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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8年8月1日,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颁行。保险行业虽然业务有其特殊性,但也不能置身其外,相关讼争已有发生。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在本期及第12期就反垄断法在保险行业的适用进行探讨,希望推动保险行业的依法自律和维权,推进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出台。

反垄断法在中国保险业的适用性分析

王国军1   庹国柱2(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摘要]本文在对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进行区分的基础上,指出反垄断法的实施目标是抑制垄断行为,然后从中国保险业垄断结构的合理性和渐进性两个方面分析了反垄断法在中国保险业的适用性。最后,本文提出在反垄断背景下,中国保险业选择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反垄断法;保险业;垄断结构;垄断行为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11-0080-06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对车险规定最低限价,被作为“垄断行为”告上法庭。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对高速路工程保险投标的干预,也被认为有垄断嫌疑。这些都引起保险业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应当怎样理解保险业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和市场结构的变化,如何认识反垄断法在保险业界的适用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值得探讨。
一、关于垄断的经济分析与反垄断法的实施目标
在分析之前,为了后面讨论方便,有必要区分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的概念。
(一)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
垄断结构是相对于竞争性结构而言的,它是指同一目标市场上厂家数量比较少,企业规模特别大的主体状态。而垄断行为则是相对于竞争行为的市场行为,指某一目标市场上的厂家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对供给数量和价格水平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活动。
20世纪70年代以后,产业组织理论研究垄断问题的方式和重点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通过分析协约活动和交易技术的复杂性以及测试竞争策略行为的不同影响,人们开始认识到垄断结构并不必然等于垄断行为;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意味着市场存在着垄断结构,但垄断结构并不必然意味着较低的市场绩效,除了其他的各种影响因素外,关键在于垄断企业是否有垄断行为。
此外,人们还认识到,垄断结构除了在限制竞争方面具有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的劣势效应之外,还具有促使稀缺资源在获得规模经济方面,以及在排除不确定性风险的过程中取得“组织经济效益”的优势效应①。
从垄断结构的性质看,垄断结构有经济集中型垄断结构与行政割据型垄断结构之分。前者一般是在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基础上形成的,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垄断结构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因而在一定程度内是应该支持的。而行政割据型垄断结构是政企合一的产物,

[作者简介]王国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庹国柱,教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中心主任。
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和排斥竞争的封闭性等特点,会造成“低效率综合症”,因而应该坚决摒弃。
(二)垄断行为造成的福利损失
威廉姆森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是理想的市场状态,能够实现经济安排的帕累托最优,即状态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而具有垄断行为的市场不是帕累托最优的。具有能够操纵市场势力的大企业很容易采取垄断行动,或独家操纵或与其他企业形成共谋操纵市场价格,这样就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其结果往往是产生超额利润,破坏资源的配置效率。因为垄断厂商生产的产量低于竞争情况下的产量,并且没有在成本最低的状态下安排生产;同时,在垄断状态下,生产者剥夺了消费者的剩余,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造成整个市场的净福利损失(见图1)。
图1垄断行为造成的福利损失
需求曲线反映消费者的评价,边际成本曲线反映垄断者的成本。由于垄断者的边际成本线与边际收益线相交于C点,而C点对应的产量即垄断产量小于社会有效率的产量。最终形成了需求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之间的三角形ABC面积这么大的无谓损失,它是由于垄断行为造成的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所以垄断导致了较差的市场绩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目标和针对性
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目标和针对性对我们联系保险业发展实际有重要意义。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不是笼统地反垄断,在该法的第1条就明确指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我们细致地研讨该法,就会发现反垄断的范围限制在垄断行为之内,具体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还明确说明: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显然,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这是中国保险业在反垄断法开始实施的背景下,必须清楚认识到,并且需要深刻理解的最重要的一点。
