股,每股贰拾伍元,一次收足。第四条,本公司股票用记名式,由董事签印发行之,执有股票者以本国人为限。第五条,股票转让应由双方签具过户请求书,送由本公司查核。过户如由继承关系变更户名者,由承受人签具过户请求书,送请查核过户。但本公司认为有疑义时,得请其提出证据或觅具妥保。第六条,股票遗失或毁灭,应速向本公司报明,并自行公告三日以上,自公告日起经过六十日,别无纠葛,方可觅具妥保,连名签具补票请求书,送由本公司查核,补给股票。第七条,股票过户每次应纳手续费银三角,补给股票每张应纳手续费银五角及应贴印花税。第八条,在定期股东会期前一个月内停止股份过户。第九条,股东或用堂记牌号者之代表人,应将其姓名、住址及印鉴开送本公司存查,遇有变更时亦同,如不开送,万一发生损失本公司不负责任。第十条,本公司以每年之终为决算期,董事会应造具各项薄册,经由监察人查核签字盖章后,于定期股东会提出请求承认。第十一条,决算如有赢余,应先提存公积金百分之十,次提股息常年六厘,其余以百分率分派如左:一、准备金百分之二十五;二、股东红利百分之四十五; 三、董事监察人报酬百分之十二;四、总经理酬劳百分之四;五、其他办事人员酬劳百分之十四。第十二条每届所得赢余,于提存公积金后,不敷分派股息时,应就现有之赢余减成分派之,如无赢余不得以本做息。”
这两张发行时间相隔30年的股票票面形制格式以及条款内容,形象再现了保险业股份公司制度从初始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轨迹。
根据这些规定以及证诸史实,可知当时股东认购股份购买股票时,一般的程序是招股企业需分别在股票和存根的空白处填写相应文字,编上号码,加盖企业印章,然后从股票及存根之间,即自上而下的骑缝文字中间处裁开,股票交给股东,企业留下存根以为凭据。股票背面附录公司法条例或章程简要。
先后两种股票比较,后者不仅章程条款表达清晰明了许多,而且内容较为健全完善,比如遗失股票需补发、股份转让必须申报本公司、优先考虑内部股东;过户手续费等,尤其是为了保障投资者权益,确保股份公司的稳定,避免投机操纵,对股票转让过户有了严格的具体规定,比如“以本国人为限”、股东“姓名、住址及印鉴”开送本公司存查、“本公司查核”有权要求“提出证据或觅具妥保”、“定期股东会期前一个月内停止股份过户”,如有不符以致发生损失,公司免责等规范,表明为了避免资金黑幕,已懂得防患于未然。另外,对决算盈余如何分配,包括准备金红利,以及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办事人员各占多少比例,也做了详尽的预先安排。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公司创办人就懂得需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未雨绸缪,使可能冲突的利益达到平衡,并通过公司章程来表达这一理念,是难能可贵的。
晚清的股票制作还比较简陋,竖式格局,多为黑白单色单面印刷,到中华民国时期,股票的设计印刷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普遍使用雕刻版多色双面彩印,水印防伪、雕版精印,超越纸币印刷,代表着当时中国最高的印刷水平。而且票幅大,设计格式及底纹装饰颇具文化意蕴,股票上的文字凡需人工填写的,都是用工整、有力的楷书或飘逸、灵动的行草书完成的,在中国延续了数千年的书法艺术,在股票有限的空间里得到充分展示。填写的银钱数和日期上都钤盖股份公司的朱红印鉴,在股票与存根的编号上也加盖骑缝章,以示郑重。这里除了表现篆刻治印艺术以外,连钤章的部位讲究都显现了中国的民俗传统。
另外,这一时期的保险公司股票股本一般都比较少,少者几千股,多者不会超过10万股。股票分为固定股额的,也有即时填写购入股额的,壹股、伍股、拾股、伍拾股、壹佰股用不同颜色设计来加以区分。部分股票背面标明股息、红利的发放办法,股票转让情况。如果处于筹备阶段,认购股份者交款后先拿到股款收据为凭,将来以此换领正式股票。在领取股票时,往往还可以同时拿到凭以领取“官利”的息折。
纵观这一时期的中外股份制保险公司,虽然摸着石头过河,虽然走过了弯路,付出成长的代价,尚处起步探索阶段,但还是表现出趋向健康发展的基因。由“混沌初开”到慢慢成熟,经历了几番“严寒酷暑”的淬炼,三十年代以后,中国股市的发展显得“风调雨顺”了许多,这种好辰光随着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的爆发而走到了尽头。
注:“华安合群保寿有限公司创办规则”,1912年,上海档案馆藏。
【参考书目】:
《全国金融市场调查录》(中华民国31年七月出版)
《中国保险史》(中国保险学会编审/中国金融出版社发行/1998年9月第1版)
《中国保险史志(1805—1949)》(颜鹏飞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9月第1版)
《中国保险法规暨章程大全》(1865年—1953年/周华孚 颜鹏飞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3月第1版)
《中国近代商业革命》(郝延平/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汪敬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旧中国交易所股票金融市场资料汇编》(上下册/精装/1995年版)
《近代中国的商业性社会保障——以华安合群保寿公司为中心的考察》(杜恂诚)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上下册/潘序伦著/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发行/民国36年修订本/1947年)
