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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东莞市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今后需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四位一体的联动协同改革机制建设,补充了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保险需求的条款的建议,以期东莞市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完善。 关键词: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 四位一体 随着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财政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能力明显提高,东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东莞不仅是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全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和分配使用 (1)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为基本标准,建立覆盖住院和门诊的医保统筹基金,其中住院部分为2%,门诊为1%。不同的人群按照不同的补贴标准由各级财政进行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住院和门诊0.3%的部分,财政补贴0.2%,个人负担0.5%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负担住院的全部保险费用和门诊的0.8%,财政补贴0.2%;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最大,个人仅负担一半保险费用,另一半由财政补贴负担。从财政补贴标准看,财政补贴主要集中在居民补贴部分,就业人员财政补贴统一为平均工资额度的0.2%。 (2)医保基金的分配使用。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住院基金用于按照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部分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的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以上保险待遇。基金对住院和特定门诊的基本费用保险水平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4万元(2009年调整为10万元),住院部分按95%核付(2009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为100%),特定门诊按60%(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65%)核付。2009年1月1日以后以上比例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同时对具体病种及核付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对于符合特定要求的基本门诊费用按照60%核付。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定点双向逐级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转诊手续,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和20%,并且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到上级医院非转诊的急诊就医支付比例降低10%,但在指定门诊服务时间之外的急诊按照统筹基金规定支付。同时规定中草药每方剂10元以内、单处方3剂以内的按基本规定支付,规定范围内120元以下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也按基本规定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东莞市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在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统筹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对门诊统筹的全新运作探索,在保险监督管理方面其强调了门诊医保费用的监管革新:一是对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拨付门诊费用后不再参与东莞市门诊统筹;二是对特定门诊进行分类管理,将慢性和需要持续门诊治疗的疾病划分为以药物治疗和医疗技术诊疗为主的两类,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治疗管理;三是在定点医疗、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基础上,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方案,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包干)方式限额结算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基础。 3、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到财政、卫生、医疗和社保等多家政府机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特别强调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及其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的组织实施机制建设。社保部门负责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配套管理办法,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救治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经费和财政补贴,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强调了6种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即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超出支付范围的、涂改与冒用的、因参保者个人要求住院和提出不适合诊疗要求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急诊外自行到指定门诊就医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另外,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人员,从应参保或中断缴费之月起计征医保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其医保待遇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手续之月起按新参保人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核付。
二、影响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因素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城乡统筹水平较高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的,财政补贴和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东莞社会经济发展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实施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利用区位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实现了从农业县向新兴现代化工业城市的跨越,成为国际著名的加工制造业基地。2007年底,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3151亿元,经济总量跃居全国地级城市首位,常住人口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601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514元,经济的快速发展为2008年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打下了扎实的经济基础。而且东莞没有下设县市,区域城乡经济发展比较均衡,2009年人口城镇化率为86.39%,城乡统筹程度较高,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2009年人均生产总值达到56591元,增长10%,为东莞市保持和促进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2、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建设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作用 东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东莞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2009年年末全市有医疗机构总数2106个,其中门诊、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2033个,卫生技术人员35766人,医院病床18080张,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8个。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展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供了基本诊疗服务,为将门诊统筹的就诊重心放在社区卫生层面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随着东莞市三级医疗保健网的逐步完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功能的逐步完善,对促进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东莞市人口结构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东莞市属于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2009年全市户籍人口178.73万人,常住人口635万人,城镇常住人口548.58万人。但也有资料显示,包括暂住人口在内,当前东莞市实际人口数量可能已超过1000万。庞大的外来人员数量,为东莞市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压力。2009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36.57万,按照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测算,参保率为84.49%。如何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采取有效的医疗保险措施,将对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化进程带来较大的冲击,特别是对外来人员,户籍地大部分并没有采取城乡统筹和门诊统筹,也会影响到国家提出的社会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的问题。
三、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对策与借鉴 东莞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与社会经济的高度城乡统筹有关,也得到了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快速发展的支持。在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较高的背景下,东莞市采取包含门诊统筹在内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财政补贴的有力支持,但同时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众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通过分析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看出,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基础上,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增加了门诊统筹,并将统筹的医疗就诊机构向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倾斜,推行以医生为主导的双向转诊、特定门诊社区服务模式和采用“总量控制、定额包干”的结算方式等,不仅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效率,也有效遏制了基金使用中的违法和控制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保障了基金安全。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发展和进行医疗、医药、医保和公共卫生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无疑对其他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完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东莞市打破城乡界限和户籍界限,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保大病、又解决门诊待遇,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东莞市作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1)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周期是按照一个自然年度享受参保待遇的,而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往往是与我国的春节紧密联系的,这种公历纪年与我国农历纪年之间的时间差不利于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已经参加户籍地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东莞市的门诊统筹难以进行有效衔接。 外来务工人员属于单位参保或灵活就业参保两类人群,按照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财政补贴仅为平均工资额度的0.2%,其他费用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承担。因而在账户设置上,应该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需求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避免与原户籍地医疗保险重复。未参保群体按照基本制度规定实施,可以通过单列门诊账户的储蓄模式,提高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也可以与其他医疗保险模式进行有效衔接;已参保人群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调整住院与门诊统筹的比例,适度提高门诊待遇。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普遍偏低,统一以东莞市平均工资为基本参照,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压力也比较大,具体措施还有待论证。 (2)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职能缺失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从东莞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文件来看,其内容强调了卫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机构的配合协调,但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由于各部门之间属于互不隶属的平级关系,如何统筹协调在医疗保险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并没有被赋予新的职能。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包干)的门诊结算方式和社区医生负责的监管模式,压缩了参保人员的选择权利,但对就诊医生的约束机制尚未明确。 针对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职能缺失导致可能存在的医疗质量问题,本文建议成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质量控制巡视小组,由人事、医疗卫生、财政、社保和地方政府派人联合组成,制定质量控制监管条例,办事机构常设在社保承办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积极推行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联动改革模式。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相辅相成,配套建设,协调发展,这既是新医改的目标,也是推进各项改革取得成效的基本保障。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得力于基层社区卫生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四大体系的紧密配合。当前门诊统筹模式中明确了诊疗医生的权限及其在控制保险基金支出中的作用,但在药品配送与价格监管、诊疗规范和预防保健方面并没有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同时新农合中允许参保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医疗费用的人员可以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政策也未在制度中加以体现。因而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和住院与门诊统筹,离不开四大体系的联动协同改革。积极推行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四大体系的联动配合,对深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Z]. [2]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Z]. [3] 施美君、胡春花、方艳:对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患者的医疗关怀及管理[J].医学与哲学,2009,30(1). [4] 张亮、肖锦铖:医生的双重角色与医疗费用的控制[J].医学与哲学,2009,30(2).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J].卫生部公报,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