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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会计准则调整框架出台 保费水平或明显缩水
  1月14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意味着保险业会计准则调整框架已基本清晰。保费收入确认、保单成本处理和准备金评估保证等保险公司会计报表编制政策将会有重大修改。
  去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保监会经商财政部后,以通知的形式对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有关事项做出要求。
  去年12月27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要以实施《2号解释》为契机,调整业务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保险行业保费水平或明显缩水
  通知明示,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通知同时称,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各大保险公司的会计师和精算师分析,目前保险责任很小的投连和万能险的大部分保费将不能计入保费收入。由于保费收入确认和分拆将会导致全行业保费水平缩水,各家公司的排名情况也会因此改变。
  目前,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家公司的H股财报中,保单获取成本是递延处理的。根据通知的精神,会计政策调整,将会对国内保险公司H股报表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而采用新的准备金评估标准之后,会释放一部分资本金。
  今年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
  针对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通知还规定,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通知明确,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2006年,中国颁布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起率先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2005年11月,中国财政部副部长王军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主席戴维?泰迪签署联合声明,确认中国会计准则(CAS)与国际会计准则(IFRS)只在关联方认定及交易披露、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等问题上存在差异,除此之外,实现了与IFRS的趋同。由于2005年香港会计准则全盘接受了IFRS,上述两项差异也成为内地与香港会计等效的惟一障碍。
  不过,从两年的实际情况来看,A+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保险行业的差异尤为突出。
  为保证《2号解释》顺利实施,保监会牵头成立“保险业贯彻实施《2号解释》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对《2号解释》实施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审议具体方案和技术标准。
  领导小组组长由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担任,副组长由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王新棣和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应唯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执行层面的工作小组:会计小组和精算小组。其中,精算小组负责起草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保单责任准备金负债评估标准。(财经  2009-01-15)

                                保监会:挪用保费炒股炒基将被严惩
    为防止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保费成为行业潜规则,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遏制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去年初曾出现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保费炒股炒基等现象,照这样发展挪用保费很可能成为行业的潜规则。对此,《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风险监测,及时催收逾期未交保费,并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和外部合同,形成长效机制。这是保监会自去年底下发《关于坚决遏制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和保险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后又一次施出重拳。
《通知》要求,对于那些恶意挪用侵占保费、涉嫌经济犯罪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要移交公安机关等单位,决心通过典型案件处理,增强威慑力。
  为防犯挪用保费等违法违规现象重新上演,保监会还明确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设立和管理代收保费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规范保费代收和交付行为,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并将强化中介机构监测预警,定期收集、分析相关数据,查找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等风险隐患,及时跟进和处理。
  在严打非法保险中介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在严加监管之列。《通知》指出,如发现保险公司以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保费未到账为由,拒绝承担保险合同义务,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要严惩。对于中介业务管控不力、引发或者纵容挪用侵占保费行为的保险公司也将从重从快处理。(信息时报  2009-01-16)

                               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正式下调
    1月15日,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消息称,为保险公司减负,保监会正式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减少自2008年度起的监管费用,大部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下调了0.2‰。
  其中,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长期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下调0.3‰,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
  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收取。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受托管理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5%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日经济新闻  2009-01-16)

                               保监会发布分红险财务报告编报规则
    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分红保险产品基本信息有保险公司经营的分红保险产品名称、每一产品的开办时间、销售范围、经营状态(停售/在售)、定价利率、红利来源、分红方式、资金是否单独运用、是否转移保险风险等很翔实内容。
  保监会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4月15日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专题财务报告。2007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和2008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同时报送。尚未将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2月15日之前完成备案。(上海证券报  2009-01-19)

                               保监会强化财险投资型产品精算管理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就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收费以及责任准备金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的通知明确,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保单获取费用,风险保费,保险管理费,投资管理费,账户管理手续费,退保费用,买卖差价,监管部门允许收取的其他费用。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非预定收益型产品的保险合同中列明各项费用,产品存续期间需变更费用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式方法。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对实际成本的预测确定各项费用,各项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完整准确地分期记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有效期内,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通知明确,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责任准备金由风险保费责任准备金和投资金责任准备金两部分组成。风险保费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已收取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风险保费所对应的准备金;投资金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承诺未来支付的本金及收益、未来收取的费用及未来的其他相关支出所提取的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遵循稳健、审慎的原则,分别计提这两种责任准备金。
  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准备金评估报告中,对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和结果,进行相关的披露,具体包括:投资型产品责任准备金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投资型产品投资金单位责任准备金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非单位责任准备金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投资型产品风险保费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投资型产品风险保费责任准备金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非单位准备金的计算范围与方法;投资账户内外现金流状况;预定收益型产品应按产品披露及计提单位准备金,包括各产品投资金及应计提收益、现金流折现法计算的评估值、准备金评估日退保需支付金额。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保留近10年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过程的完整工作底稿,以备核查与审计。(证券时报  2009-01-20)

