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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王虎林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经济损失大,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据统计,20世纪世界范围内的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近十年,每年受灾人口超过2亿人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 000亿元。汶川“5.12”特大地震更是损失巨大,部分地方数十年艰苦奋斗取得的发展成果毁于一旦。巨灾风险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政府主导,加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巨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不论是依靠国家财政进行救助,还是利用商业保险进行损失补偿,都有较大的局限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我国应尽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层次的巨灾保险制度。 (一)完全依靠财政救助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有明显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的灾后救助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在较短时间内调动社会资源,迅速恢复灾区经济社会秩序,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面对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政府救助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第一,政府救助的程度和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实力,不能提供事先约定的救助金额。第二,政府救助无需偿还,在数量上没有确定的边界,可能促使人们将主要注意力放在争取更多的财政救助上,而忽视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第三,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拨巨款进行救助,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一般灾害救助支出预算有限,而其他政府支出又有很强的刚性,会影响全局经济部署。 (二)单纯利用商业保险处理巨灾风险也不可行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于提高灾害损失补偿率、稳定社会、减轻政府负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巨灾的风险特性则使得商业保险难以独力承担。第一,巨灾风险具有模糊性。巨灾发生概率小,缺乏历史数据积累,保险和再保险难以准确定价。而保险公司通常具有“模糊厌恶”的特征,因此倾向于选择规避巨灾风险,大大减少产品的供给。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就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限制规模、有限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第二,风险单位对于巨灾事件的高度关联性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巨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个体损失和保险理赔之间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与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有一定矛盾。巨灾造成的巨额索赔,甚至有可能使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同时也难以积累起承担巨灾风险的风险基金。第三,逆选择会阻碍巨灾保险的发展。巨灾的地域性很强,逆选择的存在就成为必然。其直接结果就是高风险地区的巨灾保险供给不足,或者即便有供给,但费率高昂,不能形成有效的需求。巨灾风险的上述特点,导致在商业保险框架内对于巨灾风险是否具有可保性的难题出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无论产品设计还是运营管理都还限于商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巨灾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需求无法满足的情况。以“5.12”特大地震为例,尽管保险业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履行保险责任,但由于商业保险产品无法涵盖全部巨灾风险责任,保户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这是令人非常痛心的事情,也充分反映了商业保险的无奈。综上所述,完全依靠政府救助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而单纯利用商业保险模式处理巨灾风险也会出现市场失灵。从国际经验来看,虽然各国巨灾管理模式有所差异,但有两点是共通的:即商业保[作者简介]王虎林,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局长。险的参与始终是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方面,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始终是巨灾保险制度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体制、人文背景等具体国情,我们应当尽快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巨灾保险制度。二、市场运作,构建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市场共同参与,共同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风险整体处置体制。(一)构建保险公司商业运作的运行机制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以为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处置体系提供重要辅助,在四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精算定价。在广泛收集重大自然灾害统计资料的基础上,保险机构利用其精算技术,通过建立巨灾风险模型评估潜在的灾害损失,并以此制定保险费率。二是销售巨灾保险产品。保险机构拥有广泛的分支机构,可以利用其完善的网络资源,及时将巨灾保险产品销售到客户手中。三是理赔服务。保险契约式的严格理赔过程,能够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地送达受损人手中,使补偿机制更公平。四是防灾减损。建立在事前风险防范基础上的保险,可以对巨灾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教育、风险评估、防灾工程管理。(二)构建以巨灾保险基金为核心的日常运营机制国外经验表明,设立一个专司巨灾风险运营管理的机构是增强风险应对能力、提高运行效率的较好选择。由于保险发育程度、政治经济环境不同,各国巨灾保险核心运营机构的职责、运行方式有差异,并无最佳模式可供遵行。目前我们可以参考多种模式,在组织架构、风险分配机制、基金运作管理等方面借鉴多国经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的巨灾保险基金。(三)构建立足再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再保险是分散巨灾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业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有力保障。其作用主要在于分散风险、减少巨灾冲击、稳定保险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后,全额分保给国家巨灾保险基金,然后由其自留部分风险后利用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日常运作过程中,政府对积累的基金提供税收、投资范围等方面的优惠。当巨灾损失超过基金保障能力时,政府给予财务支持。为了缓解巨灾保险承保能力下降和价格上升等问题,近年来国外开始探索将巨灾作证券化处理,通过资本市场分散承保风险,实现风险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分摊。(四)构建政府政策支持的保证机制综观国外巨灾保险发展历程,保险业有效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主导,政府始终是巨灾保险体系的关键主体。一是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财政、税收等多领域加强合作。比如对巨灾基金设立、费率厘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巨灾保险市场化运作提供政策支持等。二是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增强投保积极性。将风险教育与鼓励防灾减损有机结合。如对巨灾保险保户提供信贷支持、通过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全民风险意识。三是加强政府监管。通过对保险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其风险管理和总体偿付能力的质量。四是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角色。在巨灾风险基金建立初期,由于资金积累有限,巨灾风险基金难以完全承担巨灾损失,需要政府承担“最后保险人”的责任。即使巨灾风险基金完全建立起来之后,面对损失极其巨大的巨灾风险,政府也仍然是“最后保险人”的角色。三、发挥各方作用,尽快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巨灾风险是社会风险,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巨灾风险管理是一项全社会的协调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密切配合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依照中国国情,建立各方共同合作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需要政府强有力的组织、牵头和协调。政府应该指定专门的机构,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力,发挥主导作用,督促相关方面共同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及其巨灾保险制度。(一)加快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巨灾保险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否则难以确保损失分担机制的切实建立和有效运行。目前,我国巨灾处置方面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应尽快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只有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明确法律定位,提高巨灾保险覆盖面,才能取得各方认同,推动各项配套政策的顺利建立。(下转第145页)保险研究2008年增刊1