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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召开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  
    12月28、29日,中国保监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改进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讲话。
  会议认为,自199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以来,市场主体快速增加,保险公司改制上市,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保险法两次修改,国务院23号文件发布实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都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
  会议指出,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科学把握新起点新阶段保险监管的新要求、新挑战。一是深刻认识国内经济社会新形势对保险监管的新要求。随着市场化改革和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保险监管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也在发展深刻变化。保险业与经济社会的联系日趋紧密,保险监管的责任越来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必须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保险监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不断加快,必须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水平。政府行政管理更加注重公开透明,必须尽快提高保险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二是深刻认识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和对保险监管的启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蔓延和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居安思危,及时从中汲取深刻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要高度重视防范风险,切实把防范市场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作为当前保险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要高度重视对保险创新的监管。不能因为鼓励创新而放松监管,也不能因为可能会有风险就不敢推动保险创新。要高度重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始终把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好以人为本的要求。要高度重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切实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增强行业资本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三是深刻认识保险监管在保险业新起点新阶段存在的不适应。当务之急是要解决思想观念、监管机制制度、监管方法手段、监管    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会议指出,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保市场安全运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等中心任务,突出抓好四个方面的主要工作。一是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出手要快,出击要准,出拳要重,确保2009年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上再见新成效。二是着力防范市场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高度警惕和特别关注风险的传递,避免风险由点到面、由局部向行业蔓延,防止个别风险演变成行业系统性风险。三是着力加强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一步坚定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四是着力推进分类监管,加强上下联动,强化横向协调,妥善处理同其他监管方法的关系,切实增强分类监管的影响力和有效性。
  会议指出,要把加强保险监管干部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不断推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保险监管队伍。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实现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双提高。二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以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增加人才总量,优化队伍结构,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才素质。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要严格执行《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规范保险监管行为。(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8-12-27)

                             保监会自2009年起正式建立分类监管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中国保监会在总结前一阶段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制度。该项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监会将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对各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每季度的数据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的数据进行首次分类评价。
  保监会依据监测指标以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三类,并相应地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保监会实施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是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在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下,推进保险分类监管对于更好地防范化解风险,发挥监管促进科学发展的导向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分类监管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进行了有机的整合,分类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把握监管重点,增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在对保险机构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及时、有效地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9-01-04)

                             保监会:财险违规竞争明显改善
    12月25日,中国保监会表示,经过今年9月以来对财险市场秩序的规范,违规竞争问题得到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李劲夫说,通过深入调研,财险市场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各种违法违规手段造成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二是不严格执行报备报批的条款费率,开展恶性价格竞争;三是理赔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四是内控制度不够健全、不严密,执行力不强。
  数据显示,自9月1日起至今,各地保监局对102家财险经营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罚款约580万元,责令撤换高管人员21名,停业16家财险经营机构。此外,尚有一些行政处罚案件正在处理中。
  李劲夫表示,经过集中整治,财险市场违规竞争的问题得到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地交强险手续费已基本控制在4%以内,商业车险手续费基本实现了据实列支,其他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项目承保条款费率使用较为规范。(京华时报  2008-12-27)

                              交强险互碰自赔将推出 
     保险行业将很快推行交强险损失互碰自赔方案,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这个方案最快将在2009年1月起开始实施。
  所谓“互碰自赔”,就是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以内,两车或多车之间发生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后,一定条件下,各事故方可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事故各方往来多家保险公司奔波。
  但自交强险制度出台以来,消费者对于交强险理赔复杂的烦恼就未间断。他们反映,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却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往返于保险公司之间。这样的理赔方式不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利于交通秩序的疏导,也不方便老百姓理赔,“互碰自赔”机制实施后有望提高效率,疏解消费者的交强险理赔难问题。(北京晨报  2008-12-26)

                             保监会下发手册普及人身保险知识
    12月24日,一本通俗易懂、权威专业的购买保险手册由保监会组织编写并下发。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宣传、普及人身保险知识,方便消费者结合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选择适合的人身保险产品,中国保监会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出发,组织编写了《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在广泛征求社会大众、全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手册》以通俗的语言,对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进行了简明介绍,并对消费者购买人身保险产品面临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手册》涵盖了目前人身保险实务操作中最常见的内容和基础知识。(上海证券报  2008-12-25)

                             安徽保监局迅速建立防范退保风险应急工作机制
    安徽保监局高度关注退保问题,加强对退保情况的监控,迅速建立了防范退保风险的应急工作机制。
    一是成立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安徽保监局成立了退保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李迎春同志任组长,下设应急办公室,人身保险监管处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要求各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退保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公司退保风险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建立退保信息报送制度。安徽保监局及时建立退保情况报送制度,要求各公司及时上报每周的退保数据和月度退保情况分析报告。对重大退保事件和群体性投诉事件,要求各公司2小时内报告,由安徽保监局核实情况后,24小时内向保监会报告。同时安徽保监局抓住投资型业务退保情况这一重点,调研掌握2003—2008年全省投资型业务承保、退保等经营情况,加强对投资型业务退保风险的监测。
    三是制定退保处置预案。安徽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人身保险业重大退保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明确了重大退保事件的责任分工、信息报送、预案启动等工作流程,拟定了新闻宣传、应急保障等具体措施。同时要求各公司制定退保处置预案,指定专门的联络员。此外,该局赴部分寿险公司调研了解在组织机构设立、客户资料梳理、新契约客户回访、退保业务管理等环节防范退保风险的工作措施,实地检查公司退保处置预案的模拟演练,督促公司以财务、业管部门为重点完善退保处置工作流程。(安徽省保险学会2008-12-25)

                             安徽保监局成立行政处罚委员会逐步推行查处分离制度
    近日,安徽保监局成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根据《安徽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局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副局长担任;委员7人,由各处室负责人担任。案件审核小组组长及执法职能处室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可列席委员会有关会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法制处工作人员、有关处室熟悉保险监管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三级审核工作机制,即案件审核小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案件审核小组负责对案件进行合议审查,并在《审核表》中填写违法违规事实、法律规定及处罚依据、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处)进行法律审核,签署意见,并提请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后,当场投票表决,委员会办公室统计表决结果,填写《审核表》后交委员会主任审批。(安徽省保险学会 200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