《近代上海保险市场研究》(赵兰亮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百年中国证券典藏》(深圳证券交易所/花城出版社/6开精函套/ 2002年1月)
《中国证券》(刘鸿儒主编/九州出版社线装书局/ 2001年1月1版1印)
《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档案史料丛编/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2年12月1日)
《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年—1949年/上海档案史料丛编/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10月)
《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张忠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册》(1948年)
《招商局画史》(胡政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政府强势推行印花税:“邮票姊妹花”为金融监管“加密”
对股票发行征收附加税收也是政府机构加强金融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
印花税是源于西方,专门对从事商业活动、财产转移、权利许可、证照接受的行为征税的税种。印花税票是由国家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并发售的有价证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纳税凭证。纳税人通过在票证文件上贴销印花税票来履行纳税义务。由于印花税票的票面上印有不同的图案和金额,边缘带有齿孔,大小和样式类似于邮票,因此人们将邮票与印花税票并称为“姊妹花”。
有清一代由于尚未开征税收,因而清朝股票均没有贴销使用税票,从1913年3月1以后的大多数股票上都按规章贴用税票。
清政府虽然未能开征印花税,但也拟订了印花税的法规草案,从这些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保险课税的具体设想。1902年,清政府总税务司草拟了开办印花税大略7条,呈请政府审核,其中规定合同、发票、收条和银票等13项票证必须粘贴印花税票,不粘贴者以犯法论。若遇有争议诉讼者,无印花之票证不能视为凭据。7条中虽然没有对保险票证做明文规定,但根据印花税票粘贴的范围,保险股票应在印花税纳税之列。
1911年,北洋政府决定将清末开始酝酿已久的印花税付诸实施。1912年10月21日,经北京参议院决定,临时大总统袁世凯颁令公布施行《印花税法》(13条)。在这部税法中,北洋政府规定对契约、账簿、提货单等26种凭证征收印花税(公司股票和保险单被列为第二类凭证)。统一采用定额税率或分级定额税率,计税标准按公司股票和保险单所载银元金额(交易发生额)区分类别,从件分档计征,每件所载银元金额未满10元的免贴印花(1921年7月1日改为10元以下1元以上贴花1分,不满1元免贴);10元以上未满100元的,贴印花2分;100元以上未满500元的贴花4分;500元以上未满1000元的贴花1角;1000元以上未满5000元的贴花2角;5000元以上未满10000元的贴花5角;10000元以上未满50000元的贴花1元;50000元以上一律贴印花1.5元。同年10月30日,财政局在银制局印制长城图印花税票5种,12月11日,财政部公布《印花税细则》,从1913年3月1日在京师、直隶等开始发行长城图印花税票,其他各省以票到30日内为实行期。从此,我国正式开征印花税。
政府规定,商事、产权性质的凭证,主要由凭证的书立人负责贴花。保险公司就成为保险股票和保险单当然的纳税人。由于北京政府承认前清与列强各国缔结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都有效,所以在华的外国人受保护,基本上不纳印花税,而且由于外国在华租界行政管理权为洋人把持,不仅外资保险公司不用承担中国税收,连租界内的华资保险公司也基本上未缴纳印花税,没有成为真正的中国印花税纳税人。税负不均,这也成为中外保险公司事实上不公平竞争的具体表现。
万事开头难,由于税法中列举的凭证没有概括说明其性质,因而在税收实践中,征纳双方往往因为税额认定不清引起争议,也因为法制不健全,普遍存在着逃税漏税现象。
1934年12月8日,国民政府修改印花税法,公布了共24条、3类35个税目的《印花税法》,并制定了执行细则,定于1935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印花税法》规定,保险公司发行的股票、保单等契约簿据都一律按章贴用印花,并规定明确的税率,如1936年,规定每件凭证贴花的最高额不超过20元,其中人身保险每件按保额每1000元贴花2分,财产保险每件按保额每1000元贴花1分。1937年10月,上海市执行国民政府公布的《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办法》,将印花税额加倍征收。1945年,又将原订比例税率减低1/4,改为每1000元或每1万元贴花3元;起征点提高为500元及1000元。定额税率,提高至10元、20元、50元、100元和200元。1947年6月,规定各项许可证每件贴花2000元,专利及金融、信托、保险等业的登记证每件贴花5万元(注1)。
当时的印花税票大多由邮政局、中国银行、电报局、商会等机构代为发售,国民政府通过发行印花税票大肆敛财,以弥补内战造成的财政空缺。