                                保监会叫停“无记名”短期意外险手撕保单
   中国保监会1月21日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从3月1日起,一律停止以手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表示,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险,这种经营方式投保简便、保费低廉,保障功能强,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未实行实名制,手撕保单这种销售方式存在以下问题:保单上未记载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信息,未能及时进入公司业务系统,如果发生保单毁损或遗失,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难以确定出险乘客是否购买了保险,导致保险公司错赔、漏赔甚至拒赔,造成乘客或其家属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保监会叫停“无记名手撕保单”这种销售方式,并非叫停短期意外险产品。保监会将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销售方式,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此外,针对近期社会上有关“航意险暴利”的质疑,方力回应称,航意险作为改革的产物,在信息统计方面只有2004年至2006年的数据,这三年的数据并不能准确说明航意险的经营情况、未来的赔付分布状况和可能的巨灾风险。据披露,2004年至2006年,我国航意险保费收入累计6.6亿元,发生赔付累计1140多万元。(中国证券报  2009-01-22)

                               保监会制订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办法
    近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公司新型产品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比较,也不得将新型产品与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对比。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信息披露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及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特性、进行保险合同利益测算、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媒体、公司网站披露,通过销售网点、销售人员以及召开产品说明会等途径宣传介绍,通过客户服务人员进行电话回访,以及向客户寄送报告资料等。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产品信息有关内容,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和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上海证券报  2009-01-23)

                               保监会:3月15日起禁止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连险
    中国保监会日前向各保监局及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作出了9条新规定,对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投连险这一经营活动进行严格规范整顿。《通知》将自今年3月15日起执行。
  所谓投连险,即投资连结保险,是在传统寿险基础上增加了投资功能,是一种既不保底也不封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享收益风险的投资型险种。主要特点为:保费分成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两部分,投资账户中的资金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操作。1999年10月中国平安人寿推出我国第一代投连险产品,至今投连险市场已几经沉浮。2006年,我国资本市场回暖,与证券市场紧密相连的投连险“咸鱼翻身”,收益率普遍飘红,销售形势喜人。但此后随着资本市场深幅调整,投连险的投资收益与股市也呈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
此次为了加强风险防范,完善投连险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下发《通知》,拉响了投连险市场整顿的“警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对投连险销售的管理工作,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连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连险的,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连险。
  《通知》规定,投连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
  《通知》规定,投连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连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连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连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地区(即县及县以下地区)销售投连险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销售管理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当地保监局备案,对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通知》规定,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销售投连险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手段和措施,以防范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连险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对代理机构的销售合规性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对本公司投连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今年3月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保监会,同时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当地保监局。(新华网  2009-02-02)

                               安徽保监局规范乘客意外险经营行为
    日前,安徽保监局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乘客意外险经营行为,保证春运期间广大乘客合法权益。一是要求公司加强与客运车站协作,销售乘意险遵循“自愿购买”原则,必须如实告知客户权益,严禁购票时搭售乘意险。二是要求兼业代理车站在售票窗口显著位置张贴投保提示,列明乘意险的保险责任、费用等要素,方便乘客选择购买。三是加强监督和处罚,不定期抽查客运市场乘意险销售情况,严惩损害乘客权益引发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等事件。(安徽省保险学会  杨炎生 2009-01-15)

                               大连保监局探索建立高管培训新体系
    日前,大连保监局邀请党校教授、高校学者、法律专家对大连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五百余名高管人员进行了涉及四个主题的保险高管年度培训。
    据了解,大连保监局在连续三年举办行业高管人员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准备采取以下几项推进举措:一是选派高管人员参加市委党校领导干部培训班。经过与大连市委有关部门的积极争取,现已同意将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班子成员及保监局处以上干部,纳入今后年度大连市党政领导干部的党校培训范畴。二是建立高管人员的信息发布平台。拟通过建立辖内高管人员的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及时发布法制宣传、违法违规通报、重要事项披露等为内容的信息,起到对高管的引导、教育和警示作用。三是提供高管人员自我展示的平台。通过“高管人员论谈”开展活动,定期邀请保险机构的高管人员就约定的行业话题,与保监局干部或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相关人员展开交流和探讨。
(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1-21)

                               安徽保险新闻发言人首次亮相
    1月13日,安徽保监局办公室主任王毅在省城各大媒体面前亮相,标志着安徽省保险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宣布正式推行。王毅由此成为该省保险业第一任新闻官。
    从2009年元月开始,安徽保监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工作职责一是代表安徽保监局对外发布信息,回答媒体提问;二是代表安徽保监局接受日常性的媒体采访;三是就重大事件、焦点、热点问题对外介绍情况,发表声明,澄清事实,对媒体报道进行回应。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重大突发事件可临时召开。(安徽省保险学会 200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