二、中国保险业的垄断结构:合理性与渐进性分析
尽管我国的反垄断法并不针对垄断结构,但其中对市场势力(市场支配地位)却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对保险市场的未来发展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结构和合理性与渐进性进行分析。
(一)保险业的特殊性
按制度经济学的解释,企业是为了节约频繁的市场交易成本或者为了规避市场交易风险而创造出来的一种经济组织,是市场交易的内部化。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②。

①戚聿东,中国现代垄断经济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②参见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1937。保险企业的存在可以这样来解释:一个独立承保人可以通过市场委托精算师事务所完成其精算业务,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其财务工作,委托保险代理人公司或经纪人公司协助其开展销售业务,再委托公估人公司协助其理赔业务等等,所有的委托关系都可以通过市场来定价并签订合约,之后,这个独立承保人就可以展业了。但这个独立承保人可能发现委托精算师事务所为自己做精算成本太高;而委托保险代理人公司销售可能风险太大,不如自己成立一家小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公司里下设精算、销售、财务、理赔部来完成一个保险公司所必须完成的所有工作。这样可以节省频繁地在市场上寻找合作伙伴的交易成本,也可以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来规避市场风险,当成立公司的交易成本小于委托的交易成本时,一个保险企业可能就出现了。可见保险企业是一种由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通过特定的合约而形成的服务性组织。在世界各国的保险市场上,除了劳合社还存在少量的独立承保人之外(即使如此,它们的生存也必须依托劳合社这样的经济组织),人们见到的都是各种形态的保险企业,而且多是规模巨大、历史悠久、业务繁杂的保险集团。目前世界保险业的格局,是在各国反垄断的声浪中,经过无数轮大规模的兼并重组和“经营者集中”才得以实现的。为什么保险业的垄断结构会在这样的条件下逆势成熟,其原因在于保险业是一个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
当一个企业能够以低于两个或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劳务时,就存在自然垄断。保险业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保险业之所以在市场上存在,就是因为风险汇聚可以降低总体风险①。而按大数法则和保险精算原理,保险公司集聚的同类保险的风险单位越多,总体风险就越低。同时,被保险人的损失概率随着风险单位数量的增多而趋于稳定,其损失概率越稳定,损失预测也就越精确,经营风险越小,保险公司因收不抵支而破产的概率就越低;反之,如果保险公司汇聚的同类风险单位太少,甚至达不到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险就无法经营,即使经营,风险也难以控制,财务会非常不稳定。因此,大公司在保险经营中具有风险汇聚优势,一定程度的垄断结构是保险业所必然要追求的。但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到何种程度才算达到了最佳,才不至于因垄断结构而自然地过渡到垄断行为,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需要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进行市场结构分析。
(二)保险市场结构的类型
按照罗宾逊(J.Robinson)的产业组织理论,保险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四种结构。
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市场上有许多保险人,每个保险人提供的物品大体上是相同的。2.任何一个保险人的行动对市场价格的影响都是微不足道的,每一个保险人都把价格作为既定的因素,保险人的边际收益等于保险单的价格。3.保险人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
垄断市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之一:1.资源独占,即关键资源由一家保险公司拥有。2.政府赋权,政府给予一个保险人排他性的提供某种保险产品的权利。3.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得一个保险人比多个保险人在市场上提供产品更有效率。保险是一种服务性商品,除了重要的历史数据和一些特别的精算技术外,一个保险人几乎不可能长期占有其他人得不到的垄断资源,因保单的可模仿性比较强,产品专利权效应也不显著。现实中,政府赋权造成的垄断更常见一些。当政府给予一个保险人排他性的提供某种保险产品的权利时,垄断就产生了。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比如英国早期的保险经营需要皇家特许;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以前,中国保险市场上仅有PICC被授权独家经营。
寡头保险市场是指市场上仅有几个保险人,任何一个保险人的行动都对其他保险人的利润有重大影响。
垄断竞争市场是指许多出售相似但略有不同保单的保险人的市场结构。垄断竞争市场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②:1.卖者众多:有许多保险人争夺同样的保险消费者群体。2.产品差别:每个保险人提供的一种保单至少于其他保险人提供的这种产品略有不同,因此,每个保险人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面临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3.自由进入:保险人可以没有限制地进入(或退出)保险市场。因此,市场上企业的数量要一直调整到经济利润为零时为止。

①当彼此独立的风险单位汇聚到一起时,反映整体风险的方差、标准差、离散系数、偏度等衡量风险大小的指标将明显降低。
②Mankiw,N.Gregory,Principles of Economics,3rd,Thomson Learning Corp.,2004.以上四种类型仅仅是对保险市场结构进行的简单划分。实际上,垄断和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在现实中基本不存在,世界各国的保险市场几乎都是介于垄断和完全竞争之间的寡头市场或垄断竞争市场。而且,寡头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的界限也并不十分分明。因为,仅从企业数量上区别一个保险市场是寡头市场还是垄断竞争市场已不容易,没有人知道区别两者的“魔法数字”到底是多少。
