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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保险市场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市场参与者的产权缺位与不成熟以及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针对于此,保险业的监管措施应集中在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完善信息传导机制、增加保险市场的透明度以及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上。 关键词:保险市场 不完善 保险监管 保险市场不完善现状 (一)保险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很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主体产权资格的缺位或者说不明晰必然导致国有保险企业的多重经营目标。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更严重的情况在于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
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政府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这样,不但保险公司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保险监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对于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有极强的监督作用。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明晰产权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个人投保人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符合成熟市场的要求,但他们尚且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鉴别保险公司的业绩,对各种保险业务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层次上,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监督市场的运作,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管理难度。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保险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代理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代理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代理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代理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类现象已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我国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从而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关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会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
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联机报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 (二)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做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郭畅.关于保险监管的经济分析[J].经济评论,2001(4) 2.苏世伟,唐德善.市场失灵与保险监管[J].企业经济,2004(3) 3.孙祁祥.保险监管的理论与实践[J].经济界,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