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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险企偿付能力不过关 保监会连出三狠招 日前,对于去年年底之前偿付能力没有过关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连出“三狠招”:除叫停相关省市相关业务外,还包括暂停审批各级分支机构,以及停止向董事、总公司高管人员发放奖励性薪酬。 知情人士表示,这批偿付能力未达标的保险公司中同时包括了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三招处罚中,后两招针对所有偿付能力未达标的险企,而叫停业务方面,产、寿险公司有所区别。” 他透露,产险公司被叫停的主要都是非车险业务,而寿险公司暂停的都是短期险,还有具体至某款投连险和万能险的。“监管部门并非一棒打死,而是有选择地分区域叫停,比如天安保险这次被叫停的是其湖南、湖北、甘肃、江西与黑龙江五家省级分公司的非车险业务。” 事实上,“在具体叫停部分地区部分业务之前,保监会会根据情况事先与偿付能力未达标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有些是先由保险公司自己提出来叫停哪几家分支机构,最终再由保监会来权衡。有些最后被叫停的分支机构可能是经常被当地保监局挨批的机构。”上述人士进一步解释说。 表面上看,由于产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是车险,这次被叫停非车险业务似乎对公司影响甚微,但据知情人士分析称,实际影响可能要大于市场预期。“非车险业务一旦暂停,意味着很多地方上的大项目不能做,很多产险公司都靠大项目来打品牌。” 对于这次处罚,保监会可谓“用心良苦”,招招落在细处。据上述人士透露称,“在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中,有公司为了保证来年开门红,把2008年末拉来的保单延至2009年初入账,对于这部分保单,保监会认为,如属于被叫停地区及险种业务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该采取清退策略。” 对于处罚第三招——停止向董事、总公司高管人员发放奖励性薪酬,有个别非“国字号”保险公司存有异议,他们认为发放奖励性薪酬属于企业行为,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不过,按照上月中旬保监会向5家直管国有保险公司下发的高管薪酬发放通知来看,虽然规定主要针对国有保险公司,不过相关通知的最后一段写道,“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被叫停业务的保险公司中,有几家都是成立时间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公司。(上海证券报 2009-01-07)
保监会整顿车险市场“割据”局面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各地不得通过市场份额分割或分配的方式承保机动车辆保险。 通知明确指出:“各保监局、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反垄断法》的学习,行业自律内容不得违反《反垄断法》,不得组织联合抵制交易。” 同时,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监控,重点加强对各保险经营机构是否严格执行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和经营数据真实性的监管。 在交强险业务方面,通知指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具有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 通知同时强调,对于经保监会批准获得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非经保监会或保监局依法撤销或限制其交强险业务资质,任何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限制其经营交强险业务。 对于交强险之外的商业车险业务,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自愿投保原则,保障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主选择投保公司和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报批的条款费率承保。(上海证券报 2009-01-08)
保险业严守偿付“红线” 监管风暴或更猛烈 严守偿付“红线” 偿付能力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不能逾越的“红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期限已过一周,中国保监会再次对未达标险企亮出偿付能力监管的红灯。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分三类实施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为充足II类公司。 保监会曾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达标,但消息显示,截至去年底时仍有多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没有达标,因而这几家公司部分省市的部分业务近期相继被叫停。 消息人士透露,由于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正式要求主营财险业务的天安保险暂停其湖南、湖北、甘肃、江西与黑龙江5省的非车险业务。而其他几家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产险公司被叫停的主要业务都是非车险业务,寿险公司暂停的都是短期险,还有具体至某款投连险和万能险的。 “偿付能力监管再严厉也不为过。”一位业内人士忧虑地说,“偿付能力充足是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基础,可怕的是很多险企的负责人似乎不在乎这些,只是一味疯狂地扩展业务,这造成了巨大的风险。如果偿付能力出现不足,一旦赔付率上升或者消费者对公司产生信任危机,集中退保,那么险企可能会面临破产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天安保险近期内已经进行了一次增资。查阅保监会网站会发现,2008年7月11日保监会批准了天安保险的增资扩股计划,其资本金已由6.678亿元扩至21.72亿元。 上述人士认为,虽然非车险业务在财险公司所占分量较轻,但被保监会限制必然影响公司形象和品牌,天安保险会想办法尽快解除偿付危机。 “快速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方法无非是再次增加资本金。”该人士认为,“一般来说增资的形式是通过原有股东增资扩股,但也不排除引入新股东。” 一旦偿付能力达标,保监会就会解除警报。今年上半年大地保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叫停5省市非车险业务,但随着资本金的到位,其被叫停业务便很快被允许复业。 分类监管将暴露更多问题 酝酿已久的分类监管制度,今年起正式在保险业推行。1月1日起,保监会已正式对产、寿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进行了有机的整合,分类监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把握监管重点,增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保监会负责人表示。 按照保监会文件指示,保监会依据监测指标以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 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将被分为四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被分为三类,并相应地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会使得有限的监管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教授表示,“对于整个保险行业来说,监管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按照一定指标把保险公司分类之后,监管人力物力会向重点的公司倾斜,加大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险企的监管力度,避免了之前监管覆盖的不足。” “分类之后,更多保险公司的问题将会暴露。”一家大型保险公司中层说,“以前保监会监管比较分散和随机,举个简单的例子,同样是两家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由于监管的随机性,一家被抽查问题被暴露,而同样的一家则会幸运地躲过去;现在实施分类监管之后,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被分到同一个类别,保监会就抓住这一类公司,会使得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得到控制和解决。” 在2008年12月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通过分类监管,可以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 监管风暴或更猛烈 2008年下半年严厉的监管措施不断出台,据保监会统计,自2008年9月1日起至今,各地保监局共对约102家产险经营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罚款约580万元,责令撤换高管人员21名,停业16家,还有若干的行政处罚案件尚在处理程序当中。 收紧的监管策略并没有终结,在保监会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大旗下,2009年中国保险市场的“监管风暴”或将更加猛烈。 在2008年年底接连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保监会高层多次表示要在“2009年确保规范保险市场工作见成效”。 吴定富认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提振保险全行业的信心,当前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切实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要同时从产险、寿险和中介重点业务领域入手,出手要快,出击要准,出拳要重,确保2009年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上再见新成效。”吴定富说,财产险方面,以规范车险市场为重点,贯彻70号文件决不能“虎头蛇尾”,必须坚决打击产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人身险方面,以治理销售误导为重点,严肃处理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华夏时报 2009-01-10)
