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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探析
张峰
我国是世界上巨灾风险比较严重的国家。根据历史灾情记录统计,20世纪的100年中我国各种自然灾害至少造成1 231万人死亡(其中直接死亡391万人、饥荒等间接死亡840万人)。20世纪的后50年共有18个年份发生自然灾害,平均大约3年就发生一次。巨灾事故主要发生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部分发生在人口密度较高的中部地区。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加大防灾资金投入,在抵御自然灾害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巨灾事故近年来仍频频发生。政府的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为3 000亿元,约占到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8%,但是这还不算近些年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一年。2008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我国南方地区遭受罕见的雨雪冰冻天气袭击,给工业、农业、电力、交通运输和群众生活带来极大破坏,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 516.5亿元。2008年5月,四川发生8级特大地震,影响范围波及周边数省,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0 000亿元。巨灾不仅造成十分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而且对经济安全和稳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巨灾风险与普通风险相比发生频率相对较低,影响范围相对较广,带来损失比较巨大,巨灾事故影响的范围通常达一个省或几个省,受灾人口会达数十万或上百万,破坏农业生产、交通、通讯、电力等设施,明显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平稳运行。巨灾事故对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对地方社会经济产生特别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危及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对巨灾事故的防范和恢复能力明显不足,规范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急待建立。 近年来,全球性气候异常变化不断增多,全球变暖环境污染等问题更加凸显,各地多种自然巨灾处于多发期,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仍存在发生潜在巨灾事故的风险。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经济持续的快速增长,人口增加并且向城市集中,物质财富的快速积累,发生巨灾事故带来的潜在物质损失金额大幅增加。一、我国巨灾风险的类型和特征目前人类在巨灾风险的识别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从技术层面来讲,可以把巨灾分为自然灾害巨灾(包括地球物理的、气象与大气现象、宇宙空间现象等),人为巨灾(包括工业巨灾、技术灾害、恐怖活动、金融危机等),以及特大巨灾(包括天体碰撞、生物灭绝等)。根据巨灾发生区域及其易损性,又可以分为沿海的台风易发区、地震易发区等。中国国土面积辽阔,地理条件多种多样,气候状况错综复杂,容易受到几乎所有自然灾害的侵袭。根据历史经验初步分析,我国发生的巨灾类型主要是洪水、地震、风暴潮和持续性干旱等,其中前面三者的威胁最为严重。从灾害发生的区域来看,巨灾高风险区主要有松嫩平原、辽河平原、京津唐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江淮下游地区、福建沿海地区、珠江王角洲、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平原、四川盆地、关中平原、滇中地区等,几乎遍布于全国各个省市。1.地震就灾害所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来说,地震是危害我国社会的最大的自然灾害。20世纪以来地震夺走了我国近百万人的生命,1556年陕西的大地震造成了80余万人死亡,1976年地震摧毁了唐山市造成了24万人丧生,今年5月的四川大地震也造成了几十万人的死伤。回顾一下我国所有的地震历史纪录,一些[作者简介]张峰,现供职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与发展部。地区的地震活动明显比较频繁。东南地区以位于菲律宾和欧亚板块交接处的台湾岛最为频繁,西南地区由于印度次大陆不断与欧亚板块碰撞,因此地震活动也是比较频繁发生,这两大地区之间是我国的主要大陆,这里分布着我国大部分的人口。北方地区存在着大量活动板块间断层呈交叉分布,其中的一些断层是造成大地震的源头。我国从1989年出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标准需要达到一定的抗震能力,从而减小在地震灾害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在过去近二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浪潮中,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建筑物可能未能达到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2.台风台风是对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造成重大威胁的频发自然灾害。从台风的卫星云图上能够看出,发生台风时大量云团围绕风暴中心盘旋上升,在地面上形成时速超过300公里的强风,这种强风能够带来重大的财产损失。通常,台风登陆点的风速最强,随着向内陆的不断推移,风力逐渐减弱并带来强降雨。损失很多时候是由台风造成的洪水引起的,台风带来的风暴潮对沿海地区也是一个巨大的威胁。西太平洋的海面温度在夏季比较高,理论上在4月到11月这里都能产生台风,但实际上强风暴主要发生在6月到10月之间,并且每年平均有7次台风登陆我国大陆。既往的台风发生频率说明,从海南到广东以及台湾岛东海岸遭受台风袭击的可能性最大,越往北边台风袭击的风险会逐渐减小,但是北边至上海遭受台风袭击的可能性仍然不小。