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5月10日,国民政府公布《建议人寿保险法》,采取国办主义,由邮政储汇局兼办。该法规定:简易人寿保险为国营事业,属交通部主管,其他保险业者不得经营;第二三条规定:邮政储汇局对被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简易人寿保险分终身保险和定期保险两种。终身保险,其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国币50元至500元为限。被保险人必须在契约满期时或未满期而被保险人死亡时,方可领受全部保险金额,未满两年发生死亡时则视时间之长短,而规定其权利。如未满一年死亡时,领受所纳之全部保险费;逾期一年而未满两年死亡时,领受保险金额之半数。并规定了保户遇有需要时,可凭保险单作抵押向保险公司借款。
1935年5月,简易人寿保险公布后,邮政储汇局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开业并在局中设置保险处,专门从事简易人寿保险业务。初期在上海储汇总局汉口分局试办,很快推广到了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湖南、湖北等省。各省邮局及邮局304处。至1936年末,签订简易人寿保险契约17900余种,月收保费2000多元,保险金额386万元。1937年抗战爆发,这项业务受到影响。
1939年,邮政储汇局由上海迁至昆明,次年其保险处迁到重庆,积极督导各地业务。到1942年底,签订建议人寿保险契约6万件,月收入保费6万余元,保额达970万元。
此后十余年,简易人寿保险业务又得到了迅速发展,到简易人寿保险开办10周年之际(即1945年8月),签订保险契约达35.3万件,月保费收入860多万元,保险金额超过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