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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允价值在寿险负债评估中的应用①

徐楠楠  任若恩  郑海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摘要]公允价值作为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计量属性,在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方面具有很大的适用性。鉴于公允价值会计对于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强大优势,寿险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理应采用公允价值作为其计量基础。由于寿险合同的特殊性,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具有不小的难度。本文即对寿险负债公允价值含义、适用的评估原则和金融估值方法的探讨。
    [关键词]公允价值;寿险负债;负债评估
    [中图分类号]F84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09-0024-04
    Abstract:Fair value has been developed to be a new accounting measure since 1990s, which is applicable to a broad range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Due to the powerful strength of  fair value accounting towards the operation and risk manage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ssets and liabilities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should also be measured on the basis of fair value. Considering th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insurance contracts, the fair value measurement of life insurance liabilities could be fairly difficult. This paper focused on analysis of the main concepts, applicable principles and financial methods of fair valuation of life insurance liabilities.
     Key words:fair value;life insurance liability;liability valuation

公允价值主要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200多家金融机构因从事金融工具的交易而陷入财务困境,但是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上的财务报告,却向外界传递了相反的信息,一些在会计账目上良好的金融企业却不能避免偿付能力不足的破产困境。这场主要发生在美国存款储蓄行业的金融危机,向人们暴露了历史成本的会计计量模式的缺点,即根本不能迅速反映金融资产市场价值的变动,从而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事无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种新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逐渐浮出水面。
多年来,无论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还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正在不断地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转变。公允价值的会计评估方式在当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特别是银行界、保险界等一些金融行业人员极力反对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的建议,他们质疑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以及广泛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对金融稳定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尽管如此,由于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IASB和FASB的最终目标,仍然是在财务报表中对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全面计量。
因此,公允价值的产生与推广运用和金融工具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由于寿险合同实质上也属于金融工具,其计量理应采用公允价值。目前,根据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我国寿险公司已经开始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计量属性,但要全面实行公允价值会计,还必须对寿险负债进行公允价值的评估。
一、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含义
公允价值,亦称“公平价值”、“公允市价”,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其概念存在不同的表述。IASB(2004)在IFRS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中指出,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FASB(2006)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FAS157)《公允价值计量》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或转让负债支付的价格。尽管IASB和FASB对公允价值概念的表述各有侧重,但其实质是相同的,公允价值的认定依据都是市场上资产或负债公平自愿的交易金额。
依据以上对公允价值的定义,IASB下属的保险委员会(ISC)特别针对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Fair value of Insurance
[作者简介]徐楠楠,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任若恩,博士生导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郑海涛,管理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Liability)给出明确定义:在资产负债表日,一笔公平自愿的交易中,保险企业为解除一项负债而必须支付的金额②。因此,可以把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理解为寿险企业的保险责任在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时,能够被熟悉情况的交易方自愿接受的评估价值。为充分理解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概念,应当把握:
1.寿险负债公允价值概念的潜在前提是,转移负债的寿险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不存在清算的目的,不会按不利的条件进行交易。因此,它决不是寿险企业在非自愿的清算条件下或亏本情况中转移寿险责任所支出的金额。
2.交易的市场是公平有序的,交易方都是熟悉情况并且自愿进行寿险负债转移的。因此,不存在不公平信息或强制交易的情况。
3.如果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③,那么市场价值(Market value),即市场上的公开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值的最好估计。如果不能获得公开市场报价,公允价值就应当基于可得到的最优信息进行估计。因此对于寿险负债而言,如果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那么其公允价值就直接参考市场上的公开报价,它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对于寿险负债价值的共同判断。然而如果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上的公开报价,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就应当是一个符合“公允”条件的评估值。
二、寿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
根据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含义,可认为它本质上是公允价值会计针对寿险行业在寿险负债中的应用。因此,对于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不但要遵循公允价值评估的一般原则,更需要充分结合寿险企业负债的特殊性质来确定适用的评估原则。
(一)公允价值评估的层次性原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4)对于金融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提出了一个层次性原则④,强调评估公允价值的技术与方法必须尽可能利用可获得的市场信息,最典型的情况是活跃市场上的公开价格可以直接作为公允价值。具体地,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被分为三个层次(见表1)。其中,FASB强调在应用第三层级评估原则时,虽然评估结果会随着估值模型中市场输入变量的选取而变化,但是对不同金融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时所采用的技术与方法必须根本上一致⑤。
总结表1中公允价值评估的层次性原则,不难得到如下结论:若公允价值的评估对象无法在市场中进行估价,同时也无法在市场中找到相似的产品进行替代,那么公允价值只能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进行评估。寿险负债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其公允价值的评估应当遵循上述评估原则。结合寿险企业负债的特性,可以分析出其具体适用的层级。
公允价值评估的层次性原则
表1
层次[]评 估 原 则第一层[]活跃市场中,某项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开报价可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若市场的交易规模足够大,可以用市场价格直接代表公允价值;若交易规模有限,市场价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重要参照。第二层[]若所评估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时,公允价值可通过对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值进行必要的风险调整后得到。调整的差额必须是客观可决定的。第三层[]若以上均不适用,则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参考应用估值技术或模型评估的结果。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必须与其它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定价相一致。(二)寿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的适用原则
寿险企业的负债即寿险负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其他企业的负债,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负债通常是借款和应付账款等,其资金成本较易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也比较容易得出。但寿险企业的负债与之不同,其负债主要源于寿险合同,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构成负债的最主要项目。根据IASB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在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insurance risk),同意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发生时,对保单持有人作出支付。因此,寿险负债通常是对保单持有人的未来索赔权益的一种估计,其最大特点就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不确定性主要来自精算风险(如死亡率以及疾病发生率)、市场风险(如利率和汇率的波动)以及非市场风险(如政治法律环境的变化)。由于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比起一般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难度。针对寿险负债的特性,分析FASB提出的层次性评估原则对于寿险负债的适用性。
首先,对于绝大部分的人寿保险合同来说,可能的交易市场只能是由(再)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组成的。寿险负债所构成的交易市场是非常不活跃的,几乎没有可以直接发现的公开交易市价。因此,第一层次的评估准则对于保险负债而言完全不适用。
其次,第二层次的评估准则主要是指采用类似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市价,必要时予以调整。寿险公司开发的某些储蓄产品同其它金融产品很相似,例如保险风险不显著的递延年金(Deferred Annuity),使用一些公开市场中交易的证券可以大体复制出该负债的现金流。此时,类似的证券组合的市场价值可作为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合理参照,对其中存在的
①本研究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0531010)和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70521001)。
②American Academy of Actuaries:“Fair Valuation of Insurance Liabilities: Principles and Methods”,September 2002,page 1.
③IASC(1998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IAS36)指出活跃市场(active market)应满足以下所有的条件:(1)市场中的交易标的项目是同质的;(2)通常任何时候都能找到自愿的买方和卖方;(3)价格公开。