从目前发现的保险公司股票及保险单上贴销税票情况来看,几乎涵盖了这一时期主要使用的税票种类。本人收藏的保险公司股票和保险票据,大多都有贴花。试按税票种类列举一二。
保险单凭证贴花 1920年11月6日签发的“中国金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拾年期保险单”,总董唐绍仪,总理易次乾。从条款内容来看,属于寿险带存款性质的分红保险:被保寿人在认定的10年期内,按年缴纳规定之保费,直至期满,除将所保金额照数给还外,并加以相当之红利。倘被保寿人不幸于未满期之先身故,则即时将所保金额,如数赔给。保险单正面贴有中华民国“长城图”红色壹角印花税票2枚,并盖了税讫印章(图1),这种税票是1912年11月印制的长城图印花税票,一共有1分、2分、1角、5角、1元5个面值,以银元为本位币。使用时间达12年之久,到1925年9月1日改用麦穗嘉禾图印花税票为止。
1932年签发的“华安合群保寿股份有限公司不占利二十年期终身保寿单”,贴销“地图旗图”5角印花税票两张(图2),这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11月印制的。
1937年签发的“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贰拾年两全保险单”贴销“六合塔图”2分印花税票4张(图3),这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34年11月印制的。
股票贴花 “宁兴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壹佰股股票” 填发日期为1943年8月1日,编号为“股票寿字第零零贰贰号”,股份总数为壹万股,资本总额壹百万元,股票每股100元,股额壹佰股,国币壹万元,中间加盖了钢印。在股票左上方贴了4枚蓝壹元的“六合塔图”印花税票,票上加盖“上海特区”字样和印花税讫印鉴(图4)。这套印花税票是1934年11月由上海大东书局股份有限公司印制发行的。
1944年7月1日签发的“华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伍拾股股票(图9),在股票背面贴了2枚10元税票,是汪伪南京政府1944年印制发行的上海版前门图印花税票。
政府规定保险股票及保险单作为产权凭证,在签发时都须按规定比例贴销印花税票,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于这一强制规定,如果在可接受数额幅度内,客户在心理上是愿意认可的,毕竟凭证单据上贴销具有法律许可意味的税票,由政府钤盖印鉴,就成为合法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等于政府给加了密,因而对缴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因如此,印花税被时人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
到抗战爆发、物价飞涨、通货膨胀时时发生、政府将印花税作为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加重税负时,尤其是当税负过重影响行业发展时,就会受到反对,保险业界公会组织就会出头露面,与政府交涉税负问题,据理力争。1936年,国民政府立法院有修改《保险法》之议,并邀公会推派代表列席陈述意见。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法人胡詠骐不顾烦劳,推动同业,轮日座谈征询,详事研究,费时凡三阅月,最后形成意见书,胡詠骐等6人为特派代表,赴南京列席讨论,反映民族资本保险企业的利益诉求,代表会员公司与政府交涉有关印花税、营业所得税等问题,结果甚为圆满:立法院对保险公会代表之建议,多所采纳。同年,在国民政府修改《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时,保险同业公会再度集思广益,由胡詠骐领导,竭力与当局磋商,力争将人寿保险列入免税项下,以同业名义争取对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这种在保险股票及票证上贴销税票的规定做法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新中国成立之初,有些地区继续使用原解放区印制的印花税票,有些刚解放的地区则沿用民国时期使用的印花税票,仅在票面上加字改值。194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第一套印花税票,因其主图图案是在两根柱子之间,由齿轮和麦穗衬托下的飘扬在地球之上的五星红旗,习称“旗球图”印花税票,并于1950年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法》正式使用,从此中国的印花税票得到了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套印花税票发行于1952年7月1日,根据主图图案分称为“机器图”和“鸽球图”印花税票,印花税票按全国各大区加字印制使用。也可为了方便使用,实行印花总贴办法,即保险公司可在当地申报印花总贴,在保险单证上加盖或印制印花总贴章,而不用在保险单证上逐一粘贴印花税票。
1951年10月3日签发的“建国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400股股款收据(股东陈清琤,同期过户给王宽诚)贴销“旗球图”200元印花税票一张(图5)。
