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将其建筑物、仓储物、办公设施及用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4月29日零时起至2009年4月28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限内的2009年1月6日,商场二楼仓库发生火灾,接到119指派的当地某企业消防队赶赴现场进行灭火,二楼仓库火被扑灭。灭火后,消防队向被保险人收取了300元的燃料、灭火剂费。消防队收取的300元的燃料、灭火剂费,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经查,本次火灾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笔者以为,消防部门灭火向被保险人收取的燃料、灭火剂等直接费用,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应当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一、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灭火所产生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称为施救费用。对因施救保险财产造成的施救工具的损坏、灭失和直接用于施救的物资消耗,应当认定为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这不包括公安消防队救火所损坏、灭失的消防器械及消耗的燃料、灭火剂等。因为《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公安消防队所损坏的消防器械和消耗的燃料、助剂,不得向被救方收取费用。财产保险除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外,均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既然公安消防队不得向被救方收取该项费用,作为被保险人的被救方依法就不产生该项支出,保险公司就无须赔偿。
二、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由此款可知,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并不是无偿的,扑灭外单位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等,法律规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但未禁止向被救单位收取适当费用。
三、案例中,消防部门收取的300元燃料、灭火剂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题述案件中,接受报警后,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的规定,指派某企业消防队到达现场进行灭火是合法的,该企业消防队应当属于专职消防队的范围。对于该消防队向被保险人收取的300元,根据《消防法》第49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本次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补偿。但因为《消防法》并未禁止专职消防队向被救单位收取适当费用,且该300元费用属于合理范围,所以该项收费并无不当。作为被保险人的某商场补偿给消防部门的300元,应当认定为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