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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并解决相关的环境侵权赔偿问题。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和沉重的环境污染代价警示我们:控制和治理污染是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尽快推行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责任填补救济制度,其分离了环境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既保护了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又使加害人不必过分承担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有利于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在“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课题中,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与该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同步,如瑞典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和德国的《环境责任法》都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其完善的法制建设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的健全与执行的力度。目前我国环境责任的立法虽然有较大进展,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我国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但没有专门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项法律、法规或条例。同时,现有的相关规定比较抽象,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办理环境责任保险,至于承保范围、承保机构、费率的确定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制定环境污染赔偿的专门性法律时,有必要对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各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建立健全我国环境侵权的法律体系。
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为主,任意性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从世界发展的趋势来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大多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条件。而且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受害者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如果完全采用企业自愿投保的方式,又会出现受害者得不到赔偿、被损害的环境也得不到修复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可借鉴英国和法国的承保模式,建立以强制保险制度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因环境损害及时获得赔偿,也有利于保证排污企业不因环境损害赔偿而陷入经营困境。如可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在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
强化政府的支持作用。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化解环境侵权救济的重要手段,为世界各国广泛应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均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的扶持和措施的保障。一是政府通过加强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和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努力创造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二是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税收支持、费用补贴、注入保险基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使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三是政府可推动承保联合机制的建立。意大利在1990年后由政府出面,促使76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承保,使得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迅速,占到了意大利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我国可借鉴意大利的做法,由政府出面促使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承保,以应付涉及大额赔偿金的保险事故,避免因个别保险人的破产而导致受害人求偿无门的现象出现。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从世界各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中不容忽视的一环。我国要在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同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要加大投入,由环保、保险、司法、医学等部门共同参与,组成专门的环境污染评估委员会,从环境风险、有害因素分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责任认定等各方面入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其次,要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市场。由于环境侵权具有被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侵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因此,能否有效解决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问题成为环境责任保险能否广泛开展的关键所在。为了防范保险公司经营环境责任保险的风险,可在扩大国内再保险市场规模的基础上,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再次,探索环境责任保险风险证券化。环境责任保险承保的多是巨灾风险,可借鉴国外的经验,保险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金融产品,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利用资本市场机能加以分散,增加巨额灾难事故的理赔和承保能力。
保险公司员工到武汉石化公司查看污染治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