1956年4月签发的“公私合营新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61股股款收据(股东刘鸿生,1957年过户给儿子刘念义),贴销“机器图”500元印花税票一张(图6)。
防诈秘籍:
保险公司的股票防伪措施
股票作为资本投入的凭证,代表了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因而非常注重防伪。
从保险公司的股票实物初步研究,主要采用了以下6种方法防伪。
印鉴防伪 印鉴防伪是古老的防伪方法,直到现在仍在广泛使用。个人有私章,单位机构有公章,各种凭证只有加盖公私印鉴方才视为有效。股票上一般都加盖股票发行机构的印鉴及股份公司董事的私人印鉴,转让股票时还要加盖转让双方的印鉴,有些股票有骑缝章,有些加盖钢制印鉴,“中贸保险公司”1943年壹佰股还另外附加彩色衬纸加盖钢印,显得特别醒目(图7),使股票的防伪性能更加完备。目前看到的保险公司股票的记名董事,既有政界名流、工商巨擘,如李平书、朱葆三、宋汉章、周作民等,也有著名法学家参与其中,如海商法权威魏文翰曾任民安产物保险公司常务董事,商事法专家王效文曾任大东保险公司常务董事。
底纹、边框防伪 保险公司股票大都设计有繁缛考究的底纹和边框花纹,这些复杂的花纹、线条相互交织,很难描摹,不仅起到装饰作用,同时也是一种防伪手段。民国时期尤其是早期股票制版印刷不计成本,均采用雕刻版,无论图案、花边、底纹都有精细的条纹组成,十分清晰,有很强的立体感。这是当年普遍采用印钞技术的重要防伪措施,丝毫不会马虎。在边框中间的区域内,一般有背景图案,这种背景称为底纹。“久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壹百股股票”底纹上满布一些需用放大镜才能分辨的“久安”小字和圆圈图案组成的图饰,也起到一定的防伪作用(图8)。
纸张防伪 民国时期尤其是早期股票用纸非常讲究,大多为进口铜版纸或道林纸,纸质精细,挺阔,厚韧。保险公司股票大多采用特种纸张,以增强其防伪性能。常见的有证券专用纸、造币纸、羊毛纸、加纤维丝纸等,由于这些特种纸原材料稀少,制造工艺复杂,一般都由国家专项控制。采用特种纸张印制股票以保障其严肃性。
水印防伪 水印防伪,即使用带有水印的纸张印刷。水印纸是特种纸张,是在造纸过程中用带有图案或文字的辊子对纸张进行处理,使纸张在光线照射下显现与纸张深浅不同的图案或文字。水印纸属国家严格控制的专控商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得到,所以防伪性强。
暗记防伪 暗记防伪是纸钞、邮票等设计印刷中经常使用的防伪手段,在股票上也经常采用。设计图案时,在某些隐蔽地方设计一些字母、文字、数字等,但都十分细微,需要用高倍放大镜才能看到。
流水编号 一般情况下,每一张股票都有两个流水编号,一个是票面印刷流水编号,一个是骑缝处手写的流水编号。股票上的任何一个流水编号都是由阿拉伯数字依序排列,一环紧扣一环,中间没有空号和重复号,避免造成混乱。而且都是独一无二的,排他的。没有编号,人们无从了解公司总股本和发行情况,也就不会信其真。股票制作流水编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据此可以如实统计,公司的总股本和发行出去多少股均一目了然。而且,上级机关可以凭此作出审核发行决定,纳税部门亦可依据照实征税。
中外商战故事:严限股东身份,唯收华股不收洋股
从轮船招商局局规中出现“不准让与洋人”、“详注股份册,以杜洋人借名”等规定开始,华资保险公司普遍坚持“唯收华股不收洋股”的传统,90%以上的股票在章程中强调禁止将股票卖给洋人(非中国人购买股票或转让外国人视为无效),有些公司对违反者还要追究责任,想来是当时华商保险业在长期受外商抑制的情况下激发出反抗情绪的自然表露吧。
晚清以来,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处于强势地位。前文提及,进入中国最初的一百多年里,外商保险公司利润很丰厚,所以外商既要利用华人的资金,又对华人的附股严加控制,有的外商保险公司甚至拒绝华人入股。但为了迅速打开中国保险市场,并出于对自身发展的考虑,外商保险公司虽然转变观念,开始吸收华资入股,但又时时提防华人股东尾大不掉,影响外商的控制力。他们挟雄厚资力,以治外法权作保护,不受中国约束而为所欲为,不但垄断了国内大部分业务,获取巨额利润,而且还使得华商保险同业多方受制于它。
蹒跚起步的华商保险公司不但经验技术、保险条款需借鉴外人,而且在分保业务上更是要仰人鼻息。加上积贫积弱的政府无法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保护,均导致民族保险业多方受到外商掣肘,饱受凌辱。
唯有团结同业凝聚力量,才能与洋商一争短长。1907年,朱葆三(华兴、华成、华安三家保险公司的总董)利用自己的威望,发起成立华商火险公会。这是中国第一个保险社团组织,通过引领保险同业,围绕华洋公司间的共保分保使用中英文保险单条款等平等竞争问题进行长期的抗争。随着民族保险的发展,以及公会影响的扩大,华商火险公会多次改组,1931年更名为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当同业公会组织制度日趋健全完善后具有相当权威性,敢于与外商分庭抗礼,迫使洋商保险公会不得不让步,从而缓和中外保险业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外商与华商保险在垄断与反垄断、控制与反控制的长期斗争中,华商逐步取得胜利。
民族保险业的自强奋进,迫切需要通过来自法律层面的扶持和保护,因此在招商集股、起草章程、筹备保险公司的过程中,设置一些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领土上经营范围和特权的条款,是非常明智、理所当然的选择。
