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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商业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践与思考
单来锦 赵正来
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指在保险业提供商业保险产品时,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在对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提供必要保障的同时,解除社会生产者后顾之忧,缓解国家财政支出、企业生产成本增长、社会矛盾激化等压力,从而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作用。吴定富主席早在2003年就提出,保险不仅具有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而且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这一前瞻性的论断是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趋势对我国保险理论的创新。其后,《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也指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保险业改革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商业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途径,拓宽商业保险的服务领域,可以有效提升保险业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地位,促进保险业为社会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我国商业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基本概况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纵深发展,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得到不断体现,在相关领域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和压力;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的质量与效率;提供了生产生活的安定保障,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但是由于受文化传统影响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较,当前我国商业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的领域和发挥的程度还十分有限。
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功能的发挥取决于保险的发展速度与规模。根据西方各国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虽然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发展总体上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是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不是完全同步。基于社会人文与法制等发展基础的差异以及推动力度的大小,保险业发展速度会优于经济发展速度或者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如近年来,由于中国保监会确立了中国保险业正确的发展理念并加大了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力度,我国保险业保持了较快速度的增长。由此可见,保险业的发展绝不能“等”、“靠”、“要”,必须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契机,着力推进,才能不断发展,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才能得到不断发挥。总之,促进发展是推动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有效途径。
二、江苏保险业在推动“三平安”建设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践基于“促进发展是推动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的有效途径”这一经验,近年来江苏保险业抓住江苏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形势以及江苏省政府提出“平安江苏”建设的政策契机,着力推动以“平安社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为主题的“三平安”系列保险的开设和发展;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市场调研,通过细分市场,深入研究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开发研制和推广符合各类主体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拓宽了保险的服务领域,提高了保险的覆盖面,有效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提升了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促进“平安社区”建设,推动开展契约式联防保险
开办起因。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和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实现“平安社区”的建设目标,江苏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开办了契约式联防保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开办模式。契约式联防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原有家财险的附加盗窃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条款,结合农村实际,推出的低保费、低保额、责任明确、针对性强的一款保险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村级地域范围内所有农户、路边店、村内企业因盗抢造成的室内财产、商品、存货和现金首饰等直接损失以及联防队员的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江苏省契约式联防保险系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参与”的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以村委会为投保人,统一编制投保清单、收取保险费,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出险后,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村委会)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向村委会理赔,再由村委会根据是否交纳群防群治经费以及落实安全防范责任等情况,按契约规定对投保户进行补偿。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每年向每户农村家庭收取保费20元,承担因盗抢发生的财产损失1万元和现金、首饰损失各2000元,承担家庭成员因盗抢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8000元和意外医疗费用2000元;每个路边店收取保费60元,承担盗抢险财产损失1万元和现金损失2000元,人身意外伤害8000元和意外医疗费用2000元;每个村内企业收保费300元,承担盗抢存货损失3万元,人身意外伤害8000元和意外医疗费用2000元;向每个联防队员收取保费200元,承担意外伤害8万元,意外医疗费用2万元。
开办成效。契约式联防保险集“人员专业化、报酬货币化、责任契约化、赔偿保险化”为一体,在平安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维护了农村地区的良好治安秩序。推行契约式联防保险,提高了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参与程度,充实了治安力量,提高了联防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农村地区治安防范工作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了广大农村地区的治安稳定。二是提高了农民保险意识和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契约式联防保险以契约的形式,明确了投保农户(单位)和村委会各自承担的责任、应尽的义务,建立了“按市场化模式运作、责权利相结合”的农村治安承包制,在农村治安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交少量的钱,保一年的平安”,该险种满足了农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使农民、联防队员、基层干部逐渐认识到保险在增强社会抗风险能力、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公众保险意识明显增强。各保险公司在推行契约式联防保险过程中,对在治安防范抓得紧、有成效的村,到年底给与一定的奖励,有力地调动了农民参与治安防范的积极性。三是构筑了基层平安建设活动的有效平台。推行契约式联防保险,有效地把平安建设向农村延伸、向农户延伸,改变了过去完全由政府投入的治安管理模式,提高了群众参与程度,充实了治安力量,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防灾防损活动,变被动的事后理赔为主动防范风险,帮助治安管理部门堵塞安全漏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的发生频率。因此,通过开展“契约式联防保险”,拓展了平安创建领域,丰富了创建内涵,提升了创建水平,使地市平安建设更加贴合地方实际,显现出地方特色。四是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压力,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契约式联防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改变了过去完全由政府投入的治安管理模式,社区安全保障得到了巩固和加强,社会治安环境不断优化;对发生事故的,变受害人“向政府要说法”为政府帮助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改善了干群关系,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转变政府职能。因家中被盗及时获得补偿的扬中市兴隆镇的农民张正良还写信给该市综治委说,“省一包香烟,买一年平安”不是空话,称赞“契约式联防保险”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
(二)促进“平安校园”建设,全面实施中小学校方责任强制保险
开办起因。一直以来,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及其赔偿问题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教育主办者的一块“心病”。事故发生后,一旦产生纠纷,不仅影响学校的形象,而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建立校园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促进“平安校园”建设,江苏保监局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向省人大提出立法建议、与省教育厅积极沟通协调等措施,推动了江苏省以地方立法形式确定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并自2007年9月1日后在全省中小学全面实施。
