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中被诉“价格垄断行为”的专家座谈意见
2008年8月17日,国内多家媒体以“保险业未获反垄断法豁免重庆行业协会首遭诉讼”为题,报道了重庆车主刘方荣(律师)以重庆保险行业协会涉嫌车险价格垄断为由,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将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赔偿损失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证据保全费1 000元。当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该案因被媒体称为“保险业反垄第一案”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悉,12月初此案将予审理。
鉴于《反垄断法》多是原则性规定,尚未有较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保险业务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反垄断法》施行后,保险行业如何依法自律和依法维权是一个亟待研究、明确的问题。9月19日,中国保险学会邀请法律、经济、保险领域的专家(半数以上为反垄断法起草小组的核心成员)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的有关同志,结合重庆保险行业协会被诉案进行了研讨。
专家们一致认为,反垄断法虽对国有企业有特殊保护,但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将其解释为对某个行业或领域的全面豁免,保险行业无疑是在反垄断法的管辖范围内的,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行业协会都应当遵守《反垄断法》。
保险行业最可能涉及的垄断行为包括:
(1)有限制和排除竞争作用的垄断协议,如航意险、新车共保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并不反垄断结构,不反大企业,但对于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排挤其他竞争者等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坚决予以制裁。但在具体操作时,并不好判定,因此保险行业反垄断的重点仍应放在垄断协议上。
(3)并购审查。我国保险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并购及外资并购皆有可能,国内几个大的保险集团所占市场份额较多,无论是境外并购还是国内并购,都应注意按规定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有关文件。
(4)行政垄断。鉴于我国行业协会承担的某些职能,有可能涉及行政垄断。
同时,专家强调,保险的竞争应该主要是保险服务的竞争,而非价格竞争。在保险产品价格严格按照费率厘定的情况下,恶性的价格竞争最终结果是偿付能力的降低,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应该予以制止,但必须依法行事。
专家们介绍,从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看,保险行业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都被给予了全部或部分豁免。美国通过《麦卡伦-福尔格森法案》规定,虽然联邦政府有权监管保险行业,国会仍然同意美国各州在大多数情况下继续监管保险业。因此,保险活动在某些情况下豁免适用联邦反托拉斯法。2003年,欧盟发布了第358/2003号关于对保险业某些类型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3款的条例(简称第358/2003号一揽子豁免条例),对风险的共同计算及对未来风险的共同研究;无约束力的标准化保险单条件的制定;保险团体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安全装置的检验和承认等协议予以豁免。专家建议,考虑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保监会应就保险企业并购申报的金额、保险业务部分豁免等问题,与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机构积极沟通情况和协商,推动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行业部分业务豁免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对于即将于12月开庭审理的重庆车险案,重庆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为固然涉嫌价格垄断,有违反《反垄断法》之疑,但是引发该次诉讼的,即原告所诉的主要依据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委员会在2006年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制定的《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它们均是制定并施行在《反垄断法》颁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前的行为并不予追究。专家建议,重庆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该尽量争取推后开庭审理的时间,在开庭前主动修改与反垄断法冲突的有关规定,积极寻求与原告和解;另一方面,也要尽量向法院阐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和给予部分协议和协同行为反垄断豁免的必要性。
专家们还指出,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保险行业内的企业和协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新的保险法草案以专章共四个条款明确和强化了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从规定上看,法律所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稍有不慎,很容易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保险行业协会在今后开展工作时,首先,要厘清保监会和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其次,要对照反垄断法对以往涉嫌违规的规定进行清理,适应法律的调整;再次,在我国反垄断法配套措施出台前,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迎接这一挑战,变被动为主动,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宣传保险行业某些类型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适用反垄断豁免的重要性,积极与全国人大、法院、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反垄断立法和执法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介绍处于初级阶段中的我国保险市场秩序不规范及恶性竞争的有关情况,充分反映保险行业的诉求,从而推动在适当时机出台《关于保险行业某些类型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15条豁免》的反垄断法指南,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大发展,并努力实现我国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编辑:沈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