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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拳”再出击 保监会出台险企内控总纲

    一手抓业务创新,一手抓风险管控的保监会正在抛出监管政策“组合拳”。继日前出台保险公司投资新政,保监会又下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下称《准则》),旨在从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基础控制等不同层次对保险公司进行全方位“安全与否”的监管。
    据悉,《准则》将从“直接面对市场和客户的营销及交易行为、对业务处理和后援支持等运营行为到为公司经营运作提供决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等管理行为”来规范保险公司的内控活动。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颇具前瞻性的《准则》将会给保险公司的管理带来一种变革,如能贯彻落实将会改善保险业的生态。
    而由于资金运用的内控活动包含了上述层次的内容,某种意义上,《准则》也被解读为——是对出台投资新政的一种平衡,以防范经营风险。
    承上启下
    较2008年6月,财政部、审计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而言,《准则》是一部承上启下的规范性文件。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所谓“承上”,即《准则》在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基本流程等宏观方面,必须以《基本规范》为基准,是保险业执行《基本规范》的实施细则。
    与此同时,为完善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制度体系,下一步保监会还将在《准则》的框架下,针对保险经营的关键环节或主要领域制定若干个具体准则。所谓“启下”,即《准则》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纲,在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制度中起到统驭的作用。
    而基于《准则》的定位,《准则》起草主要把握了“遵循通行规则与体现保险特色、原则性和灵活性、整体规划和突出重点”三个相结合原则。
    具体而言,保监会负责人称,首个相结合是指《准则》在遵循国内外通行规则的同时,把握保险内控规律,根据保险业实际,对保险公司内控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使之更加系统、明晰,操作性更强。
    其次,《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原则必须清晰,要求必须明确。但《准则》毕竟是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制度体系的总纲,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必须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前提下进行管理创新或差异化管理,体现开放性和灵活性。
    最后一个相结合是指《准则》基于整体内控的理念,勾勒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力求从保险机构整体风险防范而不是单纯的承保业务风险着手进行规范,强调内控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同时,《准则》对保险公司主要控制区域和控制措施做了原则性规定,强调了对重点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