沿海风暴潮的破坏性也是非常巨大,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袭击美国墨西哥湾沿海地区,随着风暴潮的推进台风把海水抬高到高潮位之上数十米,这会给沿海的财产带来毁灭性打击,我国沿海的低海拔城市也存在遭受此类袭击的风险。3.洪水1998年的长江流域发生了最近几十年里规模最大的一次洪水,造成3 000多人丧生和1 800万座房屋被毁,受灾人口多达2.4亿。洪水从6月到8月,影响到长江中下游以及东北地区,内陆小城镇和农业区遭受影响最大。洪水最初是由持续的强降雨引发,1998年的降雨量大大超出常年的平均水平。长期以来人们对长江上游的树木砍伐和土地滥垦,人为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也是这次洪水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容易遭受洪灾的沿大江大河及其支流的地区只占陆地面积的8%,但是这里集中了将近一半的人口和超过三分之二的工农业生产总值。长江和黄河是最容易遭受洪灾的区域,这两条河都流经中部广袤的平原,而通常洪水来临时洪峰与这里的平原高度相同,由于泥沙在河床的长期沉积以及沿河修建的水坝蓄水,使得一些农田往往低于这些河流的水位,一旦水坝决口会造成河水长驱直入造成重大损失。我国的雨水全年分布不均匀,往往6到8月份雨水充沛并且持久,江河发生洪涝灾害成为季节性现象。此外,区域性的强降水引起的山洪暴发也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山洪影响的范围要比江河的洪涝灾害影响面积小很多,但是伴随而来的山崩和泥石流也是一类不容忽视的重大威胁。除此之外,旱灾、风灾、冰雹、雪灾、雷电、低温冰冻、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洪涝灾害、滑坡和泥石流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主要灾害,因灾致死的主要原因分别是被洪水、雷击、山体坍塌和泥石流掩埋、建筑物倒塌等。近几年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明显的逐年增加的趋势(见表1)。 中国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表1年份[]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亿元)2007[]2 325[]2 3632005[]2 475[]2 0422004[]2 250[]1 6022003[]2 259[]1 8842002[]2 384[]1 6372001[]2 538[]1 942数据来源:中央政府网站二、构建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难点1.巨灾风险的复杂性和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自然灾害本身的种类、成因和发生机理纷繁复杂,尽管今天的科学和技术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人类仍然不能控制和预测各种自然灾害,对于这些极端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产生的机理,人们的认识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经有了进步,但是距离能够防御和掌控自然灾害的要求还远远不够。巨灾风险种类繁杂、发生频率低、损失危害大、影响范围广以及历史数据的缺失,具备很多不同于保险领域普通风险的特征(见表2),这使得利用数学模型对巨灾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非常困难。人们对经济建设和灾害防治关系的认识上也存在着误区,很多人普遍认为灾害防御需要大量投资却没有直接经济产出。同时,通常在很长时间没有发生巨灾事故的情况下,人们的警惕心逐渐放松并趋向于低估自然灾害风险,懈怠于对自然灾害进行准备和事前防御。 普通风险与巨灾风险的差异表2 差异[]普通风险[]巨灾风险发生频率[]高[]低事件规模[]个体风险受影响[]业务组合受影响定价[]损失波动小,容易[]损失波动明显,需要用模型单一事件潜在损失[]由小到中[]非常巨大地理分布[]对损失影响小[]对损失影响大,风险累计控制2.缺乏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自然灾害影响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巨灾风险管理应当是一项全社会的协调行动。目前,我国巨灾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补偿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中央政府主导型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缺乏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政府用于巨灾补偿的专项财政性支出受到政府收入的限制难以保证其充足和平稳性,在大灾频发的年份政府财政支出会面临比较大的支出压力,同时国家减灾救灾相关部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职能重叠和职能盲区现象。这种政府承担所有责任,临时组织分散管理的模式很难适应日益严重和频发的自然灾害形势。伴随着缺乏完善巨灾风险管理法律规范的现状,普通民众对巨灾风险的认知和保险意识显得不充分,巨灾保险保障的覆盖面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巨灾风险管理需要巨灾风险强制保险制度、巨灾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巨灾风险灾害补偿标准、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等多种法律和规范的确立,目前我国这些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多空白的地方。3.保险行业对巨灾风险保障的作用发挥不够相比较西方发达的保险市场而言,我国保险行业的资本金实力相对不足,分散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市场不够发达,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保险业很难独立对巨灾风险进行承保。经营巨灾保险需要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保险行业对巨灾风险的经验数据和认识相对缺乏,多年来对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相对不足,在没有立法支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对自然灾害风险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这些原因致使目前保险行业在巨灾风险保障方面发挥的作用还相当有限。