1912年7月1日,华安合群保寿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营业,公司资本额定上海规元银100万两,分为1万股,每股100两,先缴20两,“并有权随时添招新股”。公司创办初期即有显著的挽回利权、抗衡外资的意思,其创办规则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公司是“完全纯粹”的华人资本,“只收中国人股份,如有将股份转售外国籍者,作为无效。”(注2)这一企业治理的理念很可能与公司创办前期的负责人郁赐及创办人之一吕岳泉曾多年服务于外资保险公司的经历有关。从委身事洋到自立门户,使吕岳泉有着强烈的民族气节。
华安合群保寿有限公司是我国营业规模最大,唯一有能力与洋商抗衡的华资寿险公司。“远东保险王”美国人史带挟雄厚的美亚保险集团等美国资本实力,企图一统天下,垄断上海的保险市场,早对华安合群有了觊觎之心。1930年前后,秘密派大美晚报记者张某以记者的名义到华安拉拢关系,探听虚实,掌握情报,并私下唆使他人悄悄在股市上收购华安的股票,妄图将华安据为己有,这种不怀好意被吕岳泉察觉到了,便周密筹划,针锋相对,虚与委蛇,历时年余,终于挫败了美商的阴谋。
【注释】
注1:《上海财政税务志》 第五篇税捐厘赋 第三章财产及行为税 第七节印花税。
注2:“华安合群保寿有限公司创办规则”,1912年,上档藏。
【参考书目】:
《全国金融市场调查录》(中华民国1942年7月出版)
《中国保险史》(中国保险学会编审/中国金融出版社发行/1998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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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册》(1948年)
《招商局画史》(胡政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中国保险业股份制的发展史也承载着年轻的中国共产党人充满理想与传奇色彩的创业故事,铭刻着革命战争岁月血与火的记忆。
在极端艰难的斗争环境里,地下党组织迫切需要通过创办经济实体,利用合法经营身份掩护党的秘密工作,并为党赢取活动经费。而当时股份制保险公司蓄势待发的态势和点石成金的融资魅力,深深吸引了中共地下党的关注,并艰辛备尝,积极探索,大胆付诸于实践。在抗战时期,中共地下党创办过两家保险公司:大安产物保险公司和民安产物保险公司,均采用了股份制公司形式。
大安保险:构建
中共上海地下党的战斗堡垒
抗战初期,由于日本需要依赖英美为其提供物资,所以日军攻占上海后,止步于公共租界的苏州河畔,英美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在日战区的包围下形成独立于战争局外的“孤岛”。“孤岛”的平静,吸引了众多沦陷区的富人来此躲避战火,大量游资投放于工商业,呈现畸形繁荣局面,企业的个人保险需求被激发出来,保险业空前繁盛起来。到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扯下了在英美面前的伪装,挺着刺刀进占租界,勒令原本控制上海保险市场的英美法商保险公司停业(外籍工作人员被关进了集中营),但一时间里,实力较薄弱的日商保险公司还难于取而代之,出现了保险市场空白。时任中国天一保险公司襄理的中共地下党员谢寿天认为这是发展民族保险事业的大好时机,便向上级联系人、中共江苏省委职员工作委员会书记陆志仁提议创办保险公司,党组织考虑到利用保险公司业务与各行各业联系比较广泛,有利于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就同意了谢寿天的建议,并支持他出面筹建。
谢寿天多方联络,邀集陈巳生、郭雨东、董国清、关可贵、龚渭源、全宝瑜等共7人为发起人,分头负责从社会上筹集股金。
1941年11月28日,举行大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通过选举产生董事监事会,孙瑞璜(新华银行副总经理、上海市银钱业业余联谊会理事长)当选为董事长(另请上海名流闻兰亭为名誉董事长),徐寄庼(浙江兴业银行总经理)、李康年(中国国货公司总经理)、金宗城(上海银行经理)、刘伯含(北京鼎丰银行总经理)、陈巳生(宁绍人寿保险公司经理)等金融界实业界人士及郭雨东、谢寿天等当选常务董事。董事会决定聘任郭雨东为总经理,谢寿天兼总稽核,董国清、李晴斋为副经理,关可贵任协理。借广东路51号大莱大楼二楼(后迁至北京路356号四楼宁绍人寿保险公司原址)办公,按法定手续,申请登记批准,注册资本法币50万元,实收半数25万元,1942年5月11日正式开业。陆续在日军控制的天津、南京、广州、青岛、烟台和北平设分公司,武汉、无锡、苏州等地设代理处,经营各种财产损失保险业务。
大安保险公司是在中共上海地下党组织的直接支持下创办起来的,事实上承担了保险业地下党组织主阵地的职能作用。公司虽然规模不大(职工不满30人),业务有限,但在上海保险业职工运动史上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中级职员中,有中共地下党员8人:常务董事谢寿天、陈巳生,总经理郭雨东,襄理蒋学杰(谢寿天的夫人)、会计主任赵帛、蔡同华,庶务主任吴福荣,妇女主任施月珍。连同天津分公司经理孙文敏、广州分公司经理石志昂都是地下党员。他们虽没有编在同一个支部,也没有横向联系,互不知情,但在执行党的决议时却是步调一致的。他们以保险公司职业作掩护,从事革命工作,掩护地下党人的革命活动。
大安保险公司发起、赞助并从人力物力上全力支持“保联”开展各项群众工作,藉以传播进步思想,散播革命种子。中上层干部出任了“保联”的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组织、出版、图书、文娱、福利等部负责人。