利差损严重 保监会处罚三保险公司 1月12日,中国保监会通报了三家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较严重的违规问题,并对此做出严肃处理。 通报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健康”)在销售“常无忧日常看护(B款)个人护理保险”时,违反保监会有关产品的监管规定,在备案产品内容之外,以“满期客户忠诚奖”的名义给客户附加利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人寿”)在销售“阳光普照两全保险(分红型)”时,违反保监会有关寿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规定,违规向客户赠送保额,事实上擅自改变条款费率。 通报还披露,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福德”)在销售“福满堂”健康护理服务计划时,违反保监会有关产品的监管规定。 保监会通报称,“福满堂”健康护理服务计划在备案产品内容之外,以“健康体检金”名义给客户附加利益,违反了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 从法律角度看,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性质严重,保监会的通报指称。 “从公司角度看,这些业务内含价值低,扩大了保险责任,存在较严重的利差损,大量销售此类产品可能造成公司财务亏损,并引发偿付能力下降或不足,在满期集中给付时还可能带来较大的现金流风险。从行业发展角度看,这些做法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行业形象,违背了寿险经营规律,并有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 保监会通报称,对于此类违规行为,保监会依照《保险法》和有关监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对违规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对公司下发监管函,责令停止违规业务,进行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等。 对因此类业务导致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还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对公司采取了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奖励,限制公司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公司业务范围等监管措施。保监会还将视违规公司的整改情况做进一步处理。(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01-13)
保监会出台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方式 去年低调挂牌以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各项工作正在步入运行轨道。1月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将启用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账户和缴纳方式,并确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标准。 去年9月,保监会发布了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根据此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分别开立了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两个专户,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原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和中国保监会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同时停止使用。 《通知》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的标准,即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1/4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则按照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1/4与2万元孰高的原则确定。在本年度开业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季度的,按照一季度缴纳。如果保险公司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预缴额与实际应缴额差异较大,可申请单独核定该公司的季度预缴额。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每季度的保险保障基金预缴额应于该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不得一次性合并预缴两个及两个以上季度保险保障基金,每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应于该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清缴完毕。对于2008年的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将继续按照原规定计算,今年及以后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则按照《办法》计算。 2006年,保险业建立起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捐赠、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以来,基金规模与日俱增,已从2006年底的80亿元,增至目前的130多亿元。此前,保险保障基金共出资21.96亿元,收购了新华人寿30.554%的股权。目前这部分股权已转交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第一财经日报 2009-01-06)
北京保监局:下月起京城投连险按风险分档销售 下月起,京城投保人在购买投连险时须留意保单是否标明“风险等级”,若无标注则为不合规保单。按照北京保监局的要求,北京地区保险公司自2月1日起须在销售的投连险保单上标明“风险等级”,试图尽力压缩销售过程中的误导风险,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 北京保监局是在《关于在北京地区建立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适用制度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中做出上述要求的。保监局要求,各公司在推出投连险账户的同时,应当根据该账户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确定投连险账户的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个类别,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这种风险等级评定属动态的,需要保险公司定期评定,及时调整,如有风险变化,应及时告知投保人。据悉,这是鉴于投连险对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要求较高、而有些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又有不规范的行为而制定的。 《通知》要求各公司在承保之前将投连险账户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检验,各公司应向投保人反馈匹配检验结果。为防止测试成为摆设,《通知》要求将风险测评结果存入业务档案。如果投连险账户风险超越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即风险不匹配),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投保人。投保人明确拒绝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保险公司要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提示,说明购买投连险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要求其亲笔抄录以下内容后签名,即“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并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特点、费用扣除和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自愿放弃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不过,《通知》并没有对不合规的保险公司提出具体的处罚措施。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如果保险公司的保单范本和销售流程不能达到《通知》的要求,保监局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不达标”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北京商报 2009-01-12) 大连推出六项财险市场治理新举措 日前,大连保监局在对当地财险市场进行全面调研掌握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采取六项措施: 一是持续打击恶性价格竞争。通过强化行业自律继续坚持保险条款报行一致,严厉打击虚列费用、手续费列支、违规批退、挂虚假应收等问题,在保监会“规定动作”基础上定期、不定期对公司开展检查;二是继续实行定期市场分析和评议制度。通过加强监管与被监管者的互动,通报市场秩序情况,公司相互打分,对出现违规苗头的公司进行劝诫提醒;三是加强市场动态观测。在专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设立观测点,随时了解财险市场秩序情况;四是理顺车行兼业代理的制度问题,将车行等兼业代理机构纳入规范管理;五是探索建立行业发展“限制”指标。对行业发展的历史数据进行整理,预测2009年财产险市场发展容量和各公司合理的发展速度,对超常增长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限制公司片面追求业务规模超长增长;六是推行“见费出单”。自11月1日起全面推行车险“见费出单”,防范公司应收保费的财务风险,通过对公司逐一检查、整改、培训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