在今年年初我国南方的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的地震灾害中,整个保险业向灾害地区赔偿了数亿元保险金,赔款总额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中所在的比例远远低于国际水平,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产品仍然比较缺乏,保险行业对企业和群众的财产损失保障覆盖还远远不够。三、构建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议巨灾风险管理应该是一个包括灾前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重建的完整体系,但长久以来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认识的局限性,通常对巨灾的管理都主要是减灾和重建,而相对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巨灾风险灾前预防。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必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气象、地震、海洋、建筑、城市规划、消防、保险、民政、医疗等社会相关部门,都应当积极的参与到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中来。我国初步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保险行业与相关部门共同对巨灾风险进行研究国家减灾防灾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医疗、交通、地质、气象以及保险等部门合作,针对我国的巨灾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初步拟定适合国情的分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防御性灾害评价制度,分地区地获取居民区、商业区和公共建筑结构及基础设施设计特征,以及它们所处的位置和灾害关系等相关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对防御灾害的能力进行评价,以明确预防的办法和救助的重点。建立灵敏的灾害预警公告系统,建立起灵敏的地震、台风、暴雨、干旱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出规范化的预报和公告制度,帮助各受灾地区及时做出反应。制定完备的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就明确一旦灾害发生,灾区可以从何处获得何种关键资源,如食品、能源和通讯设备等。建立训练得当的灾害救助队伍,制定完整的灾后重建计划,同时灾害应急反应常常涉及到跨部门和跨地区的问题,要求政府的不同部门,社会的不同团体甚至国际救助力量的有效协调配合。2.加大公共投入,加强防灾意识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国家,自然环境多种多样,地理条件具有挑战性,地震、滑坡、飓风、冰雹、海啸、洪水、干旱、暴风雨等灾害频发。因此,通过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宣传,主动改善气候条件,增加社会灾前投资,调动社会各相关部门积极性参与灾前预防,减少自然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积极施行有效的灾前预防战略。加大防灾工作宣传力度,提高民众自然灾害常识,帮助掌握正确的减灾防损技能,是灾前预防战略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在灾害多发的地区或国家,有针对性的加强公众的灾害常识教育,对于降低灾害损失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效。只有对常见自然灾害来临的征兆、发生的过程、逃生和救护等常识熟知于心,才能在面对灾难时及时做出正确反应,避免不必要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很多自然灾害发生在边远地区,由于人口和财产相对稀少,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有限。但是当自然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区域时,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会达到非常惊人的程度。因此,研究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容易受到自然灾害袭击,在规划设计阶段掌握灾害风险的可能性,这对于灾害事故的事前预防非常重要。理想的减灾社会应由国家统一规划土地使用,使重要的居住和公共建筑尽量远离风险易发地,从源头上降低和减少潜在的自然灾害损失。在建筑物特别是学校、医院和办公楼等公众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应当引入符合成本效益的减灾抗灾措施,即以良好的建筑技术标准来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今年5月发生在四川的特大地震造成了很大的人身伤亡,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建筑的抗震能力普遍较低,造成了医院、学校等公众建筑发生重大伤亡。应当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的潜在风险和地质特征,制定反映区域特点的国家建筑技术标准。加强大坝、河堤、海堤、泄洪、城市给排水系统等公用设施的建设,是保护城市免受自然灾害侵扰和降低灾害损失程度的有效措施。加强整个社会在自然环境改善上的投入来减少灾害发生及灾害损失,例如植被可以减少水土流失,沼泽有降低洪涝灾害风险。另外,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也是后续推行有效保险体制的前提。3.加快巨灾保险方面的法制化进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明确政府在风险承担中的最终角色,只有明确政府作为风险最终承担者的角色,才能在此基础上让有条件的社会经济主体成为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帮助保险业成为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同时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建立起巨灾风险保障的框架也是政府主要的职责之一。国际经验表明,巨灾保险一般都是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经营,政府通过立法方式进行保护和支持。