由于此时英美保险公司被强制关闭,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出路被切断,陷于困境。在行业危亡关头,大安保险公司的谢寿天、郭雨东会同保险界有一定声望的董汉槎、顾中一等一起,发起筹组“大上海分保集团”(最后有19家华商保险公司加入这一再保险集团)。根据合约规定,量力分担各成员公司的保险溢额,依靠自身的力量,互通有无,团结自救,大大增强了民族保险业的收益,避免了保险溢额被日商保险公司攫取,使日军企图控制上海保险业的企图没有得逞。
谢寿天、陈巳生还经常以大安保险公司董事的合法身份参加上海金融界、工商界和知名人士组织的座谈会、聚餐会,借机联系和团结爱国民主人士,开展统战工作,为党的统一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郭雨东还曾掩护“下关事件”中被国民党特务殴伤的上海代表阎宝航、陈震中在自己家里隐蔽疗伤,等他们伤情痊愈后又设法分别护送他们前往东北解放区和转道香港,北上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
根据上海地下党的部署,谢寿天、郭雨东与太平保险董事长兼总经理周作民以及中国银行沪行经理吴震修有着多次接触,长年关心。周、吴在上海金融界是颇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争取团结他们,无疑对于进一步扩大和巩固爱国民主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上海解放前夕,国民党特务开始恫吓工商业名流撤离上海。1948年10月,谢寿天、郭雨东在离沪去港前夕,专程到周作民家里,向他宣传党对民族资本家的政策,稳定他们的情绪。周、吴两人表示愿意与共产党合作,不愿意随蒋家王朝逃往台湾。后来周作民在香港出资包租了一艘外轮,争取滞留在香港的众多民主人士能及时北上,参加即将召开的新政协会议,为新中国的建国大业出了不少力。
大安保险公司最困难时期在经济上也常常得到地下党的无私资助。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颁令:所有日伪时期设立的保险公司,必须以法币为计算单位增加资本,重新登记,方能继续经营。有许多小公司因受“中储券”贬值的影响,无力增资,被迫关闭停业,大安也陷于资金匮乏的困境。在这关键时刻,地下党组织拿出十根金条(100两黄金),由市委委员张执一亲自交到郭雨东手里,协助通过验资得以继续营业,并嘱咐一定要设法把大安保险公司维持下去。在公司增资改组时,另一家由中共地下党掌控的民安保险公司也认购了“大安”的部分股金,助一臂之力。
为避免法币贬值带来的影响,大安还投资办实业,先后创办大安木材公司、永康进出口贸易行。1944年,按照地下党指示,谢寿天密切关注关勒铭金笔厂的改组,入股并兼任该厂董事,陈巳生兼任该厂总经理,为上海地下党组织寻找到另一处可靠的隐身之处。后来,中共江苏省委书记刘晓(化名刘镜清,当时上海地下党组织归江苏省委领导)到关勒铭金笔厂任常务董事,省委组织部长王尧山任该厂职员,为他俩取得了社会职业的掩护。
大安保险终于渡过战乱年代,迎来解放。到1951底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大安保险公司率先参加公私合营新丰保险公司,资产全部上缴国家作为公股。
1948年10月,谢寿天奉党的指示撤离上海,在香港参加由上海地下党举办的学习班。1949年初,谢寿天从香港出发到达石家庄,由中共中央分配参加接管上海的准备工作。5月27日,上海全部解放当天,正式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谢寿天任副处长,负责对官僚资本银行的接管工作。他充分发挥熟悉上海金融界情况的特长,对在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前夕胜利完成接管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头几年,谢寿天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副行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区分公司经理、中国五金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局长、中国银行副总经理等职。
【参考书目】:
《全国金融市场调查录》(1942年7月出版)
《中国保险年鉴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社沈雷春)
《中国保险史》(中国保险学会编审/中国金融出版社发行/1998年9月第一版)
《中国保险史志(1805—1949)》(颜鹏飞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9月第一版)
《中国保险法规暨章程大全》(1865年—1953年/周华孚 颜鹏飞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2年3月第1版)
《旧中国交易所股票金融市场资料汇编》(上下册/精装1995年版)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上下册/潘序伦著/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发行/民国36年修订本1947)
《百年中国证券典藏》(深圳证券交易所/花城出版社/6开精函套装/ 2002年1月)
