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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银保合作模式中,保险公司和银行要分别与多家机构合作,各自都要进行多头管理。“转代理”模式中,保险公司将银保业务委托给一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再由该专业代理公司和各家银行签署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原有代理协议予以终止。在业务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不再直接对银行的代理保险业务实施管理,诸如单证发放、人员培训、售后服务等,均由该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协助银行完成;在资金管理方面,保费仍由投保人以转账方式交到保险公司,代理手续费则由保险公司先支付给专业代理公司,专业代理公司扣除一部分管理费用后,再支付给银行。
积极作用
对保险公司而言:一是降低了管理成本,采用“转代理”之后,专业代理公司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管理工作,保险公司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二是有助于改善服务质量,“转代理”模式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产销分离”,将更多精力放在加强服务上,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
对银行而言:首先,与保险公司类似,“转代理”的方式降低了银行的管理成本,“转代理”之后,银行只需面对一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一对多”变为“一对一”,所需人力、物力必然减少;其次,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行为,引入“转代理”模式后,专业代理公司对各家保险公司的销售实施统一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减少利益驱动引发的销售误导。
对专业代理公司而言:一是拓宽了业务范围,“转代理”使专业代理公司切入到银保领域,有助于扩大业务规模,开辟新的利润来源;二是提升了行业地位,“转代理”使专业代理公司成为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纽带,在地位上实现了与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平等,扩大了公司的影响力。
风险隐患
一是政策风险。银监会“90号文”禁止保险公司驻点银行销售,限制了合作保险公司数量,其目的是为了防范驻点销售给银行造成的不良影响;“转代理”以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身份取代保险公司,规避了“90号文”的限制,削弱了“90号文”的政策效果。银监会是否会同意银行接受“转代理”方式,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监管不到位的风险。“转代理”模式增加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这一中间环节,业务链条变长,监管对象由保险公司、银行两家增加到3家;“转代理”是业务创新,缺乏相应的监管规定,准入条件、经营规则均是空白,不利于防范风险,也给保险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是信息传递滞后的风险。实施“转代理”之后,银行只能向承担“转代理”职能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反馈,再由该代理公司向有关保险公司反馈。信息传递环节的增加,有可能导致信息失真和时效性下降,不利于保险公司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监管建议
一是明确政策。保监会和银监会应尽快达成共识,是否允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转代理”模式介入银保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人员是否可以在银行驻点,提供销售和后续服务支持;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转代理”突破“90号文”对代理保险公司数量的限制等。监管部门应该给市场一个明确的预期,引导市场各主体规范、有序开展银保业务,避免再次出现因政策突变导致银保业务大起大落。
二是加强监管。在“转代理”有关监管政策出台之前,应以现行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标准,要求各主体参照执行,切实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机制。建议要求“转代理”模式中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银行分别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流程,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