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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李莹

  2008年1月1日,北京保险业全面实施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在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

  (一)统一规范的保费结算操作标准

  为符合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需要,车险保费的收费形式被统一规范为三类,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标准。

  一是划卡收费形式。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交强险方可向北京交强险信息平台进行投保确认,并打印保单。

  二是现金收费形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交强险方可向北京交强险信息平台进行投保确认,并打印保单。

  三是支票收费形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后,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交强险方可向北京交强险信息平台进行投保确认,并打印保单。

  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支票付费方式,该工作人员指定及变更等必须向北京保监局备案。其它方式不能使用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

  (二)严格的系统控制要求

  一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若自投保操作起10个自然日内,仍未做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

  二是保险公司系统的收费确认操作在投保确认或打印保单后,不能撤销。保险公司要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商业车险)或北京交强险信息平台投保确认时间打印在保单上,时间准确到分,从而便于后续监督检查。

  三是为防止出现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无法进行投保确认的问题,保险公司在投保查询后,可先向交强险信息平台进行虚拟投保确认,再收取保费。四是保险公司系统增加相关统计查询功能,保证能够实时查询保单对应保费的收费确认时间、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及保单打印时间等信息。五是保险公司系统应实现与北京交强险信息库平台、北京市地税局信息平台联网,可以实时查询车辆信息与纳税信息。

  (三)加强中介机构管控要求

  以实施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的管控要求。

  一是保险公司应委托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商业车险和代收代缴车船税,并按监管要求与中介机构签定代理协议。

  二是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代理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

  二、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的成效

  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各产险公司的广泛支持,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中介机构也对该制度表示认可和理解,市场运行平稳,制度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夯实收入数据真实性

  北京产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占比达到70%,而通过专、兼业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超过了90%,中介渠道所具有的天然的渠道优势,决定了车险市场恶性竞争主要体现在产险公司对销售渠道的争夺。恶性竞争导致车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从监管实践和市场实际看,尤其以车险经营中的保费、费用和理赔三个环节问题最为突出,也是出现各种“跑、冒、滴、漏”现象和导致数据不真实的关键所在。近年来,随着偿付能力监管核心地位的逐步确立,通过对偿付能力的刚性约束而非行政指令或处罚来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已逐步成为监管工作重心,而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就是保险经营数据的真实性。“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确保了保费收入数据的真实性,彻底杜绝了保险公司通过虚挂应收保费高比例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手段,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

  近年来,北京产险公司车险业务应收保费逐年增多,2007年应收保费达5.6亿元,同比增长1.1倍,远高于车险业务增速,应收保费规模已占到产险公司总资产的4.3%。车险应收保费大幅上升,既有虚挂应收形成的非正常应收保费,也有中介渠道保费结算滞后甚至恶意拖欠,分期付款业务和招投标业务等多种原因所造成的。各产险公司都非常重视清理应收保费,制定了严格的应收保费管理规定,并把应收保费控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催收工作,但仍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坏账损失持续增多。另一方面,应收保费造成大量资金在保险公司体外循环,也直接影响了现金流转速度和资金运用收益。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确保了保费收入实时全额入账,应收保费管理成本大幅下降。此外,“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账户开设和POS机具发放,实现对中介机构的有选择性的管理,有效遏制了非法代理网点,双方催缴账款地位的转变,也为向保险公司提出管理要求提供了便利。

  (三)切实保障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安全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但在交强险业务经营中,由于诸多原因,保险公司管控力度较弱,向中介机构的催收难度很大,实际结算周期远超过五个工作日,市场上甚至存在以减免或赠送车船税为业务竞争手段的现象。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直接承担了加强税源管控、确保税款安全的重要责任。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下一步北京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几点思考

  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研究和实施的过程,实质上是监管部门对市场竞争负外部性和市场行为局限性的认识逐步加深的过程,也是对监管部门要不要管、怎么管和如何从根本上规范车险市场竞争行为的再思考过程。

  (一)监管部门在避免或减少市场竞争的负外部性等方面应该发挥积极作用财务角度的“应收保费”或销售角度的“赊销”,本应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一种正常的信用销售方式,市场主体应当承受“赊销”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监管部门不应过多地参与到市场正常运行中。但在非完全市场化的车险市场,保险公司市场竞争行为扭曲了“赊销”的本意,“应收保费”成为高比例支付手续费的重要手段,经营数据真实性无从保障,一方面影响了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和精算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偿付能力监管政策的落实,无法正确判断保险公司真实的风险状况。但是,市场本身缺乏解决竞争负外部性的能力,市场主体不仅缺乏规范应收保费的动力,希望能够规避手续费比例的监管限制,而且在“谁先规范谁吃亏”的状况下,只能形成“非合作博弈”,即使是违法违规行为也只能坚持下去。因此,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市场本身来解决竞争的负外部性,监管部门应该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承担更多的监督责任。

  (二)监管作用的发挥要更加注重发挥制度自身的约束作用对于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和形形色色的市场行为来说,监管资源非常有限,监管的视野也有局限。因此,有限的监管力量不能充当“消防队”的角色,时刻冲在现场检查、暗访调查第一线,而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市场的自我优化和改进。同时,需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一方面有赖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更需要制度自身形成的监督约束力量,如市场主体相互监督、信息系统控制、社会监督等。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在于实现了各类信息系统的信息互连互通和自我控制,由系统而非人工承担了监督责任,避免了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三)实现车险市场的规范发展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只是阶段性地解决当前车险市场“应收保费”这一突出问题和风险的有效措施,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如前所述,保费、费用和理赔三个关键环节,当前只是有效解决了“保费”这一个环节,必然会导致虚假费用和虚假理赔等问题进一步凸显,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整理。

  一是要进一步理顺费用支出环节,应该在手续费真实全额入账的前提下放松有关手续费比例的监管限制,另一方面加强对营业费用真实性的监督检查,从而引导保险公司真实反映代理业务手续费状况。

  二是要加强理赔信息的披露,同时加大车险费率与理赔状况挂钩的幅度,引导社会公众加强监督,从而有效避免虚假赔案、虚增赔款等问题的发生。从长远看,车险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更有赖于深化车险改革,坚持渐进式的车险市场化改革发展取向,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李莹,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编辑:郝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