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巨灾风险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的立法进程。收取和所承担风险相当的保险费是取得巨灾风险长期财务保障的关键,这就要求对历史经验认真审视做出风险评估,同时要求政府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巨灾风险的分担方面,政府应当着力于构建起一个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证券化和政府专项巨灾基金的全面的多层次的保险保障体系。取决于损失的大小,所有的参与者都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发生很小的损失的时候,由被保险人个人承担免赔额以内的小额损失;发生中小型的灾害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的损失;而对于较大的灾害损失,由再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的大部分。如果发生罕见的自然灾害,保险行业可能无力承担所有的损失,政府和资本市场应当参与进来,成为最后的保险人。4.开发合适的巨灾保险产品虽然人类还不能控制巨灾的发生,但也并不是完全的无能为力。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和方法来有效减轻灾害的损失和后果,保险业可以提供低于巨灾风险的财务保障。通过商业保险市场由个体共同分担风险,即通过保险进行巨灾风险管理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一旦有重大的灾害发生,灾民就会得到保险理赔,从而减轻政府的负担。商业保险以其特有的经济补偿和防灾防损作用,在防范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加快灾后恢复进程等方面应该大有作为。另外,随着商业保险业的发展,其社会管理功能越来越重要。巨灾风险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应当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重大灾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建立起由国家财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和负担的体制,开展地震、洪水、海啸等巨灾保险。考虑到巨灾风险的复杂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在保险产品设计上着重考虑标准的保单条款、合适的免赔额以及总损失限额。同时,推出有效的巨灾保险产品要求必须收取与标的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以此来保证费率的充足性及保险风险承担主体的偿付能力。要增强民众对灾害风险的认识和参加巨灾保障计划的愿望,积极促进广大保险产品消费者购买巨灾保险产品,保证作为保险业经营基础的大数定律能够适用。要重视巨灾再保险在整个巨灾风险保险计划中的积极作用,利用再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的历史数据和数学建模上积累的经验,通过再保险在更广泛的地域上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扩大承保能力。5.探索分散巨灾风险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巨灾风险多发的大背景下,巨灾保险供给能力有限,巨灾保险费用日益攀升,市场需要新的工具来降低风险承担成本、分散巨灾风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出现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巨灾风险证券化目前主要存在于保险业及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欧美和日本等国家,主要包括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其中以巨灾债券最为常见。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基于保险风险的资本市场创新,其原理是把承保现金流转化成可交易的证券,通过出售这些证券将由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取代传统风险承担者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这一新的巨灾风险管理方法可以解决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资金短缺问题,而且有助于保险业更多地参与资本市场,拓展保险业的发展空间。巨灾风险证券化将保险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身份从投资者改变为发行者,由众多的投资者来共同分担风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推行除了对保险业自身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有较高要求之外,也需要整个社会相关的监管和法律环境比较完善。我国的相关行业应当尽快开展相关研究,探讨巨灾风险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详尽步奏和进程。我国的保险行业应当积极协同社会各相关部门,建立起一套完整和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使整个社会更加有效的防范和补偿自然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帮助社会更加快速地从灾害的影响中恢复起来,有效降低政府在自然灾害面前的沉重负担,帮助经济和社会实现可持续性的平稳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灾害综合研究组.灾害,社会,减灾,发展——中国百年自然灾害态势与21世纪减灾策略分析[M].气象出版社,2000年出版.[2]张业成,张立海等.从印度洋地震海啸看中国的巨灾风险[J].灾害学,第22卷第3期,2007年9月.[3]瑞士再保险公司.自然灾害与再保险[M].2003年.[4]段胜.雪灾之后的巨灾保险思考[J].商业文化,2008,(1).[5]瑞士再保险公司.2007年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J].Sigma,2008,(1).[编辑:王一心]保险研究2008年增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