《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档案史料丛编/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2年12月1日)
《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年—1949年/上海档案史料丛编/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10月)
《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张忠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上海市保险业职工运动史料续集(1938-1949)》(中共上海市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主编/上海市保险业党史资料征集组编写 / 内部资料 / 1989年6月)
《卢绪章与广大华行》(王元周编著/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参考书目】:
《全国金融市场调查录》(1942年7月出版)
《中国保险年鉴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社沈雷春)
《中国保险史》(中国保险学会编审/中国金融出版社发行/1998年9月第一版)
《中国保险史志(1805—1949)》(颜鹏飞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9月第一版)
《中国保险法规暨章程大全》(1865年—1953年/周华孚 颜鹏飞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2年3月第1版)
《旧中国交易所股票金融市场资料汇编》(上下册/精装1995年版)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上下册/潘序伦著/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发行/民国36年修订本1947)
《百年中国证券典藏》(深圳证券交易所/花城出版社/6开精函套装/ 2002年1月)
《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档案史料丛编/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2年12月1日)
《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年—1949年/上海档案史料丛编/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10月)
《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张忠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上海市保险业职工运动史料续集(1938-1949)》(中共上海市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主编/上海市保险业党史资料征集 组编写 / 内部资料 / 1989年6月)
《卢绪章与广大华行》(王元周编著/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民安保险:化身国统区最隐蔽的第三条秘密战线
民安产物保险公司是1943年在中共地下党领导下,由广大华行在国统区重庆创办的。
早在抗战爆发初期,在上海从事西药医疗器械经销业务的广大华行就成为中共地下党秘密活动的掩蔽体,其创办人卢绪章、杨延修、张平在1937年至1938年间先后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40年初,党中央为了开展大后方秘密工作的需要,指派卢绪章去重庆,以广大华行内迁为掩护,在大后方建立党的地下工作机构,按照“隐蔽精干,长期埋伏,积蓄力量,以待时机”的指示方针,肩负起“搜集秘密情报、为从事地下工作的领导同志建立交通安全线、为党中央筹措经费”三大任务,要求保持极端秘密状态,不公开参加政治活动,并通过商业经营,尽力提高广大华行的社会地位和声誉,以备政治形势恶化,党的第一线(指八路军办事处及《新华日报》社等党的公开机构)、第二线(指各省市设立的地下党组织)秘密机构遭到破坏时,能担负第三线秘密掩护任务。为了安全起见,在组织上受党中央南方局和周恩来的直接领导,不与地方党组织发生联系,史称中共第三条秘密战线。
为了做好这些绝密而且高危的工作,内迁到重庆的卢绪章,与杨延修、张平等共产党人,运用高超的商界联络与应酬手腕,灯红酒绿,觥筹交错,刻意与国民党上层党、政、军、警、特们打得火热,伺机与蒋介石侍从室专员施公猛、军统少将梁若节、重庆航空检查所所长严少白等要员拉上了关系,请他们出任广大华行的顾问董事,让他们把黄金、美元存在广大华行,给予他们很高的利息,使他们心存感激并投桃报李,为卢绪章搞到一个第25集团军少将参议的头衔和国民党特别党员的证件。卢绪章善于广交朋友,扩大社会关系,广大华行利用这些社会关系,不仅取得货物运输和人员往来的便利,促进了业务的发展,也给广大华行涂上了一层保护色,增强了广大华行的隐蔽能力,在从事党的秘密工作上更加安全。
经过卢绪章3年的纵横捭阖,悉心经营,广大华行经济效益卓著,不仅在重庆站住了脚,还在昆明、成都、贵阳、西安、兰州等大后方的重要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成为大后方红极一时的西药商业企业,成为党在国统区内的重要经济支柱。
