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印花税和征收起始于清朝末年,正式实施于民国初期。1911年,北洋政府决定将清末酝酿已久的印花税付诸实施。1912年10月21日,北洋政府由临时大总统令公布实施《印花税法》。在这部税法中,北洋政府对三类35种凭证征收印花税。保险单被列为第二类凭证。1934年12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24条,3类35个税目的《印花税法》,并制定了执行细则。定于1935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保险单被列为第一类商事凭证,适用税率为“投保额每千元投保2分,超过之数不及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贴。每件保额不满1000元的免贴。”
保险印纸属于印花税票的一种,目前发现的有“中国图”保险税票、“长城图”保险印纸和“华北人寿”保险票。这些保险税票产生于抗日战争开始前后,大量使用于抗日战争时期,因受日本经济文化的影响,保险印花税票被称为印纸,为了区分印花税票,人们习惯上把保险税票统称为保险印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