④IASB(2002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39号(IAS39)的修订草稿里最先提出这个层次性的评估准则。
⑤FASB(2004),Project update:fair value measurements.March 5,2004,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www.fasb.org
保险风险调整后,可以直接作为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除了保障性不强的储蓄性产品外,其它寿险产品的未来偿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未来现金流量既依赖于公司的财务状况,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保险人的生存状况或疾病状况等。因此,在公开交易市场上找到与这些寿险产品负债相类似的金融工具尤其困难,所以对于绝大多数的寿险产品的负债而言,第二层次的评估原则也不适用。
最后,从以上对寿险负债特性的分析中可得:对于寿险负债而言,既不存在可观察的公开市价,也无法取得合适的类似金融工具的市价,前两个层次的评估原则都不适用。因此,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必须遵循第三层次的评估原则,即借助于金融产品常用的估值技术与方法对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基本原理应遵循金融理论对于金融市场中的产品定价的基本原理。这样,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问题就转化为现代金融估值原理与技术方法在保险负债评估领域中的运用,并且要求得出的评估结果要符合“公允”的条件。
三、寿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的方法
(一)传统精算方法对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不适用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在传统保险会计计量下,保险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是基于不同的计量基础的。寿险企业的资产通常包括债券、银行存款、股票及不动产等,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依据FASB提出的第一、二层次的原则进行评估得到,所以寿险企业的资产计量是主要基于市场价格的。而寿险企业的负债,采用的计量基础是运用传统确定性的精算方法①对未来寿险责任计算形成的责任准备金。这样计算出的责任准备金直接作为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是不合适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是寿险企业的精算人员根据国家以及企业的精算规定,在一定的精算假设②下,对未来寿险责任所产生的现金流贴现得到的折现值。由于准备金的核算受到不同国家以及不同企业精算规定的影响,缺乏可比性,不是一个能为市场交易各方都认可的价值。因此,传统精算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
第二,依据寿险负债特有的性质,其公允价值的评估必须遵循第三层次的原则。第三层次的评估原则要求对不同金融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时采用的技术和方法必须具有一致性,而传统确定性的精算方法并没有被财务金融学家或者市场人员用到金融产品的价值评估中来。因此,一般来说传统精算方法不满足第三层次评估原则的要求,通过它计算出来的准备金不能当作是负债公允价值。③
第三,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包含利率保证(interest guarantees)和一些合同要求权(claims),这些利率保证和要求权给投保人带来的收益形式具有期权的特点。人寿保险合同中内嵌期权(embedded options)的典型实例包括退保权、分红权、保单贷款权以及最低利率保证、年金利率保证等。无论是现代金融理论,还是代价颇为沉重的市场实践经验,都能显示这些内嵌期权的价值是不可忽视的,从而给保险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小的风险。这些内嵌期权和利率保证理应纳入到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中来,因此恰当地考虑这些期权的价值是一个关键。显然的,必须意识到传统确定性的精算方法在面对这些寿险合同的内嵌期权时已“黯然失色”,同时单凭经验的方法在此情形下也是远远不够的。寿险负债中这些保证和选择权的评估方法必须要与金融市场中对类似期权的价值评估相一致。因此,传统确定性的精算方法对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不适用,为得到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必须对传统方法进行改进。
(二)现值计算法适用于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
仔细分析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定义以及适用的评估原则,不难发现其核心是市场价值,对其评估时不能脱离市场环境,应当尽可能地将市场各种因素和主观判断综合考虑,使评估的价值符合“公允”条件。
寿险合同与金融市场中的其它产品相比较,具有基础性的差异,最典型的不同在于寿险合同是个人化(personalized)的金融合同,不存在可交易的二手市场,因此没有直接可观察到的公开市价。然而,寿险合同与其它金融产品比较还具有重要的相似之处,从而使金融产品的定价原理和模型可运用到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中。一般的,投资者以一定的市价购买金融产品,未来可以得到该产品带来的(一系列)收益。类似的,投保人以保险费购买寿险合同,未来可以获得寿险合同带来的财务收益(financial benefit),这些对于投保人而言的财务收益正是寿险企业的负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寿险合同的种类繁多,设计形式多种多样,所以它们的收益形式(payoff)可能非常复杂。尽管这样,只要寿险合同的收益可以定义为一些可观测变量的函数,就可以运用金融定价原理和模型技术来评估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
金融产品的一类重要估值方法是所谓的现值计算法,即对金融产品未来的现金流按照贴现率进行贴现,然后得到一个现值。这种思想的确也是传统精算方法进行负债评估的基本原理,然而现代金融学里的现值计算法的运用已经完全不像传统精算方法那样简单,同样是现值计算,现金流可能是随机的,贴现利率已不是简单的投资收益率,甚至贴现也不是原有简单的贴现。对于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现值计算法是适用的,也遵循第三层次评估原则,但掌握起来并
①传统确定性的精算方法主要是指保险企业的精算人员选择确定的精算假设,对所承担的未来保险责任进行计算的技术,其核心方法即把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折现。
②这些精算假设通常包括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预定费用率等,根据责任准备金的计量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保守的精算假设和最佳估计(best estimate)的假设。
③ Peter Lcite Jrgensen.On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Fair Valuation of Life Insurance and Pension Liabilities,Scandinavian Actuarial Journal,Page380,Volume2004,Issue5.
