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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特质是指构成一个较大的文化复合体的基本元素,是区别一种文化现象与另一种文化现象差异性的基本单位。保险监管文化是监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国家职能,在采取决策、组织、管理、调控、监督等特定行政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中积淀形成的文化现象的总和。从文化的特质上区分,保险监管文化有别于保险企业文化的商业契约型组织文化特质,也有别于保险社会文化的公众群体型组织文化特质,属于行政型文化的范畴,具有行政文化的特质。研究保险监管文化,需要从保险监管所蕴含的行政特征中抽离出其与其它保险文化不同的特质,这些特质既是构成保险监管文化的核心要素,也是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践基础。
保险监管文化应体现公共利益的需求
从行政产生的本源讲,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存在的基本依据,是其行使各种行政权的最终合理性标准。没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会有政府的存在。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有效提供公共产品以及主动为公众谋福利是一切行政行为的目标和使命。保险监管文化作为监管行政意识和行政价值观的本质体现,其最本质的特质就是具有“公共性”。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指出,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阻碍行业科学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抓紧时间解决”。监管机关之所以要去解决这些问题,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需要,监管机关制定和推行的一切决策和措施,无论从其出发点、过程还是最终结果进行考察,都反映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追求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由此可见,监管文化不仅仅应该表现为“内化”了的监管群体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则,也更应当体现出“外化”了的监管使命和目标的终极归宿。公共性价值明确回答了保险“为谁监管”、“怎样监管”的核心命题,是保险监管文化最核心的价值观念,其所体现的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和追求,正是开展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
保险监管文化应体现行政公允的价值
既然维护公共利益是保险监管文化的核心价值,那么,如何让公众在公共利益面前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就需要体现一种监管的正义。行政的重要特点之一在于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必然会给行政相对方带来权利义务上的改变。而法律、规范和权威性文件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立法者原本未能预见到的问题,因此始终会面临自由裁量的存在。这就需要监管者必须始终正确理解指导他们行为的命令的精神,才有可能作出最有价值的行政判断,这就是监管文化中的公允精神。
于保险监管而言,保险企业、保险消费者甚至社会公众都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这就要求监管者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要摆脱追逐私利的“理性经济人”束缚,获得“公共人”的品质,将自身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心理素质、职业操守等等文化因素转化为一种公允之道和行动指南,公正、公开地处理公共事务,依法公平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使“公共善意”成为监管机关的自觉追求,担负起提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价值。除此之外,这种公允精神还应体现在行政效果的衡量标准上,即监管行为的结果应使得监管对保险事务的管理处于一种合理状态,意味着监管不妨碍且促进权利和义务、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并具有社会普遍认可和富有意义的公平和正义。
保险监管文化应体现政府服务的本质
上世纪70年代末,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促使政府转型的一系列改革运动,“服务型政府”的重塑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服务型政府把政府定位为服务者的角色,要求政府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必须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人民的利益外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这一宗旨跟服务型行政文化的精神实质是完全一致的。具体到保险监管而言,保险监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其文化价值中必然体现出为民服务的精神。就是要求监管者必须重视人民利益,公众利益高于一切,以服务人民,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自己的最高价值追求,并能从积极奉献中感受到自身存在的价值。在今年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提出保险监管要“要服务保险消费者,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放在监管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让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同时指出,“要在服务中体现监督和管理,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只有服务到位,才能监管到位。”这些思想都充分体现了监管文化中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
保险监管文化要体现服务精神的本质,一方面,需要在制度建设和制度安排中贯彻服务原则,体现服务价值;另一方面,需要把体系上的服务原则和价值上升为监管主体自觉自发追求的境界,才能促进服务价值在监管文化中更好地彰显和体现。
保险监管文化应体现公共精神的培育
公共精神是指一种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直接的功利目的,对公共事务、事业和利益关怀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态度。培育公共精神的意义在于,让监管者对自身所处的位置有清醒的认识和明确的定位。保险监管者首先是公民,又受权于公民,代表公众的利益,执行和管理公众的事务。因此,保险监管者在施政活动中必须以公共责任为依托,以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制定公共政策,实施行政行为,才能以个人良知和道德担当起监管的责任。
塑造和培育保险监管文化需要首先在监管者中普遍树立和培养起具有行业共识的公共精神。这种精神应当涵盖民主、法制、正义、公平、诚信、责任、和谐等几乎所有具有普世价值的理念和作为公务人员所应具有的品质。“公共精神”在监管文化建设中的实践,是监管文化建设从应然状态走向实然状态的桥梁和纽带。
前文我们已经论述了很多监管文化建设在宗旨和目标等方面的价值指向,但是仅仅有这些价值指向是不够的,真正要实现这些目标和价值,还需要一个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性的具体行为规则,没有这个规则,就等于有了目标而找不到达到目标的途径一样,最终也可能使这些价值和目标成为一个难以达到的彼岸世界。这一约束的规则就是“公共精神”。只有每一位监管者用这种公共精神来规约自己的行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职业的荣耀和责任,转化为自发自觉履行好职责的干劲和信心,才能够保证“公共性需求”、“行政公允价值”以及“服务型政府本质”的实现。
综上而言,保险监管文化作为保险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精神动力。保险监管文化体系的构建,应当充分尊重保险监管文化所具有的一系列文化特质,以公共性价值作为保险监管文化的灵魂和旨归,致力于建构公共利益、公平正义、服务精神、公民本位、公共责任为轴心的监管文化体系,并通过对公共精神内涵的理解和实践,最终实现保险监管文化的价值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