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保险(Flood Insurance)是指保险人对由于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横泄对建筑物及其内部的财产所引起的泡损、淹没、冲散、冲毁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强制性洪水保险体制的
国家。
1956年,《联邦洪水保险法》在美国国会获得通过,该法成为美国洪水保险计划的开端,为依法推行洪水保险,依法对洪水保险进行经营和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当时保险公司认为没有精算方法来制定洪水保险的费率,故计划并未实施,大多数州仍把注意力集中在防洪设施建设上。但是,在这些设施上投入数十亿美元后,美国每年的洪灾损失和灾害救助费用仍然不停地增长。有鉴于此,美国国会在1968年又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提出了关于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将洪水保险作为重要的救灾措施,并规定计划由全国洪水保险人协会具体管理。为了实施该计划和防洪救灾,联邦救灾总署组织绘制了洪水保险图,将行洪河道划分为行洪区和非行洪区,规定在行洪区内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在非行洪区可以修建建筑物,但兴建新建筑必须购买洪水保险,具体控制措施是规定业主为修建建筑物向银行贷款时必须先购买洪水保险。行洪区范围的确定标准:在非行洪区修建建筑物后,河道行洪水位最大抬高不超过1英尺。对于在联邦救灾总署的洪水保险图公布以前兴建的建筑物,给予保险费补贴,否则按照保险计算的保险费收费(目前享受保险费补贴的占投保客户的41%)。不过这些计划的实施仍采用自愿方式,即由该协会的成员公司(起初为130个)通过其代理人向符合投保全国洪水保险计划条件的社区销售洪水保险。一旦洪水灾害发生,承保公司收不抵支时,联邦财政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赔偿金,这不但可以稳定承保洪水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也可以使受灾地区灾后得到资金补偿。197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洪水灾害防御法》,并于次年实施。该法不仅扩大了洪水保险计划的责任范围,如将地震、塌方、地表移动等列入赔偿范围,而且还将联邦洪水保险基金由40亿美元增加到100亿美元,并规定,居住在洪泛区的受灾者若未购买洪水保险,将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灾难援助或灾害贷款等实惠,其中包括利息仅为2%的长期贷款和2000美元或更多的豁免优待。这种方法颇具吸引力,增强了人们投保洪水保险的愿望,也强化了人们的洪水风险意识。
八十年代,里根政府大幅度调高了洪水保险的费率,并提高了免赔额,还规定了更严格的投保条件。但是,美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巨灾损失和洪水保险。
199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案》。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大幅度提高洪水保险的保险金额,使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2、将洪水保险生效前的等待期从5天延长至30天,以减少投保人潜在的逆选择倾向;3、增加投保人的选择扩展权,以便帮助他们按照洪泛区的管理编码来重建遭受洪水损坏的房屋和营业场所。
目前,美国联邦洪水保险计划的规模和重要性已仅次于联邦保险计划的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且已覆盖每个州总共约2万个可能的洪泛区。现约有200万洪水保险保单持有人,其中一半集中在佛罗里达州、德克萨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等重灾区。美国的洪水保险充分发挥了其巨大的社会效益,为洪水灾区减少水灾的经济损失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