非易事,需要深入研究该方法的关键。
(三)现值计算法的关键:风险调整
用现值计算法进行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必须掌握该方法的关键,即如何考虑现金流的不确定性,从而进行风险调整。一般的,如果现金流不存在风险,直接对现金流以无风险利率进行贴现①;而如果现金流存在风险,现值计算中应该包含风险的市场价格。
根据寿险合同的定义,其未来现金流是存在风险的,因此直接用无风险利率贴现得到的现值不是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考虑到寿险合同现金流所包含的风险,寿险负债公允定价必须包含对风险因素的调整。其中,如果把无风险利率贴现的寿险负债现值作为调整的基础,那么风险调整可以是正的(增加价值),也可能是负的(减少价值),这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的风险种类。举个例子来说,纯粹的保障型寿险合同只给寿险企业带来保险风险,这种情形下应产生正的风险调整,使得保险产品的负债的基础现值增加。与之相反的是投资连接保险合同,投资收益的风险全部转移给被保险人自身承担,此时产生的风险调整为负,从而减少保险负债的基础现值。此外由于很多寿险合同给双方带来风险,所以正的风险调整和负的风险调整都要考虑。例如分红终身人寿保险合同,它既给保险企业带来精算风险(如死亡率风险),也给被保险人带来分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这种情形下必须确定正、负两个方面的风险调整。
目前,对风险进行调整的方法主要有:
1.调整贴现率,即在无风险利率上增加一个风险溢价,然后对现金流进行贴现。
2.调整风险性现金流的发生概率,用期权定价法对不同风险情景进行加权计算。这种方法的基本过程是,先给出各种利率情境,然后通过市场产品的价格得到这些情景的风险中性概率分布,评估对象最终的现值为各个路径的现值以这些概率分布加权平均的结果。
3.直接调整风险性现金流,用无风险利率贴现来计算现值②。
理论上,这三种方法无好坏之分,使用时需要具体分析,若金融产品包含了一种以上的风险,可以用不同的技术来反映这些风险。然而,无论使用何种技术,都要与确定市场风险价格的模型相联系。综上所述,采用现值计算法对寿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是适用的,其繁琐之处在于实践中需要仔细分析不同寿险合同中负债现金流的风险性因素,从而采用上述风险调整技术建立合理的估值模型进行计算③。
四、寿险负债公允价值在我国运用的建议
通过对寿险负债进行公允价值的评估,可以解决目前寿险公司财务报表中资产与负债计量属性不一致的问题,使得寿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更具有可比性和决策相关性。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更好地反映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从而有利于寿险公司的价值管理,并且使得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建立一种基于公允价值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实施更有效率的监管。
2006年我国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第一次制定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两个重要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于寿险企业的会计计量起了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的作用,寿险企业已经对于其金融资产按照类型的不同分别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但由于合理评估方法的缺失,寿险负债仍是按保险精算的结果予以计量,并未对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予以规范。
寿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学术人员、精算师以及保险会计实务人员的共同努力。尽管目前我国寿险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还不成熟,并且在短时期内建立一套完整的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体系也不现实,但鉴于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寿险企业经营以及风险防范的强大优势,有必要加强公允价值在寿险负债中应用的研究,尤其是针对我国寿险产品负债的特点,探讨其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建议对我国现有的寿险险种以及其负债评估方法(主要是确定性精算方法)进行分析,并考虑结合现代金融学的金融产品定价方法与建模技术对现有方法进行改进,从而对寿险负债的公允价值做出更加合理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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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Peter Lcite Jrgensen,On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Fair Valuation of life Insurance and Pension Liabilities[J].Scandinavian Actuarial Journal,2004,Vol.5: 372-394.
[编辑:李芳]
①这里的无风险利率是无信用风险的当前利率曲线。用无风险利率贴现时需要考虑利率期限结构。
②第一种方法为传统的折现现金流模型,常用于资本预算中;第二种方法为期权定价法,常用于对利率敏感性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的定价中;第三种方法目前在资本预算问题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③注意到寿险合同的利率保证和内嵌期权的价值的评估可以包含在现值法的估值模型中,从而解决了寿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的一个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