开办模式。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以省教育厅作为投保人并由地方财政全额补贴对全省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全日制中等教育学校统一投保,保障的在校学生约1000万人。责任保障方面,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规定的校方过错全部列为保险责任,在此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校方责任事故的新情况和校方实际需求,增加了保障校园方组织的海外活动、参与校际交流活动或实习活动等责任。赔偿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人身伤害累计赔偿基本限额为3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基本限额为600万元。此外,为充分保障恶性事故可能导致的超过基本限额的赔偿责任风险,还将按照保险期内全省累计不超过600万元的标准提供额外保障赔偿。
开办成效。一是解除了学校主办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学校将更多精力投入教育教学中。二是加强了校园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了校园安全防范能力。保险公司通过设置专门的校园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构建校园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立费率浮动机制等方式促进了中小学校园安全防范能力,促进了“平安校园”建设。三是确立了有效解决事故纠纷的机制,避免家长与校方的纠纷激化。保险公司开设了“小额赔款绿色通道”、“常发案件服务通道”、“重大案件理赔通道”等三级通道,在伤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及时介入事故的处理并组织理赔,确保了受伤害学生得到及时救治,防止了受伤害学生的家长与学校的矛盾,促进了“和谐校园”建设。
(三)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积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
开办起因。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与医患纠纷的产生常常给医院造成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基于纠纷的复杂性,患者的权益也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由此常常造成医患矛盾的加深,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为了探索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的长效机制,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医院”建设中的作用,江苏保监局和省卫生厅通过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规定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共同推动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全省开展。
开办模式。江苏省各地采取了“保险公司+投保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经营模式来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引入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为保险公司和投保医院提供医疗纠纷调解服务。一是成立医疗责任保险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引导,推动医院参保医疗责任保险;司法机关在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建立专业性的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聘请有关的临床医学、药学、医院管理、司法和保险等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以人民调解的方式处理医患纠纷;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等相关工作。二是加强医保合作,形成良性互动。保险机构加强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通过提供医疗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理赔数据等方式,参与做好医疗安全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工作。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微利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
开办成效。试点以来,江苏省医疗责任保险已初步取得了以下效果:一是通过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完善了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减轻了医疗机构经济赔偿压力,维护了正常的医疗经营秩序;二是通过发挥保险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缓解了医患矛盾,减轻了政府及医疗主管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压力,促进和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引入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构,有效缩短了医疗纠纷处理时间,简化和规范了处理流程,提高了纠纷处理工作效率,切实保障了患者合法权益,提升了患者满意度;四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参与,促进了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强化了医务人员谨慎执业意识,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促进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几点思考(一)政府重视,行政推动是促进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吴定富主席指出:“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保险业是风险防范与应对的有效手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迫切要求利用市场机制来防范风险,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发展的时间短,人们利用保险进行风险防范的意识比较薄弱,对风险事故的发生存在侥幸心理,尤其是在公共领域,保险化解风险的机制尚不健全,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导致风险压力集中落在政府身上。因此,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和利益的保险品种的开展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各级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并以行政力量甚至通过立法予以推动,可以促进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的成功推动都证明了这一点。
(二)积极探索、勇于试点促进保险业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源泉
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涉及公众安全和利益的险种上。而我国保险业发展起步晚,缺乏相关的基础数据,发展公共领域相关保险的难度和风险确实比较大。但是,如不大胆探索和试点,相关保险将难以推行。只有勇于探索和试点,才能找到切合实际的保险制度和保险方案;才能不断增强公众的保险意识和不断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才能在试点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逐步提高相关险种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主任张洪涛教授在研究我国责任险发展状况时指出,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占产险的比例不到5%,要达到欧美的责任险占比水平,责任保险的险种将要翻10倍以上。这也意味着保险业发展还有很多陌生的领域需要不断探索和试点。因此,积极探索、勇于试点是促进保险业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源泉。为此,保险业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以人为本,想政府所想,急群众所急,积极进行市场研究和风险分析,不断研制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同时,坚持“边试点,边完善”的思路,积极开展探索和试点,不断扩大保险的服务领域,这样才能不断拓宽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领域。
(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是促进保险业有效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要求
吴定富主席曾指出“创新是现代保险业发展的动力,是提升我国保险业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在保险产品和服务、营销渠道等方面紧密契合市场的要求、坚持消费者导向,创新产品结构,满足社会的保障需求,保险业才能得以不断发展,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才能得以充分发挥。江苏省契约式联防保险就是对原有的盗抢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进行产品创新组合,并根据购买能力调整费率而开发出来的符合市场需求险种,在开办中得到了百姓欢迎。另外,在改革创新方面,保险理论界要加强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研究,为保险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理论研究者要用发展与开放的眼光来审视保险功能的内涵,深化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紧密联系起来,并以此来指导和推动保险实践的创新活动。
(四)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管是促进保险业有效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保证
由于保险创新过程中新办险种未知以及不可控的风险较大,现阶段,保险公司对新开办险种容易产生两种态度和两种做法。一种是认为新办险种风险太大或者无利可图,不积极也不会主动参与。第二种是不懂得经营的规律,不认真研究其经营风险,为了扩大保费规模,就不管费率、不管风险如何就想随意开展创新业务。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出面推动协调引领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拓宽领域。首先,要提高行业思想认识,增强行业社会责任感,真正树立“以人为本”以及“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思想,把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作为履行行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职责,在科学精算的基础,大力发展对社会、对人民群众有利的险种。其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司监管力度,做好条款费率的报备和审批,杜绝保险公司的不执行条款费率、理赔不及时等损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江苏省在推行中小学校方责任险过程中,原有招投标方案有多处违反了监管规定,江苏保监局提前介入并作了纠正,防止了违规行为发生,防范和化解了相关风险。
总之,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需要政府重视和推动以及保险行业的积极探索和试点。对于一些涉及公众安全和利益的险种,应努力建立“行政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长效机制。
(单来锦,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赵正来,研究生学历,中级职称,现供职于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编辑: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