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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雪灾和地震事件对(再)保险人的启示
罗豪笙
(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200120)
[摘要]2008年发生在中国的雪灾和地震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保险业作为风险分散行业,却没有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为了在末来的若干年中求得稳健的生存,保险业需要致力于承保标准和承保自律性的改进。从2008年的地震,尤其是雪灾事件中对下列问题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事故定义问题、事故限额问题、危险单位划分问题、合约除外责任问题、定价问题等。 [关键词]事故定义;事故限额;危险单位划分;合约除外责任;定价
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看上去较疲软。最近五年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一直在同市场的低费率进行斗争。在这期间,非车险的费率持续走低,根据险种的不同,每年的降费幅度达5%~20%不等。导致这种局面的因素不仅包括来自新公司和新投资者的资本流入,同时也是由于大额损失和巨灾损失的沉寂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看起来要好于其实际的情况。 如今形势已有所变化。不仅投资收益随着股市的不景气而大幅下降,损失金额也在不断增加。即使在巨灾发生之前,这一趋势也是不可否认的。道理很简单。如果费率下降,赔付率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升。这种情况已然在中国市场发生,即赔付率及综合成本率已经提升到了难以维持的水平。尽管难以获得确切的统计数据,但根据《中国保险年鉴》的数据,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2006年整个市场的综合成本率已达105%,且2007年这一比率甚至会继续上升。 然而赔付率并不一定完全按照预期的方式上升,这使得情况变得不甚明朗。受大额险位损失、巨灾、文化变迁和其它因素的影响,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业绩具有波动性。尤其是近几年来未发生大额损失和巨灾损失——著名的上海地铁4号线损失发生距今已有五年——更是带给人们一种错觉,即中国市场并不遵循一般规律。鉴于中国高速经济发展及其文化背景,中国市场的情况的确有所不同,但不至于如此不同。中国是一个多种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目前尚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工厂和行业的管理水平要优于其它的国家,因此大的火灾损失也可能在这里发生。同世界上其他地方一样,沉船事故也会在中国发生,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的索赔正在上升。简而言之:只要风险存在,事故总有一天会发生。如上所述,保险行业综合成本率在2006年和2007年已超过100%。这两年并没有特大的巨灾损失或大额标的损失发生,同时伴随着相当可观的并且是难以长期维持的投资回报率。事实证明,2008年对于保险业而言是灾难频发的一年,继2月份的雪灾之后,5月份四川又发生了地震。这两起事件的赔款金额均超过以往发生在中国的任何一起灾害事件,并导致全行业的综合成本率提高5%~10%(包括车险和非车险)。为了在未来的若干年中求得稳健的生存,保险业需要致力于承保标准和承保自律性的改进。保险业我们应当从近期的巨灾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从而改进这些标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从2008年的地震,尤其是雪灾事件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启示一:事故定义事故定义主要在巨灾合约中使用以确定巨灾事件的次数,其目的是为了计算向再保险人摊回的金额。[作者简介]罗豪笙,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非寿险合约大中华区负责人。大多数巨灾合约都设有一次或几次责任恢复,因此如果就一场持续时间较长的巨灾(如风暴)应被划分为多少次事件而存在分歧时,事故定义就可以提供一个客观的标准以解决这一分歧。中国市场上绝大多数的事故定义都没有特别提及雪灾。因此,雪灾被归为“其它事件”这一默认类别,并通常由此将168个小时(即一周)作为雪灾事件的时间定义。然而,此次雪灾事件持续了超过3周的时间,并且影响的地域范围等同于欧洲大陆的面积,因此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会将这场灾难划分为几次事件尚待分晓。雪灾事故定义的缺失可能会导致业界对于事故次数划分的不同观点,并可能引发争议。在历史上,诸如此类的争议通常会导致争议双方之间的理赔结算延迟。尽管从理论上而言,“其它事件”这种分类方法可以按照巨灾合约的需要将雪灾划分为若干单独事件,但一些再保险公司很可能会重新考虑其在中国市场的事故定义,至少是对于雪灾这种有可能再次发生的事件。对标准事故定义进行更新以适应中国本地市场的情况将有助于在未来改进合同条款的清晰度。避免定义的不确定性在急需再保险人提供现金流时发生争议。启示二:事故限额事故限额是非水险比例合约的组成部分,用于规定再保险人对一次事故累积赔付的限额。这是一种为再保险人所广泛采用的风险控制方法,因为可供再保险人选择的其他控制方法并不多。直保公司可以通过核保手段来控制其某些领域的风险,但再保险公司却不能。在中国市场使用的事故限额多数仅针对地震、台风和洪水这三种最为常见的风险进行了规定。任何事故限额中均未提及雪灾,这意味着在理论上再保险人对雪灾损失的承担限额是无限的。