(三)中国保险市场垄断结构的衡量和国际比较
测量垄断程度最常用的指标是产业集中度和市场集中系数。保险产业集中度是指保险市场中少数几家最大企业所占的保费、资产、利润等方面的份额。一般来说,产业集中度越高,该市场的垄断性越强;反之,则越弱。而市场集中系数是指用CRn法计算的产业集中度与产业平均份额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
CIn=CRn[]Cn
其中:CIn为市场集中系数;CRn为市场集中度;Cn为市场上每家保险公司拥有的平均份额。
市场集中系数这一指标表示的是,市场上前若干家保险公司的集中度为产业平均集中度的倍数。这一倍数越高,说明市场上前若干家保险公司的垄断程度越高。市场集中系数与市场集中度指标相比的优势是它不仅考虑市场的绝对集中程度,还反映了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数量以及大小之间规模的差异。
中国寿险市场集中度(保费收入)
表1
[]CR4[]CR8[]CI42004年1~12月份[]89.02%[]98.49%[]2.492008年1~7月份[]72.24%[]88.15%[]3.90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
2008年1~7月份中国产险市场集中度(保费收入)
表2
[]CR4[]CR8[]CI42004年1~12月份[]85.70%[]94.93%[]2.232008年1~7月份[]72.97%[]84.16%[]3.21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
从中国寿险和产险市场的集中度来看,中国保险市场正在迅速地发生变化。2004年寿险市场上前四家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高达89.02%,而到2008年上半年,就已经下降到了72.24%。产险市场前四家的市场份额也从85.70%下降到72.97%。而从产业集中系数CI4的变化趋势来看,寿险业从2.49变为3.90;产险业从2.23变为3.21。说明更多的小公司开始在这个市场出现,保险市场作为一个迅速扩张的市场,市场结构正在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如果按照贝恩(J.B.Bain)指数的标准,中国寿险业和产险业都已从2004年前的寡占Ⅰ型发展到2008年的寡占Ⅱ型,变化也是非常巨大的。
贝恩指数竞争结构分类标准
表3
竞争结构类型[]市场集中度CR4(%)[]CR8(%)寡占Ⅰ型[]75≤CR4寡占Ⅱ型[]65≤CR4<75[]或85≤CR8寡占Ⅲ型[]50≤CR4<65[]75≤CR8<85寡占Ⅳ型[]35≤CR4<50[]45≤CR8<75寡占Ⅴ型[]30≤CR4<35[]或40≤CR8<45竞争型[]CR4<30[]或CR8<40即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9条所设定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现在保险市场上的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已不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之列。而从国际比较的视角分析,中国保险市场的结构正在向与国际趋同的方向发展(见表3),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渐进性。
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寿险市场产业集中度(保费收入)
表4
国家[]公司数量[]1994年[]1999年法国[]前5家[]47%[]53%德国[]前3家[]34%[]36%英国[]前20家[]67%[]89%加拿大[]前5家[]47%[]64%美国[]前10家[]38%[]40%前50家[]80%[]89%澳大利亚[]前3家[]42%[]44%前8家[]69%[]78%日本[]前5家[]59%[]62%智利[]前3家[]31%[]36%(97年)墨西哥[]前3家[]62%[]59%前8家[]77%[]79%资料来源:SINGMA 1999年第6期
近20年来,全球保险市场的集中程度有增强之势,而近年的发展则更为迅猛。以寿险为例,全球(除日本)80家最大的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从1994年的64%上升到2004年的73%,其中排名前20名的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增长幅度最大,共增长了七个百分点,达到41%。在美国寿险市场中,2007年最大的前8家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为39.7%,也就是说0.8%左右的寿险公司拥有近40%的市场份额。其他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寿险市场也有同样的趋势。
从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保险市场垄断结构的形成和加剧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的自身扩张和公司间购并来实现的。保险市场外在的激烈竞争压力和保险公司内在的获利动力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现代市场经济规律中的淘汰机制也使得规模大的、具有竞争优势的公司得以存在和壮大,而规模相对较小、处于竞争劣势的公司逐渐退出市场。尤其是近几年来,保险市场的购并活动促成了大多数保险发达国家垄断结构的发展和产业集中度的提高。据统计,1994年~2007年,全球十大寿险购并交易总额超过1万4千亿美元,从而加快了保险垄断市场结构形成和发展的进程。
在保险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政府实际上是在放松对保险行业垄断结构的管制。政府在反垄断政策上的重点不再指向在竞争中形成的垄断结构,而是制裁市场中的垄断行为,防止行政割据型垄断。
通过以上对中国保险业垄断结构的合理性与渐进性两个角度的分析,不难看到,反垄断法对中国保险业来说,是具备较好的适用性的,中国保险业的垄断结构已经满足了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结构的要求。同时,随着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逐渐完善和对市场发展的进一步规范,保险业也将能够逐渐适应反垄断法中关于打击垄断行为的各项要求,在抑制垄断行为的基础上,确立更合理的垄断结构。
三、反垄断背景下中国保险业进行战略选择的基本原则
在反垄断法施行后,中国保险需要基于以下两大基本原则,做出适应反垄断法要求的发展战略选择。
(一)在一定的限度内,追求经济集中型的垄断结构
