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929年,已经有人独自驾机跨越大西洋,飞机正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快,并迅速投入商用,航空险的保险价值和保费也成指数增长。1928年的航空险保费比1927年增长了三倍,人们最初预计1929年的航空险保费将比上年增长50%,但在当年第一季度结束时,预料数不得不被修改为比上年增长两倍。“尽管竞争日益加剧,航空保险业务的迅猛增长无疑是商用航空业发展的真实标志”,当时的一本航空杂志写道。
与人类的其他创新活动所面临的情况一样,当时的法律体系跟不上航空业的发展步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飞机是否应视作普通承运人,是否与其他运输方式一样涉及相关责任。整个20年代飞机都在运送邮包和货物,到20年代末,大多数飞机开始运送乘客。航空险承保的主要风险包括:火灾、意外损害、龙卷风和暴风、偷窃、抢劫、公众责任、财产损害、法定的旅客赔偿责任和雇主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及死亡、货物损失、地面财产损害、机场责任、碰撞责任及其他特殊风险。
航空险保单与寿险、意外险保单同时承保人身伤害和死亡,势必导致双重索赔,而保险人认为寿险和意外险保单不承担飞机造成的意外伤害和死亡,由此引发了大量争论。随着争论的深入,人们开始将飞机视作普通承运人,也要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险公司为了对双重索赔加以限制,就在意外险和寿险保单中加入除外条款和限制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付费乘坐有照运营的飞机乘客才可获得寿险和意外险项下的赔付,而且飞机必须是按照固定航线和固定时间表飞行,除此以外的其他飞行活动只可以在航空险保单项下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