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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融入世界保险业程度的不断加深,保险市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问题也表现出长期性、普遍性和阶段性特点,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将转变为一项长期性、制度性、系统性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关键是找准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把握其特点,为采取针对性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一、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不正当竞争问题。一是不正当价格竞争。表现为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擅自修改报备条款,变更承保条件,扩大保险责任,滥用费率调节系数或违规协议承保,变相下调承保费率等。二是不正当营销渠道竞争。表现为通过坐扣保费、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保险资金,用于向银邮代理、汽车经销商等销售渠道支付高额手续费,或给予经办人好处费等。三是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其他利益。表现为通过非正常批单退费、违规赠送保险、赠送实物等方式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其他利益。四是超范围和未经批准跨地域经营业务。涉及这方面违法违规的,有保险公司,也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五是委托不具有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代理保险业务。六是不按规定划分危险单位和办理再保险等。
第二,数据失实问题。部分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导致财务业务数据失实,严重动摇了企业经营情况判断和监管决策的数据基础。一是业务数据不真实。造成保险业务数据不真实有管理上的问题,也有技术上的问题,更有违法违规的问题,如保险公司虚假注销保单、开立阴阳保单、违规批单退费、制造虚假赔案、扩大赔案损失等。二是财务数据存在造假现象。表现为不按规定确认保费收入、虚列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虚列营业费用、虚开中介发票等。三是资金体外运行。表现为通过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坐扣、截留保费等。
第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一是销售误导。主要表现为印制使用带有误导性内容的宣传材料,夸大产品收益、混淆收益计算方式,不如实告知收益不确定性以及投保人权利、把保险产品当作储蓄、基金进行销售或进行不当比较,滥用储蓄产品术语等。二是“理赔难”。表现为理赔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不一次性告知索赔材料要求;无理拒赔、无理拖赔,售前售后“两张脸”问题突出,理赔效率低下。三是捆绑销售和强买强卖。表现为借助行政部门或垄断行业势力,向消费者强行搭售意外保险产品等问题。
第四,内部管控漏洞突出。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力不强,为少部分人员或团体通过非法手段套取资金、损害行业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是财务管理不善。突出表现为部分高管人员和营销员侵占挪用保费、私立小金库等。2006年以来,保险业发生侵占挪用保险资金案件153起,涉案金额635亿元;私立小金库18起,涉案金额8200万元。二是业务管控不力。突出表现为短期意外险卡式和撕票类业务管控不力,为违法违规行为,甚至犯罪人员所利用。北京大润经纪等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案件均是以卡式业务为载体,涉及多家保险公司,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三是印章管理不规范。生命人寿的退保风波就是由于印章管理不规范,有关人员擅自出具投连险保底收益协议引发的。国寿个别地区分支机构也是利用印章管理不规范的漏洞,出具协议进行非法集资的。
第五,涉嫌违法犯罪问题。随着各类金融犯罪的发展,保险业面临国际洗钱犯罪、传销、非法集资等许多新的风险,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处理,会严重侵害广大被保险人和公众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一是涉嫌非法集资。保险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基层员工或营销员利用协议等介质非法集资;另一种是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审查不严,存在过错行为,被非法集资者所利用,成为非法集资案件的连带责任方。二是涉嫌传销。涉嫌传销的案件主要发生在中介领域。从调查情况看,个别保险中介机构通过承诺收益、增员奖励等手段,用保险产品和保险业务作为掩护,从事涉嫌传销的经济犯罪。三是销售虚假保单、非法从事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近年陆续暴露出的大案要案有国寿多家分支机构,人保股份部分分支机构,正德人寿,以及个别专业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涉案金额巨大,影响面甚广。2006年以来,行业发生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私自设立小金库、销售虚假保单、涉嫌非法集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等重大案件424起,有57起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共有19起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案件,涉案金额185亿元,涉及全国十余个省市,受害人数3298人。
二、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首先,经营理念不科学,考核重点偏离方向。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与经营考核导向密切相关。由于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重增长轻合规,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和增长速度,总公司的考核机制偏离了正确方向,造成分支机构和员工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不计成本、不讲效益、不择手段,为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可以说,许多欺诈误导、恶性竞争、弄虚作假等行为之所以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往往是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的经营考核导向逼出来的。问题反映在基层分支机构,根源就在于总公司的考核导向上。
其次,内控制度不健全,系统管控薄弱。一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不合理。有的保险机构对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健全的制度,或虽有制度但形同虚设,不能有效执行。有的公司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甚至默许、包庇、纵容分支机构和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个别公司甚至把因违规经营受到监管处分的人员当作对公司有功的人员进行重用或变相重用。有的保险公司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低,不能实现全险种、全流程的实时监控。此外,还有的保险公司稽核力量不足,内部稽核流于形式。
第三,职业操守不坚定,法律意识淡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的人知识水平较低,学习能力较差,职业荣誉感不强,缺乏对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和公司良性永续经营的责任感,机会主义思想盛行。部分高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和业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或者知法犯法。个别人抱有法不责众的心理,把行业积弊当成惯例,对监管要求置若罔闻,或者敷衍了事。
第四,保险市场不成熟,发展环境有待优化。近年来,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机构快速增加。部分机构对保险业发展规律认识不到位,对市场风险把握不准,人才储备不足、管理经验匮乏、竞争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日显突出。不少公司经营上缺乏长远规划,盲目铺机构、抢地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少公司对高管人员拔苗助长,还有的公司通过相互挖角,炒作人才、哄抬价位,使一些素质不达标的人员处在各级机构的关键岗位。少数从业人员急功近利,惟利是图,缺乏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行业发展环境有待优化。
第五,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我们在建立健全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一是查处问题与完善制度结合不够。一方面是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现行制度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及时修补和纠正。另一方面是对检查中发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缺乏认定性质和实施处罚的具体依据。二是监管政策执行力不强,处罚力度不够,以谈代罚、以函代罚,不依法处罚甚至查而不罚,处罚时效性不强,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惩戒不足,未能形成“守法者受益,违法者受罚”的良性市场预期,不利于行业合规守法风气的形成。三是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信息化程度较低,还不能做到对行业风险自动化实时监控预警。四是监管人才不足,发现和查处问题的能力不强,保险监管能力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五是协调协作不够。从监管系统内部看,横向协调、上下联动以及区域协同不够,信息共享和披露不充分,执法标准差异较大,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从对外协作看,反洗钱、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案件涉及范围广,协调难度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这些违法违规案件虽然是部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问题,但造成的影响恶劣,引起的后果严重。一是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保险行业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的提升。二是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败坏了行业风气,侵蚀已有发展成果,破坏保险资源,减弱了行业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损伤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三是加大了科学决策的难度,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的数据基础,不利于准确判断行业形势、科学制定监管政策。四是不利于保险功能和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创新发展,影响了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消费的转化,也影响了社会运用保险手段化解风险的积极性。五是影响行业偿付能力。恶性价格竞争、财务业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保险机构偿付能力,极个别公司由于业务经营和投资影响,甚至已经到了净资产为负值的地步。
(资料来源:2009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