厉兵秣马 重庆红色暗战
到1943年年初,重庆已是战时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工商业、运输业空前发展。由于政府对新设银行钱庄有严格限制,而创办保险公司及开展业务相对比较便当,因此,当时的银行和大企业纷纷创办保险公司,短时期里重庆的保险机构增加到50余家。这年4月,为了增强广大华行的经济能力和企业声誉,进一步提高广大华行的实力和社会地位,为党的秘密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卢绪章提出创办一家保险公司的设想。他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扩大同各行各业的往来,广泛接触上层人士。卢绪章的这一设想,得到了广大华行党内同志的赞赏。在一次去红岩村汇报工作的时候,又得到了党的中南局和周恩来的肯定。于是,卢绪章以广大华行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身份,在杨经才(中兴保险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副经理)、魏文翰(海商法专家、民生实业公司航运顾问)的协助下,邀请民生实业公司总经理卢作孚(四川著名爱国实业家、曾任交通部常务次长)作为共同发起人,筹创保险公司。卢既有官场背景,能够疏通各方关系,又有在四川创办民族工业的辉煌业绩,具备在金融实业界的强大号召力,因此筹备十分顺利。广大华行和民生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商定由卢绪章代表广大华行一方,卢作孚代表民生实业公司一方,共同投资法币1000万元,双方各负责筹资50%,克日成立。公司取名“民安”,是因为卢作孚认为,“该保险公司之职责应侧重于人民物资之安全保障,故命名为民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按招股计划筹募资本总额1000万(法币),分为10000股,每股国币1000元,先收半数。在集资过程中,广大和民生争取到四川、重庆和云南许多政界与商界的著名人物参股。其中,卢作孚认购800股,裴庆余(昆明市长、滇黔绥靖公署政治部主任)认购600股,吴晋航(和成银行总经理兼华懋公司经理)、何北衡(民生公司常务董事)各认购500股,康心如(四川美丰银行总经理)、严燮成(昆明市商会理事长)、李澄宇(龙云的外甥,昆明银行行长)各认购400股,孙越崎(重庆联合天府煤矿公司总经理)认购300股,卢绪章、杨延修(广大华行协理)各认购250股,刘航琛(四川金融界领袖、川康平民商业银行董事长)、浦心雅(交通银行协理、重庆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太平洋保险公司协理)各认购200股,共有56名记名股东。其中,中共地下党员龚再僧(即中共早期银行家龚饮冰,解放后任中国银行总经理董事长)以锦华湘绣庄经理名义,用党的营运资金认购400股,缴纳股银20万元。
顺利完成集资招股任务后,1943年6月,由56人列名发起,认足股份,成立民安产物保险公司董事会,向重庆市社会局申请备案。7月28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卢作孚为董事长,吴晋航、卢绪章、严燮成、魏文翰、杨延修(广大华行协理)、杨成质(民生实业公司船务处经理)为常务董事。何北衡、刘航琛、李澄宇、浦心雅、孙越崎、张军光、郑栋林、杨经才、康心如、张平等为董事,邓华益、陶胜百、汪石清、戴自牧、裴庆余等为监察。从以上董事及监事名单,可以看出原规划中“广泛邀集大后方金融工商实业界巨子参加投资”的目标已经实现,民安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董事会决定聘杨经才为总经理,卢绪章为副总经理,民生公司推荐谢步生为财务处长,广大华行则推荐陈鹤为业务处长,曹一鸣为财务处副处长,王应麒为总务处长。民安保险公司董事会和业务人员构成的安排,是广大华行党组织正确执行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成果,也标志着广大华行已跻身于大后方的金融实业界行列。
1943年6月1日,民安开始接受分保业务,7月1日开始直接营业。不久,因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非常时期管理保险事业办法,又依照规定向财政部补领营业执照,并更名为民安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月2日,经济部发给“设字第一二一八号”执照(1945年5月31日财政部核准发给保险公司营业执照)。1943年11月11日正式开业,总公司设民族路特一号福钰大厦。主要经营海上保险、木船货运保险、水灾保险、航空运输保险、船舶保险、水陆联运保险、汽车保险、邮政包裹保险等业务。
开业伊始,民生实业公司便将所有50余艘轮船的运输险业务全部交给了民安承保,为民安奠定了业务发展的基础。在卢绪章的悉心经营下,公司业务不断扩展,先后在重庆、昆明设立了分公司,在成都、贵阳、西安、自贡、盐都、泸州、宜宾、合江、资中等地设立分支代理机构。为深入拓展业务,民安在四川制糖中心——内江设立了分公司,聘请糖业公会负责人为经理,承揽了内江糖业运输及各制糖厂的水火保险。为了分散保险风险,稳定自身经营,民安还与中兴、永兴、亚兴、永大等保险公司组成“华联产物保险公司”,解决超过自留限额的溢额分保问题。随着业务的蓬勃发展,民安产物保险公司在大后方保险业界的名气和影响力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