从更广泛的角度讲,对于一个健康发展的保险行业而言,再保险人在全球范围内对于大型巨灾(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的风险累积控制是必需的。以往的经验显示,如果一起事件的损失大到足以使再保险公司破产,通常都会导致若干再保险公司破产,而不仅仅是一家。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中任何一家再保险公司有合约关系的保险人就会陷入困境,不仅要向股东解释为何不能获得再保险损失摊回,还要尽快找到替代的再保险保障。因此,我们建议事故限额的概念应当扩展至更多的风险范围,而不仅仅是当前这少数几个。启示三:危险单位划分中国保监会早就认识到了危险单位划分的重要性,并针对一系列大型风险制定了全行业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难以预料的是,一种不同类别的风险,即电网,会在雪灾中造成主要的损失。据了解,一些公司在保单签单之前并没有对电网风险作充分的险位划分并记录在案。这很可能是无意的,但它造成了这些风险不得不在损失发生后才进行险位划分。由于实际的险位划分对于再保险摊回金额会产生重要影响,可以预期保险公司会采取对自身最为有利的方式来划分风险。虽然可以认为再保险人在合约中放入“单方裁定”条款是其自身的过错,但这一条款很可能会引发进一步的争议,或者至少会导致合约合作伙伴的不安。从中得到的启示是,任何时候都应当在签单之前完成危险单位的划分和记录。令人欣慰的是,大多数情况下的市场操作是符合这一规范的,但并不总是如此。合约中的“单方裁定”条款应被替换为危险单位划分条款。其用意并不是为了限制保障范围,而是为了双方在发生实际理赔时使赔付清晰明确。启示四:合约除外责任在雪灾发生之前,合约中普遍未将电网风险列为除外责任。但是电网风险极易遭受自然灾害损失,使保险人(及再保险人)面临潜在的累积损失赔偿问题。除雪灾和地震外,美国的飓风也一再显示了对电网的严重破坏力。因此,鉴于电网潜在的巨大风险,电网风险理应被排除在合约责任之外。临分再保险更适用于电网风险,因为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风险进行逐一评估。对于注重业务增长的保险人而言,合约除外责任被视为一种负担,因为这会限制其在某些领域的发展。在中国,绝大多数的保险人在业务增长和利润率之间还是更为注重前者。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市场而言,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过分强调业务增长经常会导致承保利润的亏损。侧重利润的保险人会在他们的核保准则中加入一系列除外风险,从而远离那些导致亏损的、高风险的或者是特殊的业务。再保险人亦是如此,使用除外责任来规避“自动承保能量”(合约),并根据每个风险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定价(临分)。至于哪些除外责任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需要寻找一个良好的平衡点。但是中国市场尚未实现这种平衡。几乎所有在雪灾后的相关合约都将电网列入了除外责任。等待下一次大损失发生之后再做进一步的调整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而且通常需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启示五:定价定价可能是中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最显著的问题,同时也是最难以纠正的问题。尽管财产险保单将地震列为标准除外责任,但为了争取业务,地震保障有时被免费扩展。在地震发生之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该风险是存在的,而且扩展这种风险应当加收保费。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在雪灾发生之后,电网风险以及雪灾风险应当采用更为合理的费率。总体而言,中国保险市场的费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并且过去十年来费率持续下降。即使将巨灾损失予以分摊,财产险的赔付率也已经超过了70%,且其它险种的赔付率也正沿着相同的趋势发展。全行业的非车险综合成本率已达100%或者更高。在雪灾和地震发生之前,人们预计费率会进一步降低。如果这两次巨灾对于费率将会产生某种影响的话,其影响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一个进一步的挑战来自于定价模型的存在和使用。大多数公司都没有客观的定价模型,而那些具备模型的公司在市场费率和模型定价之间通常明显偏重于前者。此外,保单中还加入了诸多扩展条款,且通常是免费提供的。免赔额相当低,或者经常不设免赔额。在上一年未发生理赔的客户通常会要求、并且也会得到费率折扣;而发生过理赔的客户会继续按照原费率续保,否则他们就可能会转投其他竞争对手公司。从逻辑上讲,那些漠视定价模型的公司迟早会发现,他们的保费收入将无法跟上其损失的发展。而要扭转这种局势是极其困难的。如图1所示,如果损失每年增加5%,费率每年降低5%,三年之后,只有将第四年的保费提高42%才能使当年的赔付率保持在最初的水平。暂且不考虑自然灾害,只看当前中国超过8%的通胀率,以及每年5%~20%的降费幅度,上例中的结果已经是过于乐观了。图1费率每年下降5%及损失每年增加5%的情况下的发展结论摆在中国保险业和再保险业面前的是一个十字路口。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过去的几年很幸运,而2008年是非常不幸的一年。如果(再)保险人能够从近期的巨灾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并推动行业进入一个不断改进承保水平和提高自律性的时代,那么发生在2008年二月和五月的灾害事件将会被视作整个行业的一个积极的转折点。[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8年增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