基于保险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特点,也是为了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保险业需要一定程度的垄断结构。在一定限度内的垄断结构下,竞争的生存压力以及规模经济优势会带来效率的提高、交易成本的降低、技术进步的加速。而关于保险产业集中度和经济绩效的实证经验分析也显示出两者之间正的相关性,保险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保险垄断结构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需要强调的是,保险垄断结构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自由竞争,其产生的物质基础是规模经济。如果经济垄断是竞争的产物,它就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消灭竞争,只要在市场上有竞争者提供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和服务,竞争就存在着,此外,占据垄断地位的保险公司还会受到潜在的进入者和替代产品的威胁,适用鲍莫尔的可竞争市场理论①。
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业的垄断结构与消除竞争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相反,从推进险种创新、获得规模收益以及应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跨国保险集团的竞争的角度考虑,政府也应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采取重组、兼并等方式扩大经济规模,形成一批在保险业既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又具有相当国际竞争力的大保险集团。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市场份额的竞争,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正是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表现。如果只因为有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就去制裁它,就像美国学者所说的无异于“永远把下金蛋的鹅拖到反托拉斯的切肉墩子上去”。“有效竞争”的概念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垄断结构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政府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情况,引导保险公司形成有效率的市场结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适度追求经济集中型垄断结构的同时,保险业应防止行政割据型的垄断结构。
(二)逐步减少并全面制止垄断行为
与其他市场一样,垄断行为也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而我们不少企业缺乏清醒和明确认识。有意无意地在业务中发生垄断行为。曾经持续较长时间的航意险共保、车险的“新车共保”问题、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在一定区域、行业统一展业“学平险”或“搭售”“意外险”,南京曾经在车险绝对免赔额问题上的多家公司“合谋”,都是垄断行为。本文开头所说的高速路工程招标中的保险行业协会的价格干涉,如果说还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的话,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对车险销售限价,就会有垄断行为之嫌了。保险监管的某些规定也可能与反垄断法相抵触。
为适应反垄断法的要求,保险业的参与主体,特别是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宜根据反垄断法,针对中国保险存在的比较典型的垄断行为,深入研究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规制和处罚措施,率先在保险业内消化掉垄断行为,以避免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因反垄断法方面法律纠纷的大量出现,给保险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李开斌.中国保险产业政策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JeanJacques Laffont,David martimort: The Theory of Incentives:The PrincipleAgent Model,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2.

Abstract:The paper differentiated monopolistic structure and monopolistic activities, and on this basis, pointed out that the goal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was to contain monopolistic activities. Then it analyz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to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rationality and gradual evolution of the monopolistic structure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s a conclusion, the article proposed o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for Chinese industry′s selection of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mid the antimonopoly background.
Key words:Antimonopoly Law; the insurance industry; monopolistic structure; monopolistic activities
[编辑:沈雨青]
①是指即使市场上仅有一个企业,但如果进入成本不太高,这个企业的行为会表现得相当于有一个竞争对手一样。保险研究2008年第11期法律经纬